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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為何這版沒人敢討論水母事情?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為何這版沒人敢討論水母事情?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
時間推噓 6 推:6 噓:0 →:7

噓 rafe: 也是GPT: 單純支付比承諾多的薪資並不犯法 118.232.225.119 01/12 04:07→ rafe: ,只是要符合勞動法規與稅務 118.232.225.119 01/12 04:07

笑死!才剛說就有小草親自示範怎麼利用CHATGPT來唬人

所謂GIGO是也,你連問題都不會問,怎麼期待CHATGPT給出正確答案?

水母最大的問題就是他明知道高虹安利用助理薪資低薪高報來對立院詐取財物

挪為私用,而竟然還同意,依貪污治罪條例第三條規定就變成第五條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

的共同正犯,現在是法官看你可憐,把你繳回的部分扣除,只計你466元還給你緩刑

結果小草得了便宜還賣乖,居然批評466元也要處罰?

臉皮真是厚的可以了,難怪會挺貪污!


立委助理低薪高報觸犯何罪
ChatGPT 說:

立委助理若低薪高報,其行為屬於公務相關犯罪,可能觸犯多項法律,主要取決於助理的角色與行為細節。以下是相關罪名的分析:

1. 《貪污治罪條例》
(1) 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第5條第1款)
若助理低薪高報,以虛報薪資的方式詐取不法財物,可能構成此罪。
要件:
助理需受僱於立委辦公室,與公務執行有直接關聯。
低薪高報行為需涉及故意詐取公款,並與其職務有直接關係。
涉及的財物或利益必須實際進入助理或第三人的控制。
刑責:
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2) 不法圖利罪(第4條第1項)
如果助理低薪高報後,意圖讓自己或他人獲得不當利益,也可能觸犯此罪。
刑責:
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科新台幣6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2. 《刑法》
(1) 詐欺罪(第339條)
如果低薪高報行為屬於以詐術欺騙立法院或政府機關撥款,可能構成詐欺罪。
要件:
助理需明知申報資料不實,但仍故意虛報薪資。
虛報行為使機關因受欺騙而撥出款項。
刑責: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2) 偽造文書罪(第215條)
若助理在申報薪資時,使用虛假的文件或數據,也可能觸犯偽造文書罪。
要件:
助理填寫或提交的資料屬於虛偽不實內容。
此行為意圖使其成為合法用途的依據。
刑責: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
3. 是否適用《勞基法》處理?
雖然立委助理通常屬於聘僱關係,但若低薪高報行為牽涉到國家公帑(如立法院撥款支付薪資),則行為性質超出單純的勞資糾紛範疇,可能不適用《勞基法》,而需依刑事法律追究。

4. 法律適用與判定
主體:立委助理若受僱於公務機構,其行為可能構成公務相關犯罪,適用《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
故意性:若助理明知其行為屬虛報,但仍執行,則其主觀犯意清楚,可加重處罰。
行為影響:金額大小及是否返還,影響量刑的輕重。若有補救行為,可能成為減輕刑責的情節。
實務案例與分析
實際金額大小:

若助理虛報金額大且未返還,將被視為重大犯罪,依《貪污治罪條例》重處。
若金額較小或有部分返還,可能減輕刑責,但不影響犯罪成立。
是否有共犯:

若助理與立委或其他人共同策劃低薪高報,則可能構成共犯,需追究相關人的刑事責任。結論
立委助理低薪高報的行為,最常觸犯以下罪名: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若有偽造資料,則觸犯偽造文書罪。
此類案件處理時,需重點考量助理是否明知且故意虛報,以及是否涉及不當圖利。案件若證實犯罪,刑責將視金額大小和行為惡劣程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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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0.36.99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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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36.99 臺灣), 01/12/2025 04:23:28

lono 01/12 04:25我以前的研究所同學也是一樣 教授低薪高報

lono 01/12 04:25拿去買實驗器材 他超不爽的 如果我同學還被

lono 01/12 04:25判貪污真的是笑死人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36.99 臺灣), 01/12/2025 04:26:43

lono 01/12 04:26教授把你的薪水A走 算是你貪污 這你能接受

lono 01/12 04:26嗎?

笑死!有人不知道什麼叫共同正犯還一直跳針? 基本上,只要你同學知道教授低薪高報還同意提供資料協助他聲請就是共同正犯了 還有什麼好辯解的? 共同正犯,顧名思義,是指兩個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刑事法上有許多種犯罪,只要 一個人即可完成犯罪行為,這時如果是兩個人以上一起完成的話,就會構成共同正犯。不 過,並不是所有對於犯罪發生有影響力的人員,都屬於共同正犯哦,還要具備「犯意聯絡 」、「行為分擔」這兩項要件才行!用白話來講,「犯意聯絡」,指的是多數人主觀上打 算一齊實現某個犯罪計畫;「行為分擔」,則是說多數人在客觀上相互分擔了犯罪計畫的 一部分任務,也就是彼此分工合作來執行這個犯罪計畫。

※小筆記:①兩人以上+②犯意聯絡+③行為分擔→成立共同正犯

https://www.tpc.moj.gov.tw/292885/976681/661783/991641/post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36.99 臺灣), 01/12/2025 04:31:26

xra686 01/12 04:38lono 實在有點可憐 感覺就很容易被詐騙

lono 01/12 04:39問題是貪污是貪國家的錢 他是自己的薪水被

lono 01/12 04:39教授幹走

教授貪國家的錢,你同學明知還協助教授貪國家的錢, 二者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依刑法規定成立共同正犯有那麼難懂?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36.99 臺灣), 01/12/2025 04:41:35

xra686 01/12 04:46lono有種就把判決文網址貼出來讓大家聞香

xra686 01/12 04:46 看法院是如何誣賴他

lono 01/12 04:53那是他的薪水耶,他又不是沒上班

lono 01/12 04:54要貼自己貼啦 不要當伸手牌只出嘴

littmann 01/12 05:45一堆法盲不知道有准用公務人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