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打工排班故意被排很少可以申訴嗎?
您好 先說一下大概情況
7月到台北的咖啡廳打工
一開始7月還能領到2萬初
8月開始換了店長 人力成本被壓的很低
只領到1萬8
9月大概也是1萬5上下吧
這次連假4天我只被排1天的班
想說可能給正職上班吧 所以我妥協
但剛才更新班表後發現
接下來一個禮拜我只被排一天班
10天我只有2天班可以上
而且都找別間分店的PT來支援(店長本身也是別間分店暫時來支援的
卻不給本店的PT員工上班?
上網爬文了一下
有看到
《勞基法》第14條規定「對於按件計酬的勞工不供給充分的工作」情形,此時勞工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雇主發給資遣費。
所以我可以直接去申訴
或是直接No show再要一筆資遣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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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又不是按件計酬
時薪制的不算嗎?
可以辭職
但我明明做的好好的 突然被弄也很傻眼
※ 編輯: noah23 (101.11.1.231 臺灣), 10/04/2020 12:32:22
蘇貞昌只會說被減班有安心上工
時薪不是按件計酬吧...?
剛查一下好像是適用14條沒錯欸
我剛才也是看到這篇
no show不就曠職了
但有說可無預警離職
找別的工作吧
早上有丟其他履歷出去了
※ 編輯: noah23 (101.11.1.231 臺灣), 10/04/2020 13:21:14你請他資遣 拿這個去領失業給付吧
解決問題的方法不是應該先去溝通了解緣由?反而是準備要資
遣費?那就去吧~~
當初兼職時,合約有明確的工時限制嗎?
你應該直接去問什麼狀況,不過我之前查是有查到工時砍太多
需要雙方同意啦
客人少就跳了吧
PT不就是這樣
看合約有無規定下限時數 沒有就跳槽或兼差吧
無解,PT 是最沒有保障的
可能被冷凍,等你自動辭職
資方(或上級單位)
想趕人走的手段很多
要看有沒有契約或文字、員工舉證限定時數
如果沒有,應該是依前幾月平均認定
可先致電當地勞工局詢問
新聞也說了還是要提出離職,只是不用預告期,跟no sh
ow不一樣吧
加油@@
雖然理解你的處境,但是離職還是要提吧…直接消失不太好
先去勞工局問看看吧
PR通常不會簽最低多少小時的約,所以你還是離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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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換吧 你時間成本都不夠你在那邊申訴了
當然可以申訴啊 效果又是一回事了
但是免洗餐具再拿一副就好 有什麼好惋惜的?
PT很常發生這種事
不就是PT而已,直接離職找下一個不是更快
PT合約有保障最低時數嗎?
PT不是本來就要承受時數少的問題嗎
No show 哪能拿得到資遣費啊,要看你當初簽約的合同是什
麼,而且資遣費是能多少,乾脆自己離職找一份穩定時數的
工讀就直接換就好了 人家都要壓低人事成本了 就是不會
排太多班很難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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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聊] 因為放店裡空城,被老闆責難事情大概是這樣 小弟在一間剛發展(店數不到10間)的飲料店工作 原本在台北的直營店當店長當的好好的 幾個月前被調派到中部直營分店支援 我和原本分店的店長(A)就變成雙店長的角色24
Re: [討論] 知名半導體設備商新措施聯絡車行準備轉行當司機,不過看到卡車後感覺會一樣慘 常日班改三班制: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勞工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及輪班制之換班等有 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雇主如認有變更之必要,應重新協商合致,不得逕自變更。12
Re: [問題] 課長口頭資遣隔天反悔==呵呵,真的搞笑,反過來的我是有看過 勞工口頭說要離職但隔天反悔繼續進公司上班,說他之前只是抱怨抱怨而已 你這個情況我還真沒看過 但沒事沒事,不用緊張啦 你現在的顧慮不就是有沒有資遣費領麻6
[問題] 如果因為不接受指派到外地被開除該怎麼辦事情經過大約是這樣,小弟在這家公司大約三年多 目前是在台北總公司上班,因為南部有拿到一個案子 必須有工安人員在南部執行相關工作,一開始因為找不到人所以我下去支援 拿到這案子同仁也跟我說先掛我名字,等找到人就換掉了 陸陸續續也找到兩個新人可以擔任南部勞安人員6
Re: [問卦] 離職預告期零天 就直接說聲然後閃人對吧?別聽網路上亂講, 天條 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4
Re: [問題] 請問這樣算被資遣嗎「預告離職」和「資遣」相關問題很常被提出討論, 因有親人及其同事近期也遇到類似案例, 趁協助處理過程還熟稔的時候,分享基本觀念~ 勞基法第16條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4
[心得] 解僱實務,如何保障勞資雙方最大權益?雖然不願意,但我們還是經常看到,老闆看某個員工不順眼,員工也對老闆不滿, 甚至撕破臉,到最後不得不分手。 但是,該怎麼分手,是一門很大的學問,人資是否專業,更是重要。如何在守法的 前提下,提醒雇主應該要注意的,同時,確保勞工可以獲得最好的保障。 人資常碰到的,是老闆或部門主管的一句話:「那個誰誰誰,立刻讓他走!」1
Re: [問題] 試用期? 警告信? 這些都違反勞基法吧???試用期,企業可以用約聘3個月的契約 如果到職時有簽名 3個月後考核沒過就是拜拜 過了就是再簽一份正式員工的契約 很多公司都這樣2
[問題] 詢問勞基法14-1-6的問題第14條之1之6: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如果向公司提出勞動契約終止 依法可以拿資遣費跟非自願離職書 那到預告的離職日的這段時間內 可以像勞基法16-2一樣,請謀工假嗎?- 先來轉下勞基法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