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關於民法債務不履行問題(已解)
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買賣契約為有償契約,出賣人應負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義務
(B)甲與乙不得以契約預先免除故意責任,但重大過失責任得預先免除
(C)買受人不能支付價金時,應負擔給付不能之責任
(D)買受人支付價金遲延時,原則上出賣人應經催告,始得解除契約
答案D
我選C
給付不能定義不是一方嗣後主觀不能就構成了嗎?
為什麼本題要選D選項?
-----
Sent from JPTT on my Asus ASUS_Z01RD.
--
金錢之債不會發生給付不能 只有給付遲延
為什麼只有給付遲延? 翻書跟講義都只說未特定前的種類之債沒有給付不能問題
※ 編輯: M4Tank (1.200.70.178 臺灣), 03/17/2021 14:36:32可以把金錢之債想成種類之債 且只約定金額 通常沒有特定
一般不會約定要某批序號的錢 只要金額對就好
跳脫法律的框架 還錢永遠不會有還不了這種事
你有看過欠錢因為給付不能免還嗎
有啊...破產效力
※ 編輯: M4Tank (1.200.70.178 臺灣), 03/17/2021 14:52:48選擇題就選原則上最正確的,又不是在寫申論,想那麼多例外
不是啊 那為什麼價金於給付不能時不適用 剛剛挖大一書庫時找到王澤鑑的書 裡頭寫按社會通念 給付不能不包含價金給付 不懂也不理解原因
破產免還錢?!?!?!?!狗一下吧QQ
最高法院22年上字3180例 無支付價金之資力,不得謂為給付
不能
程序中還是要還錢啦而且那個是超例外的狀況
跟給付不能不同
如果用破產的概念來想 那連種類之債也免給付惹
不過再往後想,給付不能的效果也是用金錢賠償啊
給付不能:225/226,256/266,267 給付遲延:230/229>(231/232)+233/254,255 遲延跟不能 都能解約/損賠 那價金之債務不履行還有討論是那一種的必要性嗎
※ 編輯: M4Tank (1.200.70.178 臺灣), 03/17/2021 15:25:58我意思是,如果你認為價金有給付不能的話,他後續的效果
是什麼
所以規避266/267的死循環 所以改用給付遲延嗎?
※ 編輯: M4Tank (1.200.70.178 臺灣), 03/17/2021 15:34:16給付不能你就當作全世界都沒有人給的出來了,所以特定之
物沒有人給的出來,不過價金還是可以
所以嗣後「主觀」不能的「主觀」是指什麼 範圍為何 如果金錢給付不能算給付不能的話 那這個「主觀」定義為何 客觀第三人植入當事人角度 還是以當事人性質維論
※ 編輯: M4Tank (1.200.70.178 臺灣), 03/17/2021 16:35:30主觀=債務人,客觀=所有人
不是啊 既然主觀係指債務人 那債務人就是付不出錢 當然是主觀不能啊 為什麼還要說金錢給付只能用遲延
※ 編輯: M4Tank (1.200.70.178 臺灣), 03/17/2021 16:50:29從考試的立場來說,選擇題有實務見解可以參考的話原
則上先跟著選吧。
就學理的討論上,個人的理解是遲延跟不能最大的區分
實益在於,遲延的情形債權人還能請求原給付(物),
不能則無法請求原給付而轉為損賠(錢)。故於金錢之
債,因為原給付本身就是錢,就不會有「無法請求原給
付」的情形,因此不會有給付不能。
個人覺得這裡不是「誰才給的出來」的問題(這個是用
來區分主觀跟客觀給付不能),而比較像在討論「金錢
到底比較像種類物之債還是特定物之債」,然後再連接
到效果到底該用遲延還是不能這樣子
特定之物已無給付可能 給付遲延尚有給付原物之請求可
選擇 若連價金都可適用給付不能 那兩者就沒區別實益了.
.
覺得你應該去看本教科書 你的問題我覺得是基本概念
不清楚
有啊 王澤鑑的概要也有提到金錢只能給付遲延 理由是寫社會通念 但付不出來就是付不出來 怎麼社會通念?
※ 編輯: M4Tank (1.200.70.178 臺灣), 03/18/2021 23:35:40給付不能,不是看你的能力,而是那個標的物到底有無可能
比如我契約是幫你介紹老婆,沒有特定,就不會發生不能。
就算我辦不到,還是遲延債務不履行的問題。
拉回金錢,錢這個東西一直都在啊,你沒辦法付錢你要「努
力去獲得來支付啊」
種類之債與特定物之債可以再研究一下
加油
藍白書找到了 給付不能>標的物業已滅失 感謝解惑
※ 編輯: M4Tank (1.200.70.178 臺灣), 03/19/2021 23:02:38 ※ 編輯: M4Tank (1.200.70.178 臺灣), 03/19/2021 23:03:06其實你的思維就是學說新派別成立的濫觴,這個可以當作
一個新學說看法(如果以後有寫文章的話),我是認真回
答
同上 可能是未來新學說的切入點
不過目前給付不能和遲延的分別 應該還是很明確的@@
10
Re: [問題] 尾款已付,但toyota無法履行合約買 : 賣契約書裡頭的其他約定事項加了一條「條件須於7/31前領牌完成」。 先問一下 這句的前後文是說什麼條件須於7/31前領牌完成? 如果是說這個折價 這些配件 要在7/31前領牌完成才有 那基本上這個條款對你沒有好處啊4
Re: [新聞] 獨/警衛代收蛋糕卻誤以為「住戶心意」吃我民法再怎麼爛也看出你瞎寫一通 : 1.蛋糕的物權? : 按民法373條 :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 : 此限。2
Re: [討論] 蝦皮不取貨會被告喔在下面推文好像沒被注意到 決定來發個文 締結買賣契約的時候 買方賣方都有某些權利跟義務 這篇只說明民事上買方的義務2
[問題] 109原住民五等法學大意選擇第32題32.甲提供其所有之 A 屋給失業之乙使用,約定若乙於 1 年內找到工作,則須給付其居 住於 A 屋期間之租金; 若乙未於 1 年內找到工作,則乙無須給付任何費用,但亦不得 再繼續使用該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於 1 年內找到工作,是甲乙間租賃契約之解除條件 (B)乙未於 1 年內找到工作,是甲乙間租賃契約之解除條件2
[課業] 民法218-1與代送之債問題題目: (出自王澤鑑,《法律思維與案例研習》,2020年二月,第368頁) 出賣人乙應買受人甲之請求,同意將標的物A送到清償地以外之地。乙包裝A交付於乙之友人丁代送,因丁過失發生車禍,致A全毀。問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 書中解法: 1. 乙得向甲請求支付價金2
[請益] 民法問題一則甲與乙成立買賣契約,價金500萬 出賣人乙將價金債權200萬部分讓與給第三人丙 嗣後甲解除契約,請求出賣人乙依民法第259條返還價金 小的想請教的問題就是,此時出賣人回復原狀的義務,是要返還500萬還是300萬? 似乎是300萬,然後另向丙依179(給付型)要200萬...1
Fw: [課業] 給付危險、價金危險,王澤鑑寫在書哪裡?作者: MrTaxes (謝謝提醒) 看板: LAW 標題: [課業] 給付危險、價金危險,王澤鑑寫在書哪裡? 時間: Thu Jul 14 21:15:06 2022 大家好 因為看到補習班的講義在講到買賣契約的時候- 目前自己買某X華出版社的法學大意來自修 (一本書主義 不再亂換) 讀到民法的章節 關於動產 不動產 受領遲延之處理方式 書本內容提到 受領遲延之處理方式:
- 謝謝大家的回覆。 關於這個問題,經過一些梳理,在此自問自答。再請大家不吝指教。 按違約金的約定,除非有懲罰性的明文規定,原則上其性質屬於債務 不履行損害賠償額的預定,目的是為了避免將來債權人對於損害賠償 範圍的舉證困難,故先以契約定之。因此,對於違約金的操作,可先
- 關於民法債的效力 需說明的是 債務之履行:債的關係成立後,依照民法199條1項規定,債權人可以本於債之關係,向債務 人請求給付。 債務不履行:只有在債務人就債務不履行有可歸責事由的時候,才須負起債務不履行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