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黃國昌在憲法法庭裡的謊言
法律學到哪裡了
擴權法,說主席同意,證人就要說秘密
刑事訴訟法第179條:「I 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
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II 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
益者外,不得拒絕。」
第 180 條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第 181 條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
第 182 條
證人為醫師、藥師、心理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刑事訴訟法對於證人的權利義務規定的很明確
怎樣可以不回答,怎樣可以回答
偽證罪,拒絕具結,一條一條清清楚楚
操你媽,你一個擴權法,主席說要回答就要回答
主席說不是機密就不是機密
幹,我都忘記國蔥是學民法的,刑法對他來說太難了
民法的權利義務規範,他好像也沒唸好
※ 引述《court0043 (紅色十月)》之銘言:
: ※ 引述《ca5hf1ow (cashflow)》之銘言:
: 」
: 合
: : 講這麼多,刑事訴訟實務花了很多年糾正,在刑事訴訟證人就是"不能"請律師嘛!
: : 難不成刑事訴訟是:證人可以請律師,但檢察官可以決定同意與否?
: : 所以嘛,謊言在哪裡?
: 啊刑事訴訟法的證人就是不能請律師,
: 現在法令不會讓證人請律師,
: 未來也不會讓讓證人請律師,
: 所以原po 到底又在講什麼? (笑)
: 各位,
: 對於證人的保護,是拒絕證言權啦,
: 因為證言會導致自己或一定親屬的人在訴訟上對自己不利,可拒絕證言,
: 拒絕證言權和緘默權一樣,都是基督教思想下的一種特權,
: 既然是特權,就可以放棄。
: 從來不是用 律師/辯護人 制度 去保護。
--
┬─┬─┬─████◣ ┌─┬─┬┬─┬─╭────────────╮┬██
┴┬ ◣┴┬ ◢ ◥▌ ├─ ◢██◣┴┬│你偷吃, 鄭先生有看到。│┴ ◢
─┴ 洨 ┬┴◢◤□︵□▌+ ├┬:█: ◥▌┴╰────────────╯┬◢◤
─┬ ㊣ ┴┬◤ ╰ ◤ ├ ∴ ︰□︵□▌┬┴┬┴┬┴┬─┬┴┬ made by ◤
┬┴┬─┬┴ ◢▼ ├┬┴◥ )●◤▅┴┬┴┬┴┬┴┬┴┬┴ orz ◢
┴┬┴┬┴┬◢◤ ├┴┬◢ │◣◤┬┴─┴┬┴─┴┬┴┬ ⊙Ptt ◢◤
--
不要高估黃的法律素養
法律我不會懷疑他的能力,但是法律領域
很多到他這層級就不是三小都懂了
只能說法學博士不一定是法律專家了
爆
首Po先講結論。 黃國昌每一次發言,真的是每一次,都存在刻意誤導聽眾的嫌疑。 每一次發言,都會傳遞錯誤或者半真半假的資訊。 1. 黃國昌說: 證人可以請律師,超越訴訟法對於證人的保障9
這一題我會 :黃國昌答: :當行政院認為立法院的法律窒礙難行時,憲法提供了一個兩院間的互動解決機制,而 :這個機制,必須要在憲政民主的架構下,在責任政治的原理裡面,分別由行政機關跟立 :法機關,各自去承擔政治責任。因此,這件事情是憲法保留的範疇。2
講這麼多,刑事訴訟實務花了很多年糾正,在刑事訴訟證人就是"不能"請律師嘛! 難不成刑事訴訟是:證人可以請律師,但檢察官可以決定同意與否? 所以嘛,謊言在哪裡? : 2. 黃國昌說: : 監察法的被調查人同樣不能請律師,不得拒絕陳述,如果立職法違憲,監察法也一樣1
」 : : 問題。偵查程序中如果發生這種情形,會由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作層層的 合 : : 性篩選。 : : 本次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要如何防止立委以「以證人的身分傳訊被調查人」呢?2
法律學到這裏了: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五十九條 之五 出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1
其實就立法的技術而已, 一個方法是直接罰鍰、刑罰(包含罰金), 另一個方法, 就是在程序上給予不利結果, 例如「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 完全看不出來對黃國昌講的, 有什麼好不滿的。2
謊言就是黃國昌說聽證會證人可以請律師,但事實上並非如此啊 = = 另外 刑訴法證人不能請律師。但同時禁止檢察官把實際上的被告,當作證人來問,剝奪被告本 來請律師的權利 立執法有任何規定,禁止立委把被調查人,當作證人傳喚嗎?沒有1X
就問你一句啦 Dpper是不是支持官員說謊?? 你可以說法不夠完善 哪裡要更好 但現在官員就是一直說謊裝傻 被問到見效轉生氣就反嗆4
本 : 來請律師的權利 : 立執法有任何規定,禁止立委把被調查人,當作證人傳喚嗎?沒有 : (黃國昌直播中說過被調查人可以請律師) : (當然參照立職法,從來沒有這麼規定,所以我也不理解黃國昌這話的依據到底何在)1X
小j我說過很多次了 你掉掉書袋就好不要講太多論述很醜 「黃國昌說聽證會證人可以請律師」基本上是對的 只是必須要「主席同意」為前提 今天一件事在有前提的情況下是可行的
6
Re: [討論] 黃國昌:主席決定你是證人還是當事人我來爬梳一下黃國昌力推的立法院調查權。 1.黃國昌推動之立法院調查權, 被調查者是"證人"或"當事人",由立法院之主席認定。 這個"主席",可能是環球科技大學中小企業研究所碩士, 這個"主席",可能是大仁科技大學藥學研究所碩士,5
Re: [討論] 以後立委可以調閱台積電的機密?我的立場是應該要退回這份修正案 我反對立法院擴權 依造目前的提案,台積電可以拒絕把機密公諸於世 <= 錯的 台積電似乎沒有自救措施來拒絕公佈機密 關鍵是 50-34
Re: [討論] 美國的國會聽證調查制度也是中共指使的嗎美國德國聽證會因為會上刑罰 所以使用條件會相對嚴苛 德國的聽證會是具有強制性的且不能拒絕出席或證言- 那個請問一下。 為什麼你們一直糾結什麼被告和證人。 你就是受調查詢問人 從50開始 你去立法院受詢問就有拒絕證言權,準用行政訴訟法。
2
Re: [課業] 刑訴-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4862號判決這判決提到第159條之2證人在偵查中於偵查輔助機關前陳述與審判中法官前陳述不符的情形,包含證人在審判中經審判長依法准許證人行使拒絕證言(第183條第2項)後不陳述;而第159條之3第4款證人在偵查中於偵查輔助機關前陳述但之後於審判中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的情形,包含證人在審判中雖拒絕證言,但被審判長駁回證人行使拒絕證言權卻又拒絕陳述(因為證人依第187條第2項有真實陳述義務,所以當主張拒絕證言被審判長駁回後又拒絕陳述,就是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 又因為實務上禁止概括拒絕證言(第一段有提到),只讓證人必須就個別提問行使拒絕證言權,所以: 1、當證人針對個別問題行使拒絕證言權,審判長也准許後證人不陳述-->此時形式上有審判長准許(形式上有正當理由),實質上拒絕證言也是針對具體問題行使(實質上有正當理由),符合第159條之2情形。 2、當證人行使概括拒絕證言,審判長駁回後證人仍舊拒絕陳述-->此時形式上審判長駁回(形式上無正當理由),實質上拒絕證言沒有針對具體問題行使(實質上無正當理由),符合第159條之3第4款情形。 3、當證人行使概括拒絕證言,審判長卻准許-->此時形式上審判長准許(形式上有正當理由),實質上拒絕證言沒有針對具體問題行使(實質上無正當理由),這判決認為在這種情況因為跟上面1情形或2情形都不同,所以沒有第159條之2或第159條之3第4款適用,但因為被告在此時沒有抗辯證人概括拒絕證言違法,所以符合第159之5第2項默示同意傳聞證人(第159條之5這部分是從前後文推論出來的)X
Re: [討論] 超越全球又違憲的國會調查權你對緘默權的認識好像有所違誤,緘默權的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這個條文適 用的對象是刑事犯罪中的「被告」,不是「證人」。 「證人」是沒有所謂緘默權的,證人有陳述義務,請參刑事訴訟法第193條第1項,行政訴 訟法第148條。當然法律是溫暖而富有人性的,所以有規定幾種得拒絕證言的要件,有興 趣自己查。1
[問卦] 一直靠么要有類拒絕證言是為了這樣?是這樣啦, 一位深綠的刑法學者臉書文, 在法律圈傳, 在程序方面, 他一直說要有類似證人拒絕證言權方面的規定, 也就是說, 政府官員受質詢時, 如果因為回答,X
Re: [黑特] 被調查人=證人?拒答不會藐視國會 不自證己罪原則仍有適用 出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 二、逾越聽證會調查之目的所提出之詰問或對質。 三、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項。1
Re: [轉錄] 范耕維FB:陳玉珍說我們法學素養不夠所以這情況是說因為證人的身分可能會受到自身言詞影響而變動,從不能說謊的證人 變成可以說謊的被告,那這個情形下是不是只要好好告知對方的權利跟義務就可以了? 首先是拒絕的權利在59-5條 出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
93
[討論] 黃國昌:國民黨不支持我們,我也接受63
[黑特] 財劃法就這麼簡單 青鳥無法理解?40
[討論] 除了台南高雄,好像沒縣市反對修法27
[討論] 在討論國民黨會很慘之前 民眾黨會更慘47
Re: [討論] 長期來說 國民黨會很慘20
[討論] 黃國昌:民調超過六成民意支持這次修法20
[討論] 財劃法版本臨時修改很下幹X
[討論] 民進黨只要抹紅,青鳥都接受9
[討論] 有一說一 接下來的吹哨者保護法dpp會反嗎16
[討論] TMD其他七人敢拒絕夜壺哥嗎?6
[討論] 中國打來 中央對付 地方別打4
[討論] 亡國之際 民進黨立委怎麼在高雄玩啊6
[討論] 中央政府預算大減,亡國感好重8
[黑特] 原來狗昌還不是最下賤稱呼?8
[轉錄] 王義川 threads 惡修三法說明會11
[討論] 行政院長不副署藍白能做什麼?9
[黑特] 阿北手諭:儘快改選黨主席9
[討論] 財劃法到底有什麼問題?5
[討論] 台灣有可能內戰嗎?5
[討論] 德國中東裔醫生開車撞死5人,傷200人7
[討論] 小草:以後國道訴訟怎麼打憲法訴訟3
Re: [討論] 財劃法到底有什麼問題?7
[討論] 當初發明三權分立的人也太厲害了吧6
[討論] 狂賀!手機訊號監控人民調委會成立了6
[討論] 成吉思汗健身房漲價7
[討論] 解語花 何璦廷 李婉萱現在在哪高就7
[討論] 12/20小草北檢自首:30人5
[討論] 高雄是有很窮嗎? 8000萬還叫台電出5
Re: [討論] 黃國昌:國民黨不支持我們,我也接受6
Re: [轉錄]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聲明稿 - 憲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