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除了京華城歷史上還有誰合法還去賄賂?
※ 引述《a1280547 (a1280547)》之銘言:
: 看八卦智障在洗京華城合法的
: 還有人說沈慶京賄賂應曉薇關合法容積什麼事情
: 笑死我啊 哈哈哈哈哈
: 怎麼可以弱智成這麼好笑的地步
: 好奇請教綠畜一下 歷史上還有誰明明合法的
: 還花重金去賄賂疏通關係?
: 還有歷史上有誰跟柯文哲一樣蠢
: 沒好處還冒著違法被關的風險圖利別人
: 幫小草找個浮木 拜託一下!!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真的
太蠢了
怎麼可能明明合法還花錢去疏通關係
沒有智障會這麼做吧
絕對找不到這種案例的啦
法務部、藍綠立委都是智障嗎
政黑都知道的事情就你們不知道
還定一個法條
接受賄賂作合法的事情要判刑
誰會花錢請公務員作不違法的事情啦
這條法律一定從來沒有用過對吧
笑死
太弱智了
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
對於第二條人員(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0.156 (臺灣)
※ PTT 網址
推
小草: 過年紅包 想給誰就給誰
推
就有賤官啊
噓
沒用 三個法官一個監察院都說違法了
→
說不定沈慶京就是那個豬頭三啊
推
便當店送水果,有人嘴甜讚美發水果的
→
阿姨,阿姨開心就給較大看起來更好吃
→
的那顆
→
不違法,但收賄就像這樣
→
那鄭文燦應該也無罪了吧?
推
就有人邏輯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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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桃檢4度請票欲搜索鄭文燦 均遭法官以「無貪污治罪條例 第5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 未遂犯罰之。」 第11條第2項「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3
Re: [討論] 民主是賴導大ㄟ在定義的嗎?選罷法 第五章 第97條 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 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 元以下罰金。3
[請益] 刑法第123條的"要求期約"中間少了頓號翻了一下書, 解釋上還是把準受賄罪, 分成要求、期約、收受賄賂三個階段, 而且直接幫忙加頓號隔開。 在學校也沒有聽過老師說準受賄罪比較特殊,3
Re: [討論] 陳宗彥沒有受賄!!!因為他們是法盲啊. 法條只挑自己想看的看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 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 下罰金。(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 這條就是要抓 行賄要求代為關說或施壓的狀況1
Re: [問卦] 去陶朱隱園招待所唱歌要點什麼才內行?貪污跟圖利的差別 貪污治罪條例(節錄) 第 4 條(違背職務貪污)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1
[課業] 廠商回扣問題如果廠商給公務員回扣以獲取訂單 那應該是用哪一條法規? 然後應該要算是違背職務? 還是不違背職務? 這2條說的不都是一樣的事嗎?? 刑法 第 122 條- 選罷法條文如下 第 84 條 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 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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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柯辦稱騙子消息從國民黨而來 柯文哲卻要這麼嚴重的事情 可以這樣嘻嘻哈哈當笑話嗎? 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84 條 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 那就有道理了阿 難怪查不到不明金流 表示1500萬還沒交給阿北 這可以算是期約了 直接起訴貪汙罪了 小沈都說要轉當汙點證人 讓他緩刑好了 說1500萬都已經講好了 只是還沒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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