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藐視國會最高罰20萬!官員虛偽陳述有刑責
[...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
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
國中公民 - "刑事責任"
人民若違反《刑法》規定而構成犯罪行為,就必須負起刑事責,
接受刑事制裁的處罰。
刑罰可分兩種,為主刑和從刑。
主刑:又稱本刑。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五種。
從刑:又稱附加刑。須附加於主刑而科處的刑罰,例如:褫奪公權。
我的問題是,依什麼"刑法"?
追訴什麼"刑事責任"?
這個立法寫得七零八落的,
聽說是康乃爾法學博士跟慕尼黑法學博士私底下討論出來的?
連觸犯哪條刑法都寫不出來,還硬要加上去,北七喔。
--
※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2.229.51.203 (日本)
※ PTT 網址
※ 編輯: ke0119 (202.229.51.203 日本), 05/21/2024 13:27:04
→
可能下一部要修刑法吧 別急
→
要不要先確認一下是不是民進党版本的文
→
字
→
免得罵到主子
→
※ 編輯: ke0119 (202.229.51.203 日本), 05/21/2024 13:30:04
你的主子沒告訴你,民進黨的版本直接被擋?
推
刑法有增訂 還沒審
推
一年以下,新聞有寫
→
第一百四十條之一及之二
推
民進党版本的文字 跟 民進党的版本 有一
→
樣? 對不起 我忘記盲人也能使用 ptt
哪來的小丑 民進黨法案如果有刑事責任四個字, 全部可以都套用上民進黨三個字就對了, 你要不要乾脆叫民進黨用英文或日文立法, 免得文字重複被你這種小丑拿去說嘴了
推
※ 編輯: ke0119 (202.229.51.203 日本), 05/21/2024 13:35:35
決定起不起訴的是司法院的職責
→
很多不是刑法的法都有刑事責任好嗎==
→
有刑法的都會有法源,通常是說違反前面
→
哪條刑責多少,這種寫法真的奇怪
→
其實他們真要罰這個不如直接動刑法
推
不意外,黃的專長是民法訴訟
→
現在這句也沒賦予立法院什麼職權阿
→
等等刑法會審好嗎?急什麼?
推
議案文件都貼了不看 傷心 一樣在議程內
噓
因為還沒審....
噓
你的意見很好不請選區綠委發言反應一下
→
嗎
爆
Re: [討論] 所以誰能跟我說兩兆哪來的?黃國昌的直播我看了,就是用片面事實來欺騙選民嘛! 他為甚麼不說本次打算增修的藐視國會罪其實有2條呢? 一條適用在聽證:刑法§141-1 於出席立法院聽證會程序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21
Re: [討論] 越來越多憲法刑法學者出來發表意見了統整一下范耕維助理教授對於「國眾定稿版/藍白修正動議版」的見解 1. 實體篇 (藐視國會罪的要件) - 立委質詢時可以要求官員公開國家機密 立法委員質詢官員時,牽涉國防、外交等國家機密事項,經過主席同意者,可以強制官員 回答,對於國家安全可能造成危害。14
Re: [討論] 為什麼會一堆人不知道法條在哪對於上述問題,我找到的相關法條草案是這些 ---- 第四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公私法人、團體於五日內提供檔案 、帳冊等有關資料。8
Re: [問卦] 藐視國會會被抓去關嗎「藐視國會罪」: 未來行政部門官員出席立院聽證會答詢時,若有虛偽陳述狀況,最重可關3年、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接受立委總質詢時若有隱匿或明知不實仍虛偽陳述,則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這個法案是針對「虛偽陳述的部會首長跟政務官員們。」換句話說,官員如實陳述、不隱匿絕不會被處罰。 執政黨不會永遠執政, 在野黨也不會永遠在野。4
Re: [新聞] 林志潔稱藐視國會罪仍要確保「說謊的權力美國也有藐視國會罪,而此罪是針對「官員在國會受立委質詢時說謊或拒答」而處刑罰。 至於被告的緘默權是指,被告於刑事偵、審得保持沈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而為陳述。 二者根本是不同概念,換言之,藐視國會罪的被告一樣到時候開庭可以行使緘默權 。 林教授的描述,是直接把官員當被告對待處理的意思嗎?XD5
Re: [新聞] 藐視國會最高罰20萬!官員虛偽陳述有刑責按照這條 問打詐成效 瞎回「股票漲到2萬點」:妳不喜歡嗎? 這種回答到底算不算藐視 還是有沒有更藐視的啊4
Re: [問卦] 廢除死刑 但是其他刑責加重嚴格 大家OK嗎加重? 依現在的法律規定,就算罪犯被犯了一大堆罪刑被判罪,全部累加的 有期徒刑上限就是三十年;單一罪刑最多加到二十年。 另外,不管無期還是有期徒刑都有假釋條文;說是無期,可教化的話 關二十五年就可以出來搖擺。3
[轉錄] 名為變態的神父:藐視國會罪二讀通過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 名為變態的神父 3.轉錄內容︰2
[黑特] 性騷擾吃案道歉就好?不是有刑責嗎?刑法第165條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 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吃案的警方很有可能觸 犯刑法第165條的湮滅刑事證據罪,可以直接上刑事局的網站提出檢舉,或向總局來舉報 。 警察吃案都有刑法了1
Re: [新聞] 藍白擬強推「藐視國會罪」 歐洲商會示歐盟不是國家你知道吧? 歐盟其實是透過各種條約由歐盟國家賦予歐盟各種管轄權 對於刑法的部分, 十幾年前有討論過, 但目前歐盟還是沒有刑法上的處罰權 : 但是對官員絕對有拘束力 : 比如奧地利前總理在國會聽證會上說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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