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95年的欠費已經繳納被催繳
※ 引述《alione (陪妳到最後)》之銘言:
: 請問一下 我朋友 95年 欠費
: 已經繳納 現金 到門市 可是都沒資料 台灣之星 也沒有
: 威寶 在102年轉給資產管理公司
: 在第14年後(2020)的時候 發支付命另
: 因為有違約費 所以無法時效抗辯
: 十幾年的收據 沒有留 是不是只能繳了
: 謝謝大家
現在還有債權公司在索討N年前電信費喔 之前早就上過新聞了
離譜!威寶電信8年前舊帳 債權公司強制催討
https://tw.appledaily.com/life/20180617/OR7YO5TSRQMC55LOXBGGFYWHBM/
高雄市政府主任消保官殷茂乾表示,依照《民法》第127條第8款類推,電信費可視為租金,追討時效最多為5年,而電信業者與債權公司的時效應加總累計,因台灣之星與匯誠資產管理公司都未在時效內取得債權憑證,民眾可依消滅時效為由主張債權無效,拒絕繳付8年前的電信費帳款,但若業者執意催討,可尋求公正第三方協調。
依規定 追討時效就是5年 債權公司還在騙一些不懂的人 如果超過5年拒繳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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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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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網址
推
其實實務上甚至有兩年時效的見解
推
5年內支付命令或電話告知,時效又回5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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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是轉手前已經時效3年+5年內趕快丟支付
推
所以才支付命令 去延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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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做法應該是用戶想辦法讓討債公司的8+9在電話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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嚇
→
然後反告一波賺他們的精神賠償
推
不是這樣說吧 在賣給債券公司前肯定討過 時效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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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 現在是轉手後又要到時效 才又通知延長時效吧
推
消滅時效非常難消滅,極少機率可能才不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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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上都是能追一生的,除非民法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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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期的債權,當事人還是能"自願"繳交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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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為什麼會自願,就要問討債公司
噓
欠錢就還很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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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刪 威寶的帳務問題早在賣給台灣之星時 就注定會一一發生 威寶當年學亞太也搞網內免費 有些校園專案連月租都不用21
首Po請問一下 我朋友 95年 欠費 已經繳納 現金 到門市 可是都沒資料 台灣之星 也沒有 威寶 在102年轉給資產管理公司 在第14年後(2020)的時候 發支付命另 因為有違約費 所以無法時效抗辯5
這問題對一般消費者來說感覺超恐怖的 電信業者已經不可信任到這程度了嗎!? 我個人沒經驗,但想整理一下狀況 有這經驗的人希望可以詳細描述作為警世故事!!! 繳費分成現金和非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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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請求權消滅時效經過後法律效果?請求權消滅時效經過後,法律效果到底是什麼? 依照我國通說實務見解都應該是認為消滅時效經過後該請求權並非不存在,僅是債務人取得 辯權而可以依據民法144規定拒絕給付而已。換言之,較正確的說法是,債權人就該債權應 該仍可以「請求債務人給付」,但是債務人可以抗辯而拒絕給付。且實務上認為消滅時效抗 辯並不得職權適用,應該要當事人提出才可以。所以如果當事人並未抗辯時效經過,對方請求仍有理由。11
[請益] 無法行使請求權的債權,為何稱為自然債權?之前好像聽老師講說 債權的請求權如果罹於時效 債務人提出時效抗辯 則這個債權就會變成自然債權 請問為何稱為"自然"債權呢?9
[課業] 關於時效取得的問題題目是這樣 下列關於取得時效之敘述,何者正確? (A)對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可因時效取得其地上權 (B)民法規定之取得時效期間,最長為 30 年 (C)占有人惡意者,並無民法關於時效取得規定之適用餘地5
[請益] 108司律民法(代償請求權時效)大家午安,今年在準備律師考試,看張璐老師的債法體型破解(真的大推這本!很多解析 都感覺打通任督二脈,但一開始看會有撞牆期,大家加油!),第一次在國考版發文,若 有格式問題請大家見諒,謝謝。 一、題目概要(有將題目簡化整理過): 甲於85年將一筆土地借名登記為乙所有,甲於90年間去世,繼承人為丙,而乙於98年擅自5
Fw: [問題] 違約金的計算為何至時效抗辯的前一日?作者: MrTaxes (謝謝提醒) 看板: LAW 標題: [問題] 違約金的計算為何至時效抗辯的前一日? 時間: Mon Jul 18 10:38:58 2022 最高法院107年3月27日107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新聞稿1
[請益] 請求權到底消滅不消滅科目:民法 請先看下題目 31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A)消滅時效因障礙事由的發生,有中斷或不完成之問題;除斥期間不發生中斷或不完成 之問題1
[問卦] 詐騙犯可能導致生命法益損失應加重刑責以前學的...比例原則....法學概要之類的課 所以...沒侵害生命法益的作為...不能判死刑類的重罪...才能合比例原則 現在的詐騙...被騙的人損失慘重....痛不欲生...有的就直接走上絕路 然後因為ooxx等理由...罪很輕... 除了刑事...還有民事....找律師要花錢....就算勝訴- 最近幾年內,台灣的銀行業持續發生整併,類似的事件在未來一段時間應該還會持續發生 提醒一下,在相關銀行併購事件中,若有不動產設定予被併購之銀行作為貸款擔保品,且抵押權設定為“最高限額抵押權”者,可以在合併確定日後一定期限內,要求存續銀行將取得消滅銀行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變更為普通抵押權 相關法條如下: 民法第881-7條 1.原債權確定前,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抵押權人或債務人為法人而有合併之情形者,抵押人得自知悉合併之日起十五日內,請求確定原債權。但自合併登記之日起已逾三十日,或抵押人為合併之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 為什麼政府不買下法院刑事案件判賠的債權憑證? 九折買下,再以一成的理賠金,做為成功追出理賠金公務員的獎金呢? 為了鼓勵捉逃稅,追出稅的都能有獎金了,那追出理賠金的也該有吧。 像現在法院給的債權憑證,幾乎人人都說是廢紙一張,根本拿不到賠償 搞到大家對法院沒信心,根本是對受害人的二次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