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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高虹安:無誣告犯行 翁達瑞:博論文法僅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新聞] 高虹安:無誣告犯行 翁達瑞:博論文法僅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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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點想打臉陳時奮的說法...

※ 引述《yokann (PTT和平大使)》之銘言:
: 遭停職的新竹市長高虹安前年控告旅美教授陳時奮(筆名翁達瑞)加重誹謗,檢方不起訴: 確定,翁達瑞認為高虹安曾返回美國辛辛那提大學修改增補論文,卻告他誹謗,有誣告犯: 意,自訴反控高涉誣告罪,台北地院判刑10月;陳、高上訴後,高等法院今首度開庭,高: 指出是針對陳當時對她博士論文有誇大渲染不實的部份提告誹謗,她並無誣告犯行或犯意: ,陳則稱,一審已判決認定高的博論確有大幅抄襲,「高的博論文法只有國中程度」,批: 評高在模糊焦點,且一審判決過輕,下次庭訊定4月9日下午。
: 高院今上午9時30分召開準備庭,陳時奮及律師方面主張,僅針對一審量刑過輕提起上訴: ,理由有三:一是高是知名政治人物,以司法為手段攻擊他人,犯罪手段惡性重大,一審: 僅判10月,比一般人判得還輕,另外,一審還認定高素行良好,未考量她涉詐領助理費被: 判刑7年4月的犯行,二是高犯後態度不佳,三是高並無可以減輕罪責的事由。

一審判決詳文中,已經提到:

「……然國內常見政治人物每有遭人質疑操守或有違法情事時,尤以選舉期間為甚,從不
反躬自省自身過錯,作為人民之榜樣,僅為圖自己的政治利益,為控管損害,避免揭弊 者繼續追擊及大眾繼續討論,濫行提告,以製造寒蟬效應,不僅非在求判明是非曲直, 反而係將司法作為使批評者噤聲之工具,在此動機下,其行為之惡性不輕。」

因此理由一部分,根本站不住腳吧?



同時,就其他上訴理由部分:

理由二

參照:

一、最高法院一零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二七號刑事判決

刑之量定及是否宣告緩刑,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量刑時,已依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遽指為違法。

二、最高法院一零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二號刑事判決

量刑之輕重,係法院就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為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不可摭拾其中片段,遽予評斷。刑法第57條第10款所稱犯罪後之態度,包括行為人犯罪後有無悔悟等情形,足以測知其刑罰適應性之強弱。被告坦承犯行,不惟可以減省訴訟勞費,更屬其人格更生之表徵,自可予科刑上減輕之審酌。如被告否認犯罪,係其辯解權之行使,倘以此作為犯罪後毫無悔意、態度不良之評價,並資為量刑畸重標準之一,而明顯有裁量權濫用之情形者,固為法所不許,但就個案量刑審酌之情狀為整體綜合之觀察,苟係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包括刑罰目的性之考量、刑事政策之取向,以及行為人刑罰感應力之衡量等因素為之觀察,倘其刑之量定未逾公平正義之精神,客觀上亦不生量刑畸重之裁量權濫用,即不得僅因判決書記載「事後否認犯行之態度,毫無悔意」等用語文字,即認係將被告行使抗辯權之內容作為量刑標準之審酌。

綜合上述來看,相信不可能會被採納...

理由三:

原判決是說「行為前素行良好」,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當時相信是貪污案部分還沒成立,所以還沒登打進去

然而就算真的已經載入系統,畢竟犯罪性質完全不相同,豈可拿來作對比呢?

: 高虹安答辯稱,並無誣告陳的犯行或犯意,未虛構任何事實,一審判她十月徒刑「對我很: 不公平」。
: 高表示,她當時是針對陳時奮對她誇大渲染不實的部份提告,美國校方、她的指導教授李: 傑都說她的博論沒有不當的問題,並稱博論是她自已的研究所得,「是我日以繼夜修改幾: 個版本得來」,是心血結晶,並非抄襲而來。庭末,高指出,希望李傑教授出庭作證。: 高的律師亦稱,高的博論並無所謂3分之2抄襲資策會期刋,或頁數大幅灌水等情形,高也: 未李傑教授除名,高當時是為了捍衛名譽才提告陳。
: 高院受命法官陳思帆庭末諭知審理爭點,要求高虹安和陳時奮、雙方律師,應就本案自訴: 範圍為何?一審審理判決及判決有無不當擴張?博論有無「不當引註」或「抄襲」、界線: 為何,及違反學術論理情形?高及律師所稱「限縮告訴範圍」的效果等事項,3月17日前: 以書面提交高院合議庭。庭訊共2小時40分。

言下之意:

審理範圍部分,相信被告是針對犯罪事實(原判決之全部),自訴人即原告則針對量刑,雖然容易理解,但撰寫理由還需要時間,因此短期內見不了真章...

: 哇奮哥也拚了,這次終於要到劇中最高潮了嗎 lol
: 不過說真的,這個案子判的超級怪,停審的助理費案還比較有爭議之處,
: 這個判誣告能成立真的挺有趣...

就「誣告」犯罪,最高法院一零二年度台上字第五一九二號刑事判決明示:

「採證認事,係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其對證據證明力所為之判斷,如未違背經驗法則與論 理法則,復已敘述其憑以判斷之心證理由,即不能任意指為違法。又證人之陳述有部分 前後不符,究竟何者可採,法院本得依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若其基本事實之陳述與真 實性無礙時,仍非不得予以採信,非謂一有不符,即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納。」

這主要是取捨上的問題

如果一審時已經明確表達是否接納特定內容的立場,且同時就其信任力度予以適當評價,自然不能認定為需撤銷的違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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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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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aptic (180.74.70.87 馬來西亞), 01/10/2025 09:15:46

hqu 01/10 09:29快去當民眾黨的律師 就靠你了 法學大師

laptic 01/10 09:31:(

WINDHEAD 01/10 09:31陳時奮的說法怎樣都無所謂吧.

egghan 01/10 09:32你還真閒寄去律師團給他們當答辯狀

WINDHEAD 01/10 09:32這案子是高虹安被判刑 高虹安上訴

WINDHEAD 01/10 09:32陳時奮只是追加說我覺得判太輕

WINDHEAD 01/10 09:32就算陳時奮說法被駁回,也不會讓高虹安

WINDHEAD 01/10 09:32自動推罪啊XDD

WINDHEAD 01/10 09:32 脫罪

ketter 01/10 09:33陳時奮只說判太輕 失敗頂多就是原判決

rahim03 01/10 09:34其實我覺得只是因為高會上訴 陳才上訴吧

rahim03 01/10 09:34這個案件要判更重可能性實在不高

rahim03 01/10 09:34這篇高案辯護團不會用啊 因為他們主張無

rahim03 01/10 09:34罪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