Re: [討論] 趙少康亮票犯了什麼罪?
※ 引述《nogood (nogood)》之銘言:
: 選罷法第63條第2項規定,「選舉人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如果違反這一: 條,選罷法第105條規定,可以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不能去東非重創了趙少康的身心狀態
: 郝龍斌你快來帶你的好朋友去參加後五天的行程吧
: 肯亞十一天,今天是第四天,今天飛過去還來得及。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犯罪嫌疑重大應該沒問題,刑度:上次那個恐嚇罪也是2年以下。
當事人有前往東非的可能,所以有逃亡之虞,
串證,用之前法院標準,不能排除使用通訊裝置,應該沒問題。
照柯p標準,87%聲請羈押
--
※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15.193.150 (臺灣)
※ PTT 網址
噓
好了啦!
噓
還在崩喔 柯憐
→
上次恐嚇那個有 組織犯罪嫌疑 是5年以下
→
這啥話 = =
→
好好笑喔柯柯
噓
樓上那個是地方議會議長投票好嗎…
→
…一個沒有被選罷法規範到的模糊地
→
帶
→
畢竟就像是一群同學推舉班長副班長
→
……
6
首Po選罷法第63條第2項規定,「選舉人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如果違反這一 條,選罷法第105條規定,可以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不能去東非重創了趙少康的身心狀態 郝龍斌你快來帶你的好朋友去參加後五天的行程吧 肯亞十一天,今天是第四天,今天飛過去還來得及。X
美國聯邦根本沒有亮票有罪的法律 部分保守州有 都民國幾年了 號稱信仰民主進步的 還拿著威權時代的法律在那邊討論4
第 105 條 違反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或有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政黑這裡有沒有法師啊? 這裡 「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 指的 是不是 退出投票區?
現在檢察官可以出動了吧!? 最高可以關2年 那檢察官就可以直接關2年啊!~ 只有罰一點小錢 還是直接把人抓起來關2年
49
Re: [爆卦] 北院真的批准羈押了……其實好像跟最輕刑有關係又不是這麼有關係 查一下羈押要件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 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12
[討論] 「有羈押理由,但沒有羈押必要」啥意思?誒誒誒 羈押的理由不外乎如下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 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討論] 「有羈押理由,但沒有羈押必要」啥意思? [討論] 「有羈押理由,但沒有羈押必要」啥意思?](https://i.imgur.com/BzE7dvVb.jpeg)
16
[討論] 來猜看看會不會被羈押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14
Re: [討論] 恐嚇案 被告聲押禁見檢察官聲押的理由有二個,一個是共犯未到案,有串證之虞,一個就是有反覆實施之虞, 而預防性羈押,我覺得第二個才是真正的理由,恐嚇罪會被聲押也多是因為這個理由。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7
[問題] 是台灣法官有問題,還是我理解有問題?我在說太魯閣出軌案的那個主嫌被法官50萬交保啦!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問題] 是台灣法官有問題,還是我理解有問題? [問題] 是台灣法官有問題,還是我理解有問題?](https://i.imgur.com/xzGfDXIb.jpg)
6
Re: [新聞] 街頭爛醉踹飛女童「一路追打回家」 憲兵踹小孩很可惡沒錯啦 但本案真的有達到羈押標準嗎?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3
[討論] 感覺越來越有羈押的必要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 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1
Re: [討論] 幹你娘!民進黨押人取供上癮了喔刑事訴訟法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Re: [黑特] 上一個沒證據的政治犯關了多久?推 cagepig: 證據充足還需要羈押??? 新北 02/27 14:36 那個可以去讀一下羈押的法條他是如何規定的 不要靠自己想像法律好嗎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Re: [新聞] 陳啟昱落跑24天現身遭當庭逮捕 台南地院台南地院違法羈押!!!! 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