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特休假計算
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契約(有白紙黑字用印)
寫到職滿三個月給特休10日
滿一年給11日
我去年5/18到職
照字面上解釋是不是應該我去年8/18就業特休10天
今年5/19就再多11天?
結果現在我要離職公司說我去年特休應該是7天
今年到八月底也是7天
足足跟當初講好的少了8天
真的很生氣
請問大家究竟是不是我理解錯誤?
(但去年入職老闆確實是這樣解釋給我聽,現在直接翻臉不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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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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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合約出來叫公司解釋啊!記得備份好檢舉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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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要賠償吧!有的公司是指可以預支明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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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有白紙黑字就拿出來看很簡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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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4=7 哪裡有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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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來無論哪種方式都優於勞基法,好奇這個是要跟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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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什麼?不是應該是民事的合約履約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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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言明多給的假逾期可以折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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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粹討論數學 XD 我覺得可以先當作滿三個月的10天已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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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有給你,只是這10天分配在去年跟今年,他的分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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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7天,今年3天,為什麼這樣分我先不管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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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所以今年其實是只給你4天,這4天是因為你今年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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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一年到離職只有三個多月,他用這三個多月佔整年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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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去估算,整年算11天的話,三個多月大概是4天。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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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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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算錯 去年到今年5月是10天,5到到8月=1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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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每年各自計算,不能累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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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倒覺得總共只有12.75天,公司還幫你湊到14天,他們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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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不太好,10天第一年,2.75則是第二年的前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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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上如果有寫就是雇主違約,由於優於勞基法所以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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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勞基法,只能提一般的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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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要注意合約上是否有載明多於7天的特休假必須於當年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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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畢,沒用完不能折讓薪資。如果有的話,哪公司的算法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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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問題。你可以選擇在離職日前把這11天全都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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