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有關行政法之行政處分廢止的疑問
Hi~我是子雲
最近比較閒了,剛好看到這題來嘗試回應一下
一、首先最大爭點是,本題應用撤銷還廢止?也就是必須判斷該核定處分到底合不合法?
行政處分可分為「無持續效力行政處分」與「持續效力行政處分」,兩者區別實益在於前者合法性判斷時點為「行政處分做成時」,後者判斷時點應以「最新法律狀況為準判斷之」。
本題處分做成後,後續會產生每個月提供低收入戶補助的效果,所以應屬「持續效力之處分」,判斷時點為最新法律狀況為準,所以該處分在甲乙離婚之後就就「違法」,應用117條「撤銷」而非123條之「廢止」。
而撤銷之兩年除斥期間,依實務見解(102年2月第2次決議)為機關「確實知曉」起算,所以從107年起算,T市府得依職權撤銷該處分。
附帶一提,102年的決議只有針對117條之「撤銷」,124條之「廢止」並不適用,124條廢止之除斥期間實務見解以「客觀原因發生時」就起算兩年,這要特別注意。
二、關於信賴保護
這裡大家幾乎都只提到119信賴不值得保護,但是忘記題目有個線索是「生活補助費已經用完」這個爭點,也就是甲乙可否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2項準用民法182條第1項,主張所受利益已不存在(補助款花完),而免負返還之責?
實務認為民法182的準用應以行政程序法第119條之要件為解釋基準,且所受利益不存在,非指「所受利益原形不存在」而言,倘財產總額有增加即非所受利益不存在。故甲乙之主張無理由。
三、最後個爭點就簡單了,T市府得否以處分命甲乙返還不當得利,就把過往實務(不採反面理論)跟修法後的行政程序法127條第3項所採之反面理論寫出來即可。
以上,為個人小小心得,供大家參考,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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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子雲老師的解說,這樣我想的通了!馬上來整理爭點...
茅塞頓開!
推一個
大推子雲老師
推詳細的解說
感恩老師指點 ⊙ω⊙
推老師
感謝老師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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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有關不當得利...這邊建議用王澤鑑老師的非統一說去理解,也就是 將不當得利區分為「給付型」與「非給付型」,二 者在「法律上原因」的判斷標準不同,給付型不當 得利是以「給付目的」為法律上原因,而非給付型 不當得利(權益侵害型)則又可區分為因行為所致7
[課業] 不利變更禁止二、甲機關對乙裁處罰鍰 100 萬元(以下簡稱 A 處分),乙不服,循序提起撤銷訴訟。 行政法院審理後,以 A 處分未依行政罰法第 18 條考量乙之資力及所得利益為由, 撤銷 A 處分。該判決確定後,甲機關重新調查事證,發現乙資力雄厚, 且所得利益極高,經斟酌後,裁處乙罰鍰 120 萬元(以下簡稱 B 處分)。 乙不服,再次循序提起撤銷訴訟,主張甲機關不得為較 A處分更不利之處分。2
[課業] 行政法必考實務見解重點解析(3)-行政罰法大家好 我是理律師 希望大家早日上岸,明天開心無牽掛地好好過中秋!! 【高普考 行政法必考實務見解重點解析(3)-行政罰法第5條之修正】 ★ 針對接下來的地特,我會定期在【行政法】Line社群讀書會,分享「行政法」一些近 期考試趨勢與實務見解。提供大家參考。加入連結: 【趨勢分析】1
Re: [請益] 學校多發薪水要追回請問少發的原因是敘薪錯誤(有教師證但敘薪通知加註無教師證打8折) 或是敘薪沒錯但行政程序疏失算錯? 如果是敘薪錯了可以透過訴願程序將原處分撤銷並重做行政處分 依行政程序法違法行政處分撤銷後是自始無效 重新做成的敘薪處分自然是追朔生效- 行政程序法 第116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但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 第129條規定:「行政機關認前條之申請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 訴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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