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感覺這樣會不會太凹廠商???
一,
工程契約定型稿:
工程部分完工後,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
,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
二, 假設: 有十間辦公室裝修, 已七間完工裝修, 已完成查驗併供使用中(查驗時
有跟廠商講, 這是查驗, 不是部份驗收, 廠商也同意)
三, 假設工程如果可以如期完工, 查驗跟部分驗收其實差別不大,...
那現在出現的問題是: 假設工期0731屆止, 剩下一天已經確認無法完工
因為當初那七間是 "查驗"(雖然已經在使用中), 但
逾期違約金, 是不是要用十間去算 (就法論法) ?
ps: 也就是說, 廠商當初接受查驗後先供使用, 而不是要求部分驗收
現在是不是很不利???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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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看契約規定?? 如果逾期違約金是用契約金額計算 不管
部分驗收還是查驗應該都還是用總額來算
看合約,一般合約的精神,未完成部分不影響已完成部分
,可以分開來計算逾期違約金
合約是定型稿, 沒改: 主要是這句: (二)採部分驗收者,得就該部分之金額計算逾期違約金。 反面解釋: 不是部份驗收, 所以就全部計罰? 感謝
提醒一下,怎麼罰還得監辦跟長官同意,有時候不用考慮
這麼多
廠商同意是因為懶得做兩次竣工文件
罰10間無誤。沒有驗收點交 就是全部計算
至於沒有點交 機關就先行使用,請廠商另行提告侵權行為求償
之後長官要如何搓湯圓 就不是法律的討論層面
好奇問一下,沒驗收為什麼可以使用?
範本第17條:「未完成履約/初驗或驗收有瑕疵之部分
不影響其他已完成且無瑕疵部分之使用者(不以機關已
有使用事實為限),按未完成履約/初驗或驗收有瑕疵
部分之契約價金,每日依其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比率;未載明者,為3‰)計算逾期違約金,其數額以
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計算之數額為上限」,所以工程會
沒要你凹廠商啊
怎麼大家都認為要全罰?沒試過要幫廠商解套嗎?
如果你真的認真跑過一次部分驗收,敢說你一輩子都不會再想要
這樣做。曾經的經驗,會計政風要我把部分竣工的預算跟圖,都
清出來,才可辦理部分驗收,跟監造花超久的時間才清出來。
真的蠻凹
先針對那幾間辦部分驗收即可 查驗後還是可以驗收
C大已經把正解打出來了,如果你的契約是照範本沒改,
那就是罰未完成部分
之前上課老師說即便你全罰廠商一定吞不下去去申訴 最
後法官好像都往只罰未完成部分去判
其實b大自己心中有隱約答案了吧
就問查驗跟部分驗收的差異,如果不一樣,那為什麼要
先用,把風險轉嫁給廠商QQ
以防萬一,最好能邀政風及會計在到期日當天盤點已完
成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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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新竹棒球場「未驗收就開打」 李妍慧搬政李妍慧表示,按照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9條,公共工程是可以部分先啟用再驗收。 第 99 條 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 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 第99條說的明明是 如果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 應先辦理部分驗收 分段查驗24
Re: [新聞] 巨佳營造:新竹球場仍在驗收階段 有瑕疵雖然我不是律師也不是土木工程師,但這個條款看起來很酷吧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99 條 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 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11
Re: [新聞] 新竹球場「未驗收就比賽」 檢方:已分案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9條是說: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 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 起算保固期間。 簡單來說,任何「使用」的部分,都應先辦理驗收,而不是如李姸慧所言,可以先啟用再 驗收。9
Re: [新聞] 新竹棒球場「未驗收就開打」 李妍慧搬政這個條文程序上叫“先行驗收” 也就是說你有必要現在就啟用工程的某部分 像是汛期前你要先確保抽水機能夠用 或者是汛期來會對壩面造成沖損 為了沒有爭議要先行收方查驗或是驗收10
Re: [舊聞] 新竹棒球場遭批驗收未完成拚開幕 市府:簡單講一下小妹理解的驗收,不符板旨再麻煩板主邦忙刪了。 先使用、再驗收,一直以來是各地公共工程的陋習之一,但因為實際結果都是凹廠商吃下中間的損失,對政府(業主)來講是「好」的,所以也沒什麼人在意。 驗收在工程上,是表示工程已經達到業主的要求,業主應該支付尾款,並起算保固。那如果驗收一直「沒完成」,那就可以叫廠商一改再改、不用付尾款、保固不用起算。 而且實務上,常常有業主為了趕上某個期程(像是選舉啊、表演已經賣票了、銜接工程啊之類的)、或是實際都驗完了,但一些文書行政程序要跑(像是變更設計),所以驗收很慢。這時候,業主有良心的話,會先把重要的部分、會造成危險的部分,先「查驗」過,確定是可用的,然後就先行使用下去,之後再慢慢辦驗收。反正錢沒付給廠商,先行使用被用壞了,還可以叫廠商修。 那廠商為什麼願意配合?一部門是你尾款被業主扣著,含淚也得配合,頂多之後打官司;或者是互相給方便(都先討論合法的範圍內(陋習),非法的例如先同意竣工再慢慢讓廠商補做,這是違法的,先不討論)。6
Re: [問卦] 林智群律師:為何要送檢調?WHY!?這個就是典型的在帶風向,欺負鄉民不懂,枉費是學法律的XD 不過我倒覺得他主要用意應該是在安慰塔綠班信徒們,要他們不要擔心 民事歸民事,刑事歸刑事 刑事要查的是有沒有人違背職務放水圖利,譬如說工務處明知濫倒廢棄物卻當作不知,會不會被咬出是更高層的人士授意的,廠商與相關人等有無不尋常的金錢往來等等。常見的一種態樣就是廠商透過白手套第三人,將賄款以政治獻金名義轉交給候選人。 另外,政府工程採購除了最後的驗收程序外,在施工過程中還有依照進度進行的各項查驗。為什麼要查驗?一是因為隱蔽部分完成了之後除非像這次開挖外,基本就不太可能在最後驗收程序確認。二是因為工程採購的特性是時間長、金額大,為了方便廠商資金調度,慣例是在完成一定工程進度並通過查驗後,政府機關就會支付該通過查驗部分的工程款。可以說,這個案子如果廠商已報完工,廠商應該已經拿到12億的95%,就是11億4千萬的工程款,剩下的5%共6千萬則做為工程保固款,要等到工程保固期結束才會還給廠商。3
Re: [討論] 雖然我採購法不是很懂但...採購法 簡稱 法 採購法施行細則 簡稱 細則 -- 不針對 新竹球場... 細則1
Re: [討論] 林智群律師:還沒驗收是民事幹嘛送檢調?似是而非的話就不要說了 統包工程契約範本第15條驗收 裡面寫到就是 1.工程部份完工,在機關允許下可以部分驗收交給機關先行使用 2.工程驗收合格後才會辦理點交1
Re: [問卦] 工程款已付97% 但是問題一堆怎辦?如果以工程會的採購契約範本而言 工程的價金給付條件有下列幾種 1.預付款 就是廠商簽訂契約後就可以給一筆錢 但這個廠商要先提供還款保證- 其實不用修改契約條文就有機會在驗收前付款到97% 工程會工程契約第5條中有個規定 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於初驗合格且無逾期情形時,廠商得以書面請求機關退還已扣留保 留款總額之50%。辦理部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者,亦同。 所以只要初驗通過後 就可以退50%的保留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