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其實臺灣肉搜歹徒及公開個資不會違法
一直在吵不要肉搜歹徒
但是肉搜加公審歹徒的刑責是什麼?
妨害名譽?
310告不成,309有機會(如果以不雅字眼辱罵)
但是田慎節都沒有告網友了
一般的歹徒我想更沒有那個膽子
個資法?
很少人知道
其實臺灣的個資法不保護歹徒的個資!
個資法20-1-4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也就是說
網友可以用為了讓其他人提防這名惡徒為由
公開歹徒個資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amp/20230203soc002/
上面的新聞報導就是例子之一
媒體確實可以合法公開歹徒個資
只是近年來為了避免爭議很少再直接公開
除了妨害名譽和個資法
只剩下兒少法69-1-4,但適用對象僅限未滿18
所以歹徒遭到肉搜還真的無解
不要犯罪不就沒事了嗎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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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7.75.239 (臺灣)
※ PTT 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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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電話住址照片都可以嗎
大概就長相姓名而已 頂多加個任職公司應該是極限了 電話住址可能無法成立「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推
算,可是他沒空去法院告你
沒空?沒膽? 我看大多是後者吧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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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bart (42.77.75.239 臺灣), 05/11/2023 13:06:18
你沒看過新警察故事喔?匪也是有尊嚴的
推
你要怎麼理解沒關係,但是誰能保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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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會百分百跟你有共識?一般老百姓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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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想去擔這個風險跟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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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如果他是嫌疑犯就會有事吧?
推
我覺得這只是你的臆測,因為法條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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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重大危害來形容這個應該被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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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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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有讀過法律的不會像你這樣粗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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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推論
推
不是每個法官的推論都一致,這風險連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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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不想擔了,一般人哪可能願意冒險
爆
Re: [新聞] 行文資策會要高虹安資料? 柯建銘:未補充一下, 資策會如果敢提供給民進黨團,就可以對提供的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刑事告訴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20條第1項: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爆
[爆卦] 鄭家純 妨害個資 判決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02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個人資料保護法41
Re: [討論] 我覺得這次巧芯太莽撞了難得可以遇到跟大議員討論法律的機會 鄙人獻醜了 個人資料保護法 略以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14
Re: [閒聊] 不使用臉部辨識不能進場喔原文恕刪,臉部辨識爭議也快2個月了,健身房主管機關體育署終於回應,要轉請高雄市 政府查處了,高雄的巨巨們如果不喜歡被刷臉,可以跟高雄市政府反映。 以下摘錄體育署回函,懶得看法條的可以看黃字部分: 按個資法第8條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15條或第19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 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3
Re: [新聞] 竹科男客廳裝監視器看小孩 驚見妻與家教嗨嗨 4我啦 前一篇文章中有很多人認為 只要是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本案是法院判決) 不論為何種利用都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But!這樣的認知是有問題的!3
Re: [問卦] 為何公佈布萊恩的FB算是違反個資呢?FB和IG確實是公開的 而且可以和他的本人連結 但PTT帳號並沒有 所以如果你將PTT帳號和他的FB帳號連結 造成別人可以肉搜到他本人2
[黑特] 個資法好像是個好生意耶我看個資法法條包山包海耶 姓名跟職業就讀學校都是個資法保護 只要當事人沒「公開」 就算他告訴100個人 你也不能說他公開 你也不能利用1
[理賠] 保險公司理賠調病歷之規範想知道申請保險公司理賠調病歷的年限規範 是可以選擇的嗎?有什麼法規依據嗎? 因為衛福部的範本(如下)是可以勾選的 包含:X
[問卦] 個資法是給賤民遵守的?台灣有所謂個資法 強姦犯,殺人犯就算犯案被抓到 連臉都不太能公布 這就是個資法 請注意,這是犯法的人都受個資法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