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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黑特] 黃國昌在憲法法庭裡的謊言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黑特] 黃國昌在憲法法庭裡的謊言作者
court0043
(紅色十月)
時間推噓 2 推:2 噓:0 →:2

※ 引述《ketter (挖西林老背)》之銘言:
: 法律學到哪裡了
: 刑事訴訟法對於證人的權利義務規定的很明確
: 怎樣可以不回答,怎樣可以回答
: 偽證罪,拒絕具結,一條一條清清楚楚
: 操你媽,你一個擴權法,主席說要回答就要回答
: 主席說不是機密就不是機密
: 幹,我都忘記國蔥是學民法的,刑法對他來說太難了
: 民法的權利義務規範,他好像也沒唸好

法律學到這裏了: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五十九條 之五
 出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
  二、逾越聽證會調查之目的所提出之詰問或對質。
  三、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項。
  四、涉及受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或其他秘密事項。
  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臺幣一萬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出席聽證會之政府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
  出席聽證會之政府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出席聽證會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
第 144 條
以公務員、中央民意代表或曾為公務員、中央民意代表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監督長官或民意機關之同意。
前項同意,除有妨害國家高度機密者外,不得拒絕。
以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為證人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 145 條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下列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蒙恥辱者,得拒絕證言:
一、證人之配偶、前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或與證人訂有婚約者。
二、證人之監護人或受監護人。
第 146 條
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證人有第一百四十四條之情形。
二、證人為醫師、藥師、藥商、心理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從事相類業務之人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
三、關於技術上或職業上之秘密受訊問。
前項規定,於證人秘密之責任已經免除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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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納進去了,
而且有司法審查機制... 司法審查機制指的是有法官事後審查,
不是法官做成. (重申)
歐美體制沒有行政不法, 台灣有。



: ※ 引述《court0043 (紅色十月)》之銘言:
: : 」
: : 合
: : 啊刑事訴訟法的證人就是不能請律師,
: : 現在法令不會讓證人請律師,
: : 未來也不會讓讓證人請律師,
: : 所以原po 到底又在講什麼? (笑)
: : 各位,
: : 對於證人的保護,是拒絕證言權啦,
: : 因為證言會導致自己或一定親屬的人在訴訟上對自己不利,可拒絕證言,
: : 拒絕證言權和緘默權一樣,都是基督教思想下的一種特權,
: : 既然是特權,就可以放棄。
: : 從來不是用 律師/辯護人 制度 去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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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ris30100 07/18 13:08青鳥只看黨的懶人包

DEAKUNE 07/18 13:24綠鳥只會重複黨喂的謊言,他們沒有頭腦也

DEAKUNE 07/18 13:24沒有眼睛的

snsd1223 07/18 13:57青冥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