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吳宗憲和黃國昌就是應/得不分呀!
※ 引述《fdtu0928 (黑米)》之銘言:
: 前幾日,有人說我們黃國昌大法官的法官怎麼可能在法律上應/得不分。
: 我覺得太誇張了,這大一法律生都知道的事,康乃爾的法學博士怎麼可能會分不清呢?: 沒想到,今天實錘了。
: https://reurl.cc/vaNN6k
: 先附上影片。
: 事由是早上交通委員會召委陳雪生call 了司法法制委員會的聯席會議,要成立鏡電視弊: 案的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
: 結果司法法制委員會輪值召委鍾佳濱不爽,說,按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13條規定:: 各委員會所議事項,有與其他委員會相關聯者,除由院會決定交付聯席審查者外,得由召: 集委員報請院會決定與其他有關委員會開聯席會議。
: 委員會要開聯席會議,必須報請院會決定,不然你交通說要我司法聯席就聯席,我自己的: 會要不要開了?所以他主張未經院會決議的聯席會議無效,會中決議自然也無效。
: 影片前面都是民進黨委員的程序發言,大家可以聽聽他們訴求為什麼委員會是違法召開,: 以及國民黨林思銘怎麼護航的。
: 21:20 開始是陳雪生的回應,以及林俊憲怎樣打臉他。
: 35:00 開始陳雪生硬凹,林俊憲要求現場議事人員主秘回應被主席拒絕。然後吳宗憲就出: 來應得不分吵一下,然後民進黨就退席抗議了。
: 接著,鏡電視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就成立了,召委是吳宗憲,黃國昌可惜落選。
: 我們先不管為什麼藍白要鑽新法漏洞,不經院會決議要在委員會成立調查專案小組(之前: 就說了,這可能就是新法埋的後門漏洞),這留給大法官看,有助違憲判定。
: 光就法論法,請版上的大學者們分析看看:
: 各委員會所議事項,有與其他委員會相關聯者,除由院會決定交付聯席審查者外,得由召: 集委員報請院會決定與其他有關委員會開聯席會議。
: 這個得字,是代表委員會可以不經院會決議就自己隨意找人聯席嗎?
: 吳宗憲硬凹真是難看。
: 好,那你會問:這關黃國昌屁事?
: 多,你說對了!一開始,還真不關黃國昌屁事。因為他還是過往那一套,他對於國民黨違: 法亂紀,就完全不發言,等著表決舉手支持國民黨。
: 會後記者會時,有記者問他看法,黃國昌表示他尊重陳雪生主席的裁示,並認為民進黨提: 出的爭議不重要,重點是調查專案小組成立了。
: 我操你媽,所以你也應/得不分嘛!不然你應該出來咆這違法的會議無效,決議當然無效: 呀!你為什麼不吼了?
: 最後,整場委員會開完,我看了是超心寒。藍白對於什麼叫守法根本不在乎。。。。後續: 違法的事還會更多。
: 幸好,大法官要釋憲了。這些違法亂紀的行為,就是幫大法官添子彈呀!以上。
各委員會所議事項,有與其他委員會相關聯者,除由院會決定交付聯席審查者外,得由召集委員報請院會決定與其他有關委員會開聯席會議。
這文字的意思應該是
1。由院會決定交付聯席審查者
也可以
2。由召集委員報請院會決定
就這二個方法而已
如果要用吳宗憲的解釋
得 也可以不用
3。不用 由召集委員報請院會決定
那麼
立法委員行為法 中
第 28 條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審議懲戒案,得按情節輕重提報院會決定為下列之處分:
一、口頭道歉。
二、書面道歉。
三、停止出席院會四次至八次。
四、經出席院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予停權三個月至半年。
前項停權期間之計算及效力範圍如下:
一、停權期間自院會決定當日起算,不扣除休會及停會期間。
二、停權期間禁止進入議場及委員會會議室。
三、停權期間停發歲費及公費。
四、停權期間不得行使專屬於立法委員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按照 吳宗憲大立委的解釋, 得是指
可以這麼做, 也可以不要這麼做
那麼 28條就可以解釋成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審議懲戒案,
"可以不用按情節輕重" 提報院會決定為下列之處分
我愛罰什麼 就罰什麼,管你做什麼喔…
藍白真的要把 得 做這種解釋嗎?
--
粗糙學派是你嘴得起的嗎
國蔥目前的作為就是這樣 任性
好好鼈殺到屎流 能力真的是很爛
抱歉,你這個案例是可以不看情節輕重喔,
然後必須提到院會決定
不看情節就只是委員會脫離世俗眼光,但仍
為法律所容
如果過半 送院會就只是個流程啊
如果實質過半的話,確實只是程序,不過脫
離世俗眼光,可以預期政治後座力不小
民進黨是沒這樣幹過,最多輾壓法案而已
但是這個程序還是錯的,這個成立的調查
專案小組是違法的,無效的。任何人如被
此違法之調查小組迫害,應儘速尋求司法
救濟
過去藍綠過半 也很少會把得做這個解釋,這
屆立法院就真的超越了
綠狗又再打手槍了
藍委這一波不知道在急啥,從選罷法到成立
調查小組,沒有大局的規劃。沒有聰明人操
盤全局嗎
吳宗憲這個解釋確實很怪
他們現在就是這樣亂搞
我還在等今天會議的議事錄。調查小組的
施行細則根本沒討論就通過了,就看那細
則怎麼說
低能兒綠狗只會吃屎。XD
手板都做好了你以為大家來討論事情
?來作秀給媒體看啦
無用小知識 這屆的紀律委員會成員都是
民進黨立委
沒啦,召委而已。
真正無用的是,第八屆過就沒紀律案了
最後一案是馬王政爭,笑死
以黃、吳他們的學歷和公職考試資格
,怎麼可能不懂法律條文裡的得、應
,無非就是為了政爭硬幹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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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國會改革》表決爆衝突!民眾黨不投票 民完全沒有打算通過 而且昨天的投票也不是啥三讀決議 只是民進黨突襲想逕付二讀 事實上法案還在委員會審議中 簡單說就是想插隊18
Re: [新聞] 逕付二讀要交付協商?黃國昌翻舊案打臉和這幾天的事件相同, 我們來研究一下: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二 章 議案審議 第 7 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6
[討論] 以後把黃國昌送紀律委員會就好立法委員行為法第7條 只有黃國昌阻撓協商,隨便從各款中找一個理由召委就可以把他送紀律委員會了 紀律委員會可以裁處的決定如上8
[討論] 給小草:法條可以罰社會上有關係人士以下就是三讀通過的法條:社會上有關係人員,也就是非公務人員 也就是一般民眾,立委可以邀請他來,沒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不去立法院可以罰鍰,不爽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小草董嗎? 59-33
[討論]關於網路上流傳多數暴力快速審查前瞻影片我想要澄清一下,這是一讀會,是在程序委員會不是院會,你沒看主席不是正副院長嗎? 一讀會沒有要求一定要逐條審查,而影片開始第一句話是現在條文宣讀完畢, 表示已經 宣讀完條文了。 二讀是院會需逐條審查,但這次藍白沒有做到,這是民進黨過半也不敢 做的事情!2
[黑特] 立法院議事規則和立法委員行為法好有趣!查一下網上立法院議事規則 看到幾個蠻有意思的規定,順便補上立法委員行為規則 這些規定有幾個邏輯 1.開會前要簽名報到,未到會者要想主席請假, 未請假視同缺席(就不知道會不會扣薪水)2
[黑特] 藍白故意與中國聯手立法變成東廠箝制人民我在立法院系統裡面 找到即將要通過的條文 院總第 20 號 審查報告第 11003542 號 原文下載 : 藍白聯手只有民眾黨與國民黨的條文交付表決 而且條文內多案並列 也不知道是要通過誰的法案- 大家午安 找到吳思瑤的版性平法案 立法委員行為法 第 7 條 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及會議室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 沈伯洋應該是指這段: 第 22 條 立法委員行使職權就有利益迴避情事之議案,應迴避審議及表決。 第 23 條 立法委員應行迴避而不迴避時,利害關係人得向立法院紀律委員會舉發;紀律委員會亦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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