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苛痞選舉補助款私用就是犯罪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53
第 41 條
各組候選人選舉得票數達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三十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其補貼費用,應由該推薦之政黨領取;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時,應共同具名領取。
很明顯,
民眾堂推薦的候選人,
補助款依法只能回到民眾堂的法人帳戶上,
不能為候選人所私用。
今天苛痞直接挪用三分之二的政黨公款,
就是標準的掏空行為。
不是道德問題,
這是犯罪!
土城案件+1
--
※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71.21.45 (臺灣)
※ PTT 網址
推
你在講啥啦 一定是政黨領再給阿北啦
→
你閱讀能力有問題是嗎?
→
這個車我不上
推
綠粉翻車預備
推
政黨領取 不代表候選人不能分到錢
→
分到的錢 自然可私用
→
若政黨領取就屬政黨
→
那各政黨幹嘛還規定必需給政黨多少
→
例如dpp規定1/3上繳給黨
→
若全屬於黨
→
就不用多此一舉規定1/3
推
幫你踩煞車 總統副總統選罷法沒規定補助款
→
用途 所以民眾黨領取後要怎麼用都是OK的
推
這觀點不錯,不過用詞過激,對於總統選舉
→
補助款我也有相同疑問,支付對象是推薦政
→
黨,意義上屬於政府贈與政黨,那政黨收到
→
這筆款項後,他的支出用途是不是受限於政
→
治獻金法的支出用途亦或沒有法規限制?
→
換個想法,假設立法緣由就是可補助候選人
→
,那比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由候選人直
→
接領取就好了,不是嗎?
推
可能立法上不明確
→
所以才造成這樣的爭議
→
但實務上候選人對補助款可自行運用
→
差別有的人公用 有的人私用
推
像蔡英文在財產申報備註
→
就提到補助款用途及目前所剩餘額
→
所以補助款若全屬政黨
→
蔡幹嘛還去標示用途
推
蔡辦今天聲明
→
也代表補助款是可讓候選人運用
→
只是蔡用在公益 可買房子
→
*柯買房子
推
理論上是政黨領 但黨庫通私庫嘛
36
[討論] 總統副總統選舉補助款其實是給政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41 條 各組候選人選舉得票數達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 三十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其補貼費用,應由該推薦之政黨領取;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4
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認了選舉補助款3分之2歸自己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41 條 各組候選人選舉得票數達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三十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其補貼費用,應由該推薦之政黨領取;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時,應共同具名領取。 這個應由推薦之政黨領取應該就是認定補助款歸屬。8
Re: [新聞] 2/3選舉補助款可歸個人?游淑慧翻出《笑死,選罷法第41條如下: 第 41 條 1. 各組候選人選舉得票數達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 三十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2.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其補貼費用,應由該推薦之政黨領取;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7
Re: [新聞] 賴清德1.6億選舉補助款全捐 3等分用途曝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41 條 1.各組候選人選舉得票數達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三十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2.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其補貼費用,應由該推薦之政黨領取;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時,應共同具名領取。11
Re: [黑特] 再次宣導 柯有7333萬 看1.1億房合理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41條 1. 各組候選人選舉得票數達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 臺幣三十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2.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其補貼費用,應由該推薦之政黨領取;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2
Re: [新聞] 柯文哲有錢了!「個人領1.1億、民眾黨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政黨法》規定,候選人得票數達「當選票數3分之1以上者」,應以每票30元補貼其競選費用 媒體是沒完整看完嗎,連法規都能寫一半,不知道是笨還是壞??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41 條6
Re: [新聞] 賴清德捐出1.6億補助款 侯友宜「也全捐」這不就是法令規定的? 有啥好捐的? 到底是記者不懂法律還是故意做球?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B6%E9%81%B8%E7%B6%93%E8%B2%BB 第41條第1項:1
Re: [新聞] 柯文哲有錢了!「個人領1.1億、民眾黨領6媒體是沒完整看完嗎,連法規都能寫一半,不知道是笨還是壞??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41 條 1.各組候選人選舉得票數達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三十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綠營側翼故意的呀, 一直潑糞,一直造謠,一直抹黑, 例如之前吵的七千多萬選舉補助款, 明明法律已經規定了 政黨推薦的總統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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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柯文哲怎不拿1.1億歐印GG?之前我就說了 民眾黨和柯文哲應該要請律師去法院告 那些一直在網路造謠說, 總統選舉補助款是柯文哲拿走的人,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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