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所以人民被檢調亂抓 都沒人有處罰?
※ 引述《rich22084 (習近平肛交惡徒)》之銘言:
: 沒有明確證據,直接抓走人民
: 被翻箱倒櫃搜索,被約談三天三夜
: 結果什麼屁都沒有
: 這真的合法嗎?都沒人有處罰?
: 以後檢調法官看你不爽就給你疲勞轟炸個幾天搞你,是嗎?
: 卦
這就濫權追訴罪啊,怎麼沒有?
刑法第125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
不過嘛,要追究刑事責任也是要由北檢發動,你覺得現在可能嗎?
只能等換黨執政後,把北檢那批人換掉找新人進去再說了
--
別催,快讓側翼洗洗就沒事了
我以後投票的目標就是拉民進党下台
換紅的嗎??
反對國會濫權自己司法濫權追殺
對欸地方檢調自己出事怎麼稽核啊我法盲
沒有吧
第三點完全符合了吧??
55張搜索+50小時凌虐訊問 這明顯符合第三條
地方檢調媒體濫權跟賴青天告狀啊
法條是有,但執法的人就是需要被調查的對
象,這樣這法根本就廢了
自己會起訴自己才有鬼啦,毫無制衡
機制的機關
造謠畏罪潛逃的是記者還是檢察官??
搞笑,自己怎麼可能起訴自己?笑死
要有人去北檢告發阿XD
台灣司法一條龍已經無法無天
蔡黑金柯無能賴也無能教教大家要怎麼投
井天博案啊
推,2028讓阿北上去清理
第三條扯
檢察官:偵查不公開
綠色北檢,真棒
不曉得是不是色盲覺得民進黨是黑的民眾黨
政治辦案
是綠的
三條都符合,但誰敢辦?
鄭文燦的案子拖這麼久才處理,第三條後半
能適用?
原來是砸腳石頭自己搬條款
這條法律的第三款就是表明可以濫權
先告再說
這條比誣告還難成 別傻了
不好意思 全都是我的人
這條中華民國創立以來沒有成立過一次
不能去別縣市告嗎?
不要急 讓子彈飛 這些人遲早有報應
怎麼可能執行
自己犯錯但也只有自己能罰自己
怎麼可能自己辦自己 這法律怎麼寫的...
爆
首Po沒有明確證據,直接抓走人民 被翻箱倒櫃搜索,被約談三天三夜 結果什麼屁都沒有 這真的合法嗎?都沒人有處罰? 以後檢調法官看你不爽就給你疲勞轟炸個幾天搞你,是嗎?X
小草的邏輯很怪 司法已死--黨說你有罪一定羈押 無保請回--司法還是死的 不過這法官有良心 會被換 反正只要跟聖人師傅扯上邊就變成迫害了 也不管840%到底合不合理或是合不合法1
那些檢察官背後的靠山就是執政黨啊 要怎麼處罰? 除非換人執政清算前朝,不然那些人根本不會有事好嗎 這制度最大的問題就是行政體系完全控制檢警調 考績升遷人事全部由總統決定,怎麼可能會行政中立啦4
檢察官如果亂搞 監察院可以出來調查和彈劾 之前就有例子 監院2度彈劾懲戒法院不埋單 陳隆翔專訪聲明:勿再追殺小小檢察官5
這哪叫亂抓呀 本來就有高度嫌疑== 況且現在是證據不足 法官認證20趴容積還是有問題 我負責但窩不知道5
台灣沒有 第四憲法修正案 第四憲法修正案 比台灣的搜索票嚴苛蠻多的 要有明確的 情報證據 才能進行搜索 感覺這在美國要賠100萬美耶 違反憲法第四修正案,也違反審理過量的精神壓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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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關於性騷擾矛盾悖論很簡單,因為「無罪推定原則」 跟「證據裁判原則」, 本來就不是現代公民該有的素養。 「無罪推定原則」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一項: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而「證據裁判原則」規定在同法同條第二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1
[討論] 上面指示要起訴公衛文,哪裡不合理?首先,公衛文在法庭陳述提到,檢察官表明「我就是要起訴高虹安貪污」,被告和辯護人問「這一定要起訴是上級的決定嗎?」檢察官回覆「是!」 --->依據檢察一體原則:檢察體系與行政機關同屬「上命下從」之關係,監察官應服從監督長官之命令。 sm 所以檢察官這樣的說法哪裡不合理?s 再來,公衛文的行為包含「低薪高報」、「配合公款私用」,再加上不認罪,有可能不起訴嗎? --->10
Re: [爆卦] 高虹安誣告案: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其實判決書的新聞稿就寫得很清楚了 此外,從被告為前案告訴時,不以自訴人發文時所見原始之本案博士論文版本作為證據, 反而係以110年8月10日增補致謝詞後之版本作為證據,益見被告有使自訴人受刑事追訴、 處罰之故意及意圖甚明。 如果要告陳時奮,應該要用原始的版本當證據4
Re: [新聞] 藐視國會最高罰20萬!官員虛偽陳述有刑責[...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 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 國中公民 - "刑事責任" 人民若違反《刑法》規定而構成犯罪行為,就必須負起刑事責,5
[討論] 為何刑法124、125條沒法遏止司法官亂判?第 124 條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25 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3
Re: [討論] 請版主公告只有法官才能決定誰有罪其實不用打這麼多啦 就刑訴法第1條就夠了: 犯罪,非依本法或其它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 不過本版有造謠的自由 也有當智障死忠仔把主子餵的屎吃乾抹淨的自由2
Re: [問卦] 蕭明岳案對比柯建銘兒子案也太扯了吧刑法124條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125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2
Re: [新聞] 傳蔡英文卸任前特赦陳水扁 綠委:建議「特赦」陳水扁,這根本是假議題,無法解決 「大赦」陳水扁,理論上才是現在的唯一方法 阿扁有四件案子已三審定讞,刑期加總超過30年 依法合併執行的刑期為20年 另外還有數件案子,因為阿扁漏尿目前停審2
Re: [討論] 藐視國會罪大家支不支持這就奇怪了 刑事訴訟法第1條就規定了 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 所以本來就是司法體系啊 之前板上一堆智障屎忠仔是在揮什麼?1
Re: [新聞] 藍白擬強推「藐視國會罪」 歐洲商會示歐盟不是國家你知道吧? 歐盟其實是透過各種條約由歐盟國家賦予歐盟各種管轄權 對於刑法的部分, 十幾年前有討論過, 但目前歐盟還是沒有刑法上的處罰權 : 但是對官員絕對有拘束力 : 比如奧地利前總理在國會聽證會上說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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