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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轉錄] 黃士修FB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轉錄] 黃士修FB作者
remprog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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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0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那些在吵修法律不用修憲的
肯定沒有看憲法法條
憲法寫的就是那麼死,只能修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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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star123404/01 14:24我們八卦男神說一就是一 不準你胡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