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
推 KY87: 比較好奇偽造連署算不算接續犯,最後只論一 223.136.82.197 04/26 15:55→ KY87: 罪? 223.136.82.197 04/26 15:55→ fox999: 不太可能 侵害法益是數個 101.10.158.27 04/26 16:25推 Lawleit: 集合犯吧,偽造連署書在同一連署案本來就 42.74.10.30 04/26 17:26→ Lawleit: 具有反覆實行的特性。 42.74.10.30 04/26 17:26
就算是接續犯或集合犯也僅限於同一概括犯意內的反覆實施行為
而第一階段送件的偽造連署行為與審查後被要求補件的偽造連署
甚至審查通過後的第二階段連署以及其補件連署,其概括犯意有別
著手時點也不同,應個別論罪
所以就會有
1.第一階段連署的偽造連署-->刑法210的接續犯或集合犯
2.第一階段補件的偽造連署-->刑法210+選罷法98-2接續犯或集合犯
3.第二階段的偽造連署-->刑法210+選罷法98-2接續犯或集合犯
4.第二階段補件的偽造連署-->刑法210+選罷法98-2接續犯或集合犯
然後依數罪併罰處理,以每罪最高刑期五年來算,至多可成立20年的有期徒刑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 推 linein: 刑法就從新或從輕,這條看,應該是傾向舊 110.28.114.98 04/26 07:12
: → linein: 法,以刑法偽造文書處理 110.28.114.98 04/26 07:12
: → linein: chatgpt法律不太行,x比較厲害 110.28.114.98 04/26 07:13
: 這叫法條競合啦!什麼從新從輕,不要胡扯好嘛!
: 【森林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就有關未經同意占用他人林地、保安林或山坡地之規定,
: 為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之特別法;即行為人所為,倘合於上揭法律之犯罪構成要件,
: 則應依法規競合,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理,優先適用森林法或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之規
: 定處罰。】(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5015 號刑事判決參照)
: 選罷法98-2不是刑法210條的修正, 沒有什麼行為後法律變更的問題,刑法第二條無適用
: 餘地,但是依照刑法第一條應適用行為時有效的法律,所以同時就會有刑法210條和選罷
: 法98-2條可以適用,產生法條競合,且二者的刑度相同,沒有重罪吸收輕罪的問題,所: 以這時就只能以別法優先於普通法的規定,由專為制止偽造連署的選罷法98-2優先適用。
: 一大堆法盲根本不懂法律,成天在那邊胡扯,灌輸大眾錯誤的法律觀念,誤導視聽
--
接續犯最簡單的概念就是要有時空密接性
例如短時間內連續毆打某甲數拳
只論一個傷害罪
智破國民黨這個怎麼看都不是接續犯
不過實務上真的是用接續犯來處理同一階段的偽造連署階段行為,例如郭台銘的總統連署 ,就 被查獲好幾件偽簽連署書的案件(也同時違反個資法),但都沒有一份連署書就成立一罪 ,而是論以一罪。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47.191 臺灣), 04/26/2025 21:12:21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47.191 臺灣), 04/26/2025 21:12:46如果最高法院採這種見解
那下級法院大概就往這個方向去了XDD
但如果是第一階段跟第二階段的連署
應是二罪
單一階段論接續犯,那可以接受
兩個階段要合併論接續犯,殊難想像
嚴重悖離我的法感情
補件也要單獨出來算啦,因為這不在原本的預期範圍內,其著手時點也不同,應該分別論 罪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47.191 臺灣), 04/26/2025 21:19:07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47.191 臺灣), 04/26/2025 21:20:21爽
你看過詐騙有二十年的嗎
樓上 刑度太低 請翁上人修法就行
感謝解答
2X
首Po北院裁定出來了,寫得再清楚不過: 涉嫌《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以及《個資法》第41條非法利用個資罪, 犯罪嫌疑重大,有串證、滅證之虞, 即日起羈押兩個月,禁止接見與通信。19
笑死,藍白仔是不是都是一些不讀書的8+9啊 第 1 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刑法第一條就規定的很清楚了,行為之處罰適用行為時之法律,選罷98-2是2/18公布施行 的,在此之前的偽造行為適用刑法偽造文書罪沒問題,但在此之後的偽造行為 (包含一4
法律有你這樣解釋一半的喔! 中選會說,若選罷法第131條規定,與刑法第1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 定者為限」、刑法第2條「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 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有法律競合適用問題,涉及刑事責任認定部![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 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https://i.imgur.com/tqjLbWyb.png)
15
→ minazukimaya: 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原則 第二條從舊193.148.16.62 04/25 17:18 → minazukimaya: 從優原則193.148.16.62 04/25 17:18 笑死,連法條都理解錯誤錯還要想嗆人 回去洗洗睡啦 第 2 條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8
笑死你是不是看不懂中文? 人家中選會是說發涉及刑法競合由司法機關認定 中選會無權判定 結果你在說什麼? 而且人家第二條講的那麼清楚11
關於選罷法131條 條文中所指的「規定」兩字其指涉範圍之相關法律見解如下 當然,你還是可以堅持自己的法律見解,限縮解釋規定兩字的範圍 任何人都可以有自己的法律見解嘛~ 只是都這個時代了,提出論點之前先找AI討論討論 參詳參詳2
成見真是一座大山,事後回頭細看,才發現自己既衝動又冤枉了您,treasurehill 先生 ,特此致上最深的歉意。 首先,釐清我的原意與您論述的關係: 我之前強調,全台檢察官偵辦、北院法官裁定,通通都是以「偽造私文書」處理,與選罷 法第 98-2 條根本無關。![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 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https://imgcdn.cna.com.tw/www/webphotos/WebCover/800/20250420/800x600_951443606329.jpg)
24
笑死!如果你不懂怎麼問問題,可以請教一下專家 看看人家怎麼做的,不要一直出來丟人現眼,自曝其短好嗎 看看CHATGPT怎麼回答的 謝謝你的補充!你提到的這段: 第131條:![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 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https://i.imgur.com/QgKLZzrb.jpeg)
83
老天,我真的笑死! 原來你不知道98-2是翁大上人為了防治偽造連署所制定的新條文 在此之前選罷法根本沒有對於偽造連署的處罰規定 即使你要主張131也沒有舊法可用 只能適用刑法210![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 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https://i.imgur.com/R7GxDPLb.png)
9
→ minazukimaya: 這完全是錯誤見解 和顏色立場都無關 193.148.16.62 04/26 03:09 → minazukimaya: 錯的見解就是錯的 不會因為拼命硬凹 193.148.16.62 04/26 03:10 → minazukimaya: 再曲解文意 就會變成對的 193.148.16.62 04/26 03:10 → minazukimaya: 本來爭議點就不是在2/18之前行為 193.148.16.62 04/26 03:11 → minazukimaya: 那沒問題啊 我也同意如果是新的罰則 193.148.16.62 04/26 03:11
爆
Re: [新聞] 「國民黨一年發動4次罷免」卓冠廷:只是「割闌尾計畫 全面罷免」 1.蔡正元 第一階段過關 第二階段過關 第三階段投票罷免失敗(投票率24.98%) 2.林鴻池 第一階段過關 第二階段連署失敗 3.吳育昇 第一階段過關 第二階段連署失敗 4.江惠貞 第一階段連署失敗![Re: [新聞] 「國民黨一年發動4次罷免」卓冠廷:只是 Re: [新聞] 「國民黨一年發動4次罷免」卓冠廷:只是](https://i.imgur.com/oRWnqZ0b.jpg)
11
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這是很單純的法律問題,而且是翁上人搞出來的。 要跟法盲溝通很累自己講也沒份量,讓30年律師經歷的護肝大使跟您解釋。 謝震武律師為大家分析修改前後的差異: 1、2/18前送件的,適用《刑法》中的偽造文書,必須產生「足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這樣的結果,才構成犯法,這叫做《結果犯》。![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 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https://i.ytimg.com/vi/0M_DdyvxG0M/oar2.jpg?sqp=-oaymwEkCJUDENAFSFqQAgHyq4qpAxMIARUAAAAAJQAAyEI9AICiQ3gB&rs=AOn4CLDSTSvh6ZdAAr8mvB5uR_aHB6V8jA)
10
Re: [討論] 「非死亡連署」的偽造才是致命的問題是這個說法是錯的啊 宜蘭地院113,訴,189 並委由少年吳○哲、賴○丞、陳○楷、吳○佑、林○靖、游○達、顏○南偽造附表二編號 11至221之人(即除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N○○、丁丙○、甲丁○、戊g○、丙午○、乙![Re: [討論] 「非死亡連署」的偽造才是致命的 Re: [討論] 「非死亡連署」的偽造才是致命的](https://lawsnote.com/lawsnote-og.png?ver=20250320)
6X
Re: [新聞] 民進黨赴北檢告發藍罷團幽靈連署 「一罪等一下 等一下.... 這太方便了吧 看哪一個領銜人不爽 比如說 八炯、曹董 我去灌水 故意給他幾張死人的連署 我就能直接讓他偽造文書坐牢7
[討論] 大罷免通過第二階段的會剩下幾位?大罷免第一階段只要有選舉區的1%人數提議 所以門檻比較低 但是第二階段要10%以上連署, 而且不能跟第一階段的名單重複。 目前通過第一階段的3
[討論] 「非死亡連署」的偽造才是致命的有人在吵死亡連署適不適用98-2條款 如果不適用,那剔除後沒有「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這樣偽造文書就不成立 但問題在於抄名冊的部分有大量因為沒有死亡所以沒有剔除的 這部份的連署書已經計入一階提議而且通過了X
[討論] 憲法法庭判定98-2違憲不就解套了這次選罷法修法違憲的點 在於他們規定此修法適用於本屆立委,有自肥之餘 跟自己現任立委有利害關係的法令只能從下屆開始 所以明顯的違憲,只要憲法法庭判定,因為98-2而犯罪的人就能解套 但麻煩的不是幽靈連署,而是抄名冊包含了活人部分2
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足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是結果犯, 但這個結果不是 必要性 ,如果會產生這樣的結果就構成條件 而過去之所以沒有辦 死亡連署(提議前死亡) 是因為有「爭議」於 中選會(地方選委會+戶政機關)有辦法剔除![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 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https://img.youtube.com/vi/MP9CojZZVn4/mqdefault.jpg)
1
[討論] 426訴求是檢調要吃案嗎?謝震武在新聞面對面就解釋過了, 以前連署抄名冊是用偽造文書辦, 偽造文書是結果犯, 要產生"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的結果才犯法。 但國民黨修完選罷法98-2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