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柯文哲提告祭旗吞敗!卓冠廷獲判無罪 開
※ 引述《leo75837576 (嘎逼)》之銘言:
: 記者黃宥寧、吳佩蓁/台北報導
: 新北市議員卓冠廷2022年在《94要客訴》節目中爆料,民眾黨主席柯文哲與新竹市長高: 虹安為新竹市政府人事佈局「塞人」爆口角,甚至不歡而散,遭柯文哲提告加重毀謗。: 士林地院今(29日)宣判卓冠廷無罪,對此,卓冠廷表示,台灣是有言論自由的國家,: 政治人物因公眾事務遭受檢視及評論,本就該虛心接受,痛批柯文哲告他是雙標「脆弱: 如玻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自字第6號 刑事判決摘要:
一、本院經審理後認定,被告在節目中傳述上開言論,其中提及自訴人曾於111年12月4日與新竹市市長高虹安會面,在過程中向高虹安推薦可擔任市府內職務之人選,但未獲高虹安同意部分,屬於客觀上可辨別真偽之事實性言論。自訴意旨及自訴代理人均稱:自訴人雖有與高虹安會面,然多聚焦於市政治理及用人選才經驗分享;當日係2人單獨會面,無其他人與會。又經證人許芷瑜、林傳芳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當日陪同自訴人進行行程;自訴人在新竹市某新建案之建築物內與高虹安單獨會面等語,堪認自訴人確曾於111年12月4日,在新竹市某建築物內與高虹安會面,2人於過程中就新竹市政、人才選用等議題進行討論及意見交換。足見被告所述內容,並非憑空虛捏杜撰,非全無所本,縱其內容就具體經過、有無其他人員在場及雙方談話細節、是否發生口角等部分,或與實情未盡相符而有失真、偏差,能否認定被告主觀上明知或有重大輕率之惡意,已非無疑。
二、本院審酌,自訴意旨雖主張自訴人並無推薦具體人選,但自訴意旨並不否認自訴人曾談論過往用人選才經驗分享;又徵諸卷內新聞報導資料,自訴人於案發後接受媒體採訪,尚表示「介紹人很正常」、「一定會介紹人給高虹安」等發言,足見會面談論議題並非僅止於廣泛的人事經驗分享,實已涉及具體人事布局、人選推薦,則被告所述情節縱使經過渲染、誇大而與實情有出入,仍與虛構、任意編造之言論有間,無從認定被告未經合理查證,卻仍基於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傳述上開言論。此外,被告得知2人會面消息及談話內容之途徑本不限於一端,資訊來源非必直接來自自訴人或高虹安本人,更不能排除2人事後向他人透露、轉述,再輾轉為被告得知之可能性。被告既能在節目中率先揭露會面消息,並準確提及會面日期,以及雙方談論新竹市府人事議題,可推知被告掌握一定之資訊來源,而得以間接獲悉消息。
三、又上開言論內容乃關於國內主要政黨黨主席與黨籍市長當選人會面,雙方之會面及互動關係,自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對於監督政府及公共事務之助益性有一定程度貢獻。被告於案發時已具相當知名度及影響力,所應進行之查證程序,固應更加嚴謹、完備,但基於言論自由對於監督政治活動或公共事務之功能,仍應考量各項因素綜合判斷。被告依其取得資訊之來源已可合理相信言論內容為真實,縱令與自訴人所認知情形或客觀事實未完全相符,仍非由被告憑空捏造、杜撰,尚難期待被告事前對消息查核至完全正確無誤,應有相對較大之容錯空間,以維護言論之合理發表空間,避免產生所謂之寒蟬效應。認被告已符合合理查證之要求,而屬刑法第310條第3項所定不罰之情形。
四、另外,本院認定被告將自訴人介紹、推薦人選形容為「塞人」,並將2人意見不同,或高虹安未接受推薦人選一事,解讀為「傳出口角、非常不歡而散」,屬兼具事實性與負面評價性意涵之言論,端視各人解讀方式、立場或價值觀而有不同認定。上開言論涉及公眾人物及公共事務,具公益性,為社會上可受公評之事。被告形容自訴人「塞人」一語,即便流於武斷、偏頗,可能使自訴人感到名譽受損或不快,仍未逸脫對於公共議題,依個人價值判斷加以評論而為政治評論之範疇,亦難認是以毀損自訴人之名譽為主要目的,在民主多元社會中,對於此等言論仍應予以容忍。另考量社會一般人對於「口角」、「不歡而散」等用語之認知,單純指摘某人與他人發生言語上爭執或衝突,乃至雙方因意見衝突發生不愉快,是否即足以致人名譽受到負面的貶抑、毀損,實非全無疑問,且姑不論實情如何,自訴人縱使與高虹安有言語上爭執,對於此事應如何看待,亦非只有單一面向之解讀方式,尚難僅憑被告提及「口角」、「不歡而散」等用語,即認為必然足使自訴人受到社會一般人負面的評價判斷。
五、綜上所述,本件依自訴意旨所提出之證據調查結果,認被告發表上開言論中評價性言論部分,係以善意發表言論,而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事實性言論部分,尚不能證明被告未經合理查證,或其主觀上係基於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而有自訴意旨所指之加重誹謗之犯行;本院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本質上來說,人事佈局用「塞人」一詞
屬言論自由中之具自行詮釋空間的部分,因此在基於不能證明被告有罪之前提下,該受無罪宣告
而且,民眾黨內部也許有派系
只是存在之情形鮮為人知,因此要靠自訴入罪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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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握的拳頭捏碎了願望 令鮮血流滿了掌心
無盡的翅膀猶如鎖鏈一般 沉重得令人無法動彈
只懂得失去的稚幼眼眸中 人們懷念永不復返的星光
每一盞點起的燈火 都綻放著生命的光芒 載著前行乃是命運
銘刻光輝 對誰都溫柔 歲月的痕跡
——西川貴教《ヴェスティージ》(『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四片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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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應該會說某人是賽人cc
實錘了
阿北賽人
可受公評,end
塞人變成正面用詞了XD
只是介紹不是塞
爆
Re: [新聞] 林智堅論文抄襲不公開審理 法官要求提供小弟菜鳥律師,年資三年多一點,經驗不足以下見解如有錯誤請見諒 自訴實務上比較少用,小弟只玩過一次但是那案子沒有發生不知道被告地址的情況。不過 民事訴訟上倒常常發生不知道被告資料的情況,有時候連姓名都不知道。(例如當事人匯 錢寫錯號碼,匯到不知名帳戶去,銀行也聯絡不到帳戶所有人,也不提供資料給我們) 一般處理方式,都是先跟法院請求調查,法院如果給一個「書面裁定」,要求原告一定時77
Re: [新聞] 女校護偷吃生教組長被錄下「撞擊聲」 台【裁判字號】111,自,1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主 文 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37
Re: [新聞] 資策會:高虹安無申請兼職紀錄 已違反規還有綠粉在吹捧吱廁會自訴高虹安 真的快笑死我 自訴制度在法制上根本就已經在討論有沒有要廢除的狀態了 根據上述論文 自訴制度隨機 在台北地院抽樣「一審」定罪率多少? 1.9% 只高於交付審判而已。 這裡也不用分析自 訴制度的優劣 只要知道這個事實就好19
Re: [新聞] 論文抄襲官司戰開打 林智堅律師反批「是蕭律師的部落格有放答辯狀 簡單來說他的主張是余的論文基於未充分授權的民調而發展成立 於法律上余並無完整的著作權可以主張 著作權的保護基於專用的法規與慣例 與學術倫理審議使用的概念並不相同5
[討論] 各位覺得余請的律師專業程度如何?如題 前情提要 林智堅被自訴著作權案今天開庭 結果發現自訴人沒有提供被告的戶籍 法院也說沒有幫自訴人查的義務2
Re: [新聞] 臉書罵陳時中「無恥舔美賣臺」 鄉民判拘判決書 一、訊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固坦承於有透過網際網路以「賴斌勤」名義進入「○○○○資 訊大小事分享團」之公開臉書,發表「阿中部長隱瞞疫情,無恥舔美賣臺」之文字等情, 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我只是在臉書上表達自己立場,沒有侮辱告訴人之3
Re: [黑特] 黃國昌在憲法法庭裡的謊言法律學到哪裡了 擴權法,說主席同意,證人就要說秘密 刑事訴訟法第179條:「I 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 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II 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 益者外,不得拒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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