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交往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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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bs.twimg.com/media/G3Vi7pNasAA2s_d?format=jpg&name=large
「......我們倆.......要不要試著交往看看?」
「欸....?」
「期限就到30天候的23:59分為止」
「也太嚴謹了吧」
「在那之前解約的話我方不會產生任何責任
「但如果不解約的話正式交往契約將自動生效」
「這訂閱的免費試用期嗎....」
一個月後
「....距離試用期結束還有一分鐘....
「如果解除契約的話這之後的內容就無法享受到嘍....
「......你怎麼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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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魚契約不可取(咬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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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那一句,不殺魔女,不留人頭!」
「我再說一次,沒有魔女可以越過我的劍圍!」
「我在!杏子在!沙也加,我在!我在啊!」
「簽約無數年,終於看見神了!」
「小圓,妳祐不祐我?」by eva05s
《火鳳撩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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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快跑
推
哇操咧這是早有預謀吧 訂閱制太可惡
推
不是騙終生契約還好ㄅ(?
推
反正30秒就享受完了
推
是楊桃沙啊
推
騙訂閱
推
你就從了吧
→
終生訂閱制
推
發動速攻魔法 超融合
推
訂閱制女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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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通知試用期快結束根本良心
推
最後上壘只剩一分鐘 逼人訂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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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訂閱的畫面有20個(X),按點還超小。
→
直接買斷了啦
推
說不定她一分鐘後會強制續約
推
這銷售太騙了 我買就是了
推
訂閱後找不到地方取消
推
發動未來融合!
推
一分鐘綽綽有餘了
→
不是我方...
推
30秒就夠了
推
30天才上本壘太慢了吧
推
推 楊桃沙口牙
→
法律系的交往會這樣嗎
推
我去生個免洗帳號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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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黑特] 22k大復活,小草們該嚐嚐當年七年級的作為一個有實際在hiring的小主管,來講一下資方的看法 先不討論這個法條跟勞基法的搭配,單純討論試用期在這法條前後的玩法 在沒有試用期法條時,試用期契約內容須由雇主與勞工共同約定 且任何試用期員工都視同正式員工,代表你跟公司約定的條例不得抵觸勞基法 什麼幾天未達標就要無資遣走人、什麼規定沒達到就砍薪砍假,通通都是違法可以檢舉26
[討論] 試用期是否違法,試用期沒過要給資遣費小弟前陣子跟主管討論試用期的議題, 主管說科技業的試用期並不完全合法, 這點讓我很訝異, 我目前經歷過的所有工作都有試用期, 試用期究竟是不是對勞資雙方的保障呢?![[討論] 試用期是否違法,試用期沒過要給資遣費 [討論] 試用期是否違法,試用期沒過要給資遣費](https://images.ctfassets.net/orw17dxcbxkr/4RTtIhBBHimSeejj6B0Pe6/cd2e2157a8ed3a52e166a3be6e2d0be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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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試用期的資遣是否需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擔任公司人資處理到資遣事宜的時候 無論員工在職的天數有多長,都一律會執行 PIP (績效改善計畫) 很多時候就只是形式上跑個程序而已,內部根本沒有要看對方是否真的能改善 卻也因為要跑 PIP 而多拖三個月 最近遇到有朋友在試用期期間內被資遣X
[爆卦] Cover跟露西亞解約「潤羽るしあ」契約解除に関するお知らせ 哇塞,雖然我沒有追這碗糕 不過爆出有男女同居甚至有沒有交往 都還沒證實就直接解約?![[爆卦] Cover跟露西亞解約 [爆卦] Cover跟露西亞解約](https://i.imgur.com/Y2nNjjv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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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職籃球團和球員本來就應該簽僱傭契約關於僱傭契約,我想詢問一下相關問題,根據原文所述, 法律所訂契約的終止權有任意終止權與因重大事由之終止權二種類型,因重大事由之終止 權如僱傭,任意終止權即如委任。 假設未來球團都跟球員簽訂僱傭契約,那還會有<球團選擇權> <球員選擇權> <雙方選擇權>,這種的簽約方式嗎??X
Re: [問題] 試用期多久才正常勞動基準法中沒有明定試用期這東西,但有判例與案例形成了慣例與規則如下分享: 可不可以有試用期:可以,合理範圍內試用期是勞動局也尊重的。 試用期是雙向的,公司試用勞工,勞工也試用公司。怎樣叫做合理? 人:公司有告知勞工,會有試用期,且雙方皆同意。 事:公司應提出試用期的明確指標,比如考試分數、學習成果、工作達標率。5
[討論] 憑啥試用期可以只給八成薪?目前勞基法 並沒有試用期的規定 也沒有資方可以在試用期只給勞工八成薪的規定 如果資方想設試用期? 簡單4
Re: [新聞] 藍委牛煦庭提案「試用期8成薪」被民眾罵一般公司不是會這樣做? 面試進來 簽一個1到3個月短期僱用契約 3個月後,如果沒問題 再簽一個全職的契約![Re: [新聞] 藍委牛煦庭提案「試用期8成薪」被民眾罵 Re: [新聞] 藍委牛煦庭提案「試用期8成薪」被民眾罵](https://i.imgur.com/QN9Y7mx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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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題] 試用期的資遣是否需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承leptoneta的回文,試用期在法院實務上為「附保留終止權」,係為民事契約之形成權,原則上公司可以任意資遣勞工,除非是權利濫用。 也就是說,法院所創制所有有利於勞工之規定(法院實務對勞工滿多保障的,包括最後手段性,以及內含的PIP),在試用期都沒有適用空間。 所以即使是以勞基法的條文資遣,目前實務多數認為,也沒有相關勞基法保障的適用。 這點,呈現在實務上,基本上只要公司方說得出理由,就會當成合法資遣。 勞動部認為還是要符合勞基法的規定,但法院沒在鳥;有人聲請憲法法條釋義試用期到底要不要符合勞基法,憲法法院以未有敘明為何違法為由駁回聲請。1
Re: [問題] 試用期? 警告信? 這些都違反勞基法吧???試用期,企業可以用約聘3個月的契約 如果到職時有簽名 3個月後考核沒過就是拜拜 過了就是再簽一份正式員工的契約 很多公司都這樣
![Re: [閒聊] 交往試用期 Re: [閒聊] 交往試用期](https://pbs.twimg.com/media/G2ziZniaQAASwfv.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