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衛福部對於PTT網友意見的最新回應
※ 引述《attacksoil (第三方程式)》之銘言:
: 感覺這件事情是與言論自由相關的問題 也就是憲法保障的人權
: 以及衛福部一個行政單位為什麼有權做這種判定
: 感覺都是很法律層面的問題 甚至應該要從法理層面思考 本宅笨腦袋也想不清楚
: 像這樣的事情 我們該跟誰求助?通常是想到立法委員 但他們懂這些法理嗎?
想當年選修憲法訴訟時,曾經問過教授學公法不如民商法,到底出社會有什麼賺頭。
對學習公法者的認知,有為數不少都跑去弄公益、環境訴訟,感覺苦哈哈的。
教授只丟回一個問題,在弄一個釋憲案時,受任律師該收多少呢?
沒想到事過境遷,會在ACG領域碰到我國公法問題。
版上應該有不少高手,甚至執業律師、庭上都有看過,
僅在此拋磚引玉,淺淺討論這件事的言論自由相關問題。
基本上學習憲法的最重要一課在於「基本權利的競合與衝突」
每個未來法匠們大都會開始拆每個案例如下:
一、案件涉及當事人的何項基本權利
二、國家行為是否構成侵害
三、國家的侵害是否有合憲性
其中第三步驟是最為重要,從至少大一憲法課、大二行政法、高點保成讀享等補習班將近50堂補習公法課程,大半都在學習如何推論和闡述。
合憲性有兩方面:
一、形式面:法律保留原則
二、實質面:比例原則,即憲法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 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今天IWIN的事情最重要的爭議在於:
言論自由 VS 公共利益(兒童及少年福利) 孰輕孰重
而原PO最開始的問題在於「事涉言論自由,為什麼行政機關有權判斷」
翻開813個憲法釋字案、39個憲判字,多數就是圍繞這個問題在吵。
當政府訂定法案,讓行政機關有權力去行使某些動作,勢必會侵害到人民的基本權。
像釋字689號 就是記者不爽跟拍藝人被社維法罰款,認為社維法有侵害言論自由之嫌。
釋字644號 則是禁止主張共產主義、分裂國土之團體不能設立亦有侵害言論自由之嫌。
而IWIN這次鬧風波被授權的法源來自於2023年修法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
「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兒少法第46條的規定則是賦予IWIN得以國家委託民間行使公權力。
「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兒童及少年使用網際網路行為觀察。
二、申訴機制之建立及執行。
三、內容分級制度之推動及檢討。
四、過濾軟體之建立及推動。
五、兒童及少年上網安全教育宣導。
六、推動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建立自律機制。
七、其他防護機制之建立及推動。」
所以當法條內容有侵害到基本權利之虞,人民得直接主張嗎?
通說答案是採否定說。
在大二的行政法課堂上有提及到,必須要有主觀公權利,即人民受到行政主體侵害時,
才得以去主張。
套到IWIN的案例,可能要請受到行政處分的團體(巴哈、PTT)或個人提起訴願、行政訴訟進而打到釋憲,然後反覆爭執兒童保障權利和言論自由,孰輕孰重,甚至進一步去討論
手段和目的是否失衡,即比例原則中的「大砲打小鳥」
不過上述過程是十分冗長,以同婚釋憲案2013年打行政訴訟、2015年釋憲、2017年才釋憲成功,將近4年
這還不含一路上走來的倡議,最原先1988年最開始在弄。
目前個人覺得路應該至少有三條:
一、成立遊說團體(像同婚的伴侶盟)
結合目前可能受到影響的法人、團體、公司行號(EX:未來數位)
開始倡議再度修法。
二、開始訴訟
一路打到釋憲
三、向各立委陳情
目前版上有在做這件事
最後想引用王澤鑑的天龍八部中最開頭德國法學家引文
「總而言之,法律不是人民從容揖讓,坐待蒼天降落的。
人民要取得法律,必須努力,必須鬥爭,必須流血。
人民與法律的關係猶如母子一樣,母之生子須冒生命的危險,母於之間就發生了親愛感情。凡法律不由人民努力而獲得者,人民對之常無愛惜之情。母親失掉嬰兒,必傷心而痛哭;同樣,人民流血得到的法律亦必愛護備至,不易消滅。 」
台灣超過半數反對廢除死刑的民意,仍不能阻擋一堆死刑犯聲請釋憲。
保守民意仍不贊成同婚時,同志仍從20年前就走上街頭呼籲。
今天不論是這種玩笑話。
https://i.imgur.com/8CcIw3K.jpg
還是認真想爭取二次元的表達自由,個人想法就是需要積極行動吧
--
推法律的生命是鬥爭
推,雖然不覺得有那個立委會出來挺
加油 重擔就交給你了
解嚴完還不到50年台灣就在走倒退路了
推 看法和2樓相同
引文讓我想到台灣現行法律對台灣人來說還真的是從天
而降的...爹不疼娘不愛三天兩頭就被強姦
推
厲害的就是用兒色當擋箭牌啊,不要說立委,有聲量的人都
不會趕出來講話,要不然就會被冠上支持兒色,現在板上某
些推文已經在示範了啊
不知道誰敢碰這燙手山芋
推 但覺得問題是蘿莉A圖和兒少權益關聯性根本沒講清楚
推
殘酷現實就是主流民意就擺在那邊,檯面政客誰敢公開支
持,敢支持女性票保證「完全」蒸發,現在政府設iWIN就
是遵循民意當縮頭烏龜,結果你們版眾偏要政府伸頭給民
意砍一刀,你是政客妳願意嗎?
其實某種程度,多數民意是沉默的 好或不好,要看用何種方法去爭取說服
剛剛某人開始發春聯了,我有找他們服務處的人了
預計這幾日開始跟立委正式陳情的行動,
所有派系我都會去找
當年同婚最激烈時,倡議團體是有請支持者一人一封信mail給選區立委 像JIM版友願意去行動的,都致予敬意
女性票包含他們男性友人 父母票包含長輩子女全部蒸發
這種要推就只能拼全派系合作,不然最後肯定變成
貼兒色標籤大戰
不覺得女性全部會支持這種事 喜歡漂亮可愛的東西是
人的天性 認識一些女生興趣跟宅宅差沒多少只是大多
附加腐屬性過得比肥宅還低調
自己認識有在碰ACG的女性,有不少是對公眾政治議題熱於表態參與的
慘,覺得最有可能還是得走到釋憲這步...檯面上的政治人
物不可能有人會支持的...就算支持也是少數,誰敢違反主
流民意,釋憲才能不甩主流民意...啊不過也要抽大法官就
Dcard動漫版反對管制的也有不少是女性
這樣一刀砍下去,很多女性向作品也會受影響
板上一定有專業的,但鄉民最討厭法律人了
你知道大法官是誰的人嗎= =
別拿言論自由的大義去跟保護兒少拼,不會贏的...
不得不推
最後一張圖就勝利條件
應該從Iwin這個單位的適法與合理性檢討,對於民間檢舉不
斷縮限的現況,公單位出資成立民間單位執行檢舉是否合理
?
你能證明大多數都酪梨控就贏了
反對團體花了多少努力 想要對抗至少要跟他們一樣吧
出版法已經有針對影像做分級跟罰則,兒少法是否有必要再
疊床架屋去設限制也是有待討論
推 把核心議題解釋的很清楚
推
推這篇
推 然後我覺得最該爭的是法律明確性
拿言論自由去爭我覺得有很大機率被用低價值言論之類的
放寬審查然後就符合公益= =
還有啦 這版的人整天酸台漫酸甲甲酸腐女 有可能拉攏的
都快被得罪一輪了
學學甲甲那邊的伴侶盟好嗎...
推
至少要努力看看
必須推這篇
這篇就對了。
人設上的鵬哥、賴姐都倒了
講白的誰理你啊
台面上沒半個跟ACG有一丁點連結的立委,沒人幫ACG說話不就是
理所當然的嗎
有連結的(就算是做人設)也會被這邊酸甲鬼甲怪都在蹭
台漫創作者也都被這邊酸爆了
推這篇 早上看到腦X司長的言論,第一個想法就是最終還是要
走釋憲
我法盲啦 想請問原PO 我還是看不出兒少法46條那7點事
項是哪一項授權iwin未審先判下架文章?
民間團體為何有權私自解釋性剝削條例第2條?
個人來判斷應該是第七點:其他防護機制之建立及推動。 一般來說應該會再有施行細則等行政命令去做進一步規定。 所以上面也有人推文提到去打:
「法律明確性」。這部分算是合憲性解釋中,形式面去審查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是否有 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空白授權是禁止的) 民間團體部分,如果在弄行政訴訟,有個概念會很重要,就是何謂
行政處分行政處分就是「行政機關所為的對外法律行為。」 接下來行政法課堂上會講行政機關之分類,其中一個就是所謂的「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指行政機關將權限委託於私人或團體的情況,IWIN應該就是這種。 所以TH大的問題會是: IWIN下架網路文章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及法律明確性
法律的鬥爭
推
推
關於第一點 要怎麼跟大眾解釋創作幼態情色的自由 第二
釋憲會不會把這種內容歸類到硬蕊色情
懂了 謝謝原PO的回答
推
爆
首Po動漫「兒少」怎認定? 網炸鍋「看起來像」太主觀 衛福部回應了 記者林志怡/台北報導15
看這個回答就知道 根本沒打算跟你理性討論的 就是要拿保護兒童的大旗 去合理化他們""有權管制網路""的手段 如果要跟他們鬥 不能聚焦在什麼保護創作、保護有畫小女孩、小男孩的權利 他們只會無限導向創作=畫小女孩小男孩=蘿莉控=被管制合理7
“看起來像青少年或兒少 就不行” 大家應該懂了吧 之前講的“幼態” 只是一月的標準 未來(未必是3月)只要看起來是少年少女 這些人的目的就是都要下架 而且不管法官怎 麼想1
會看二次元圖像的人 根本不會對那些三次元的小惡魔產生性慾好嗎 只有平常都在做這種事的人,才會先入為主地以為其他人都跟自己一樣 直接把限制拉到這麼寬,管山管海都妳爽就好了 妳要保護的是現實孩子的法益還是虛擬人物的法益?13
" 張秀鴛強調 「把孩子當作猥褻、 甚至意淫對象, 這是我們不樂見的」"17
節錄 : 衛福部僅以是否違反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為考量, : 法條內的文字都有清楚描述,24
對不起,我想請教一下,實在有點狀況外 現在這個法令,是說只要看起來像青少年(未成年) 然後有情色的類型,就不能上架是嗎??? 還是說有情色"聯想"就不行?? ㄜ.....我一下子想不到什麼好例子
26
Re: [討論] 要燒IWIN不如燒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個人也覺得管那麼寬真的沒有違憲嗎? 下級規範不得牴觸上級規範 一紙命令就要人乖乖聽話也太隨便了吧…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26
Re: [閒聊] 如果違建禁止交易: 這個想法柯文哲早就提過了,但是問題很多。 【新聞疑義1493】建物有違建不得買賣,柯P沒人權概念的思維? "台北市長柯文哲下午再談台北市違建問題。他認為,法律是給人民遵守、不是參考,要嚇19
[問卦]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有違憲?台灣人民用多少電就照繳電費 發電的公共建設部分則是要由政府來負責 這不是以往的普偏的情況嗎? 為何政府在強調不缺電的情況下 仍然立法強制要求建物必須加裝太陽能板5
Re: [新聞] 餐廳飯店新「限溫令」 用餐時段限溫23大法官釋字619號說明, 對於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處以裁罰性行政處分,其處罰之要件需以法律定之; 若以命令定之,須有法律之明確授權。 此又稱法律保留原則,是憲法第23條之意旨。 此「限溫令」,依行政程序法92條所敘,5
[問卦] 現在是不是拿出釋字第558號解釋的時候?這是我國司法院第558號解釋 其中有段寫說 「從而國家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 之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無待許可,惟為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人民2
Re: [問卦] 指揮中心權力是哪條法給的?法律專家憲法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 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2
Re: [討論]黑白工房(色情抱枕製作商)被iWin了若欲敦促修法 可能須考慮、面臨的困境、難題如下: ACG族群人數有多少? 保守派或 擁護、抱持著傳統倫理道德價值觀-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 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23條是在為第22條鋪陳 第 22 條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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