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黃國昌在憲法法庭裡的謊言
※ 引述《ca5hf1ow (cashflow)》之銘言:
: ※ 引述《jump2j (Lockel)》之銘言:
: : 先講結論。
: : 黃國昌每一次發言,真的是每一次,都存在刻意誤導聽眾的嫌疑。
: : 每一次發言,都會傳遞錯誤或者半真半假的資訊。
: : 1. 黃國昌說:
: : 證人可以請律師,超越訴訟法對於證人的保障
: : 錯。現行法條根本不是這樣寫。
: : 證人能不能請律師,取決於主席同意。
: : 此外,刑事訴訟實務花了很多年去糾正「以傳喚證人之名訊問被告,不讓被告請律師」
: : 問題。偵查程序中如果發生這種情形,會由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作層層的合
: : 性篩選。
: : 本次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要如何防止立委以「以證人的身分傳訊被調查人」呢?
: : 依照現行法,沒有任何機制可以防範這種情形。
: : 即便是以被調查人的名義傳喚,主席禁止他找律師,也是完全合法的。
: 講這麼多,刑事訴訟實務花了很多年糾正,在刑事訴訟證人就是"不能"請律師嘛!
: 難不成刑事訴訟是:證人可以請律師,但檢察官可以決定同意與否?
: 所以嘛,謊言在哪裡?
啊刑事訴訟法的證人就是不能請律師,
現在法令不會讓證人請律師,
未來也不會讓讓證人請律師,
所以原po 到底又在講什麼? (笑)
各位,
對於證人的保護,是拒絕證言權啦,
因為證言會導致自己或一定親屬的人在訴訟上對自己不利,可拒絕證言,
拒絕證言權和緘默權一樣,都是基督教思想下的一種特權,
既然是特權,就可以放棄。
從來不是用 律師/辯護人 制度 去保護。
--
※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93.145 (臺灣)
※ PTT 網址
※ 編輯: court0043 (49.216.93.145 臺灣), 07/18/2024 05:18:52
噓
擴權法連具結都沒寫進去 算證啥人
→
當事人就當事人 少在那唬爛叫證人
噓
證人到法院出庭是不能請律師。在國會可以
→
(主席同意)。 有什麼問題嗎
推
綠狗只會吃屎。
推
反正等結果就是了。
推
主席也可以不同意呀 又不是100%
爆
首Po先講結論。 黃國昌每一次發言,真的是每一次,都存在刻意誤導聽眾的嫌疑。 每一次發言,都會傳遞錯誤或者半真半假的資訊。 1. 黃國昌說: 證人可以請律師,超越訴訟法對於證人的保障9
這一題我會 :黃國昌答: :當行政院認為立法院的法律窒礙難行時,憲法提供了一個兩院間的互動解決機制,而 :這個機制,必須要在憲政民主的架構下,在責任政治的原理裡面,分別由行政機關跟立 :法機關,各自去承擔政治責任。因此,這件事情是憲法保留的範疇。2
講這麼多,刑事訴訟實務花了很多年糾正,在刑事訴訟證人就是"不能"請律師嘛! 難不成刑事訴訟是:證人可以請律師,但檢察官可以決定同意與否? 所以嘛,謊言在哪裡? : 2. 黃國昌說: : 監察法的被調查人同樣不能請律師,不得拒絕陳述,如果立職法違憲,監察法也一樣3
法律學到哪裡了 擴權法,說主席同意,證人就要說秘密 刑事訴訟法第179條:「I 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 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II 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 益者外,不得拒絕。」2
法律學到這裏了: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五十九條 之五 出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1
其實就立法的技術而已, 一個方法是直接罰鍰、刑罰(包含罰金), 另一個方法, 就是在程序上給予不利結果, 例如「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 完全看不出來對黃國昌講的, 有什麼好不滿的。2
謊言就是黃國昌說聽證會證人可以請律師,但事實上並非如此啊 = = 另外 刑訴法證人不能請律師。但同時禁止檢察官把實際上的被告,當作證人來問,剝奪被告本 來請律師的權利 立執法有任何規定,禁止立委把被調查人,當作證人傳喚嗎?沒有1X
就問你一句啦 Dpper是不是支持官員說謊?? 你可以說法不夠完善 哪裡要更好 但現在官員就是一直說謊裝傻 被問到見效轉生氣就反嗆4
本 : 來請律師的權利 : 立執法有任何規定,禁止立委把被調查人,當作證人傳喚嗎?沒有 : (黃國昌直播中說過被調查人可以請律師) : (當然參照立職法,從來沒有這麼規定,所以我也不理解黃國昌這話的依據到底何在)1X
小j我說過很多次了 你掉掉書袋就好不要講太多論述很醜 「黃國昌說聽證會證人可以請律師」基本上是對的 只是必須要「主席同意」為前提 今天一件事在有前提的情況下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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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越來越多憲法刑法學者出來發表意見了統整一下范耕維助理教授對於「國眾定稿版/藍白修正動議版」的見解 1. 實體篇 (藐視國會罪的要件) - 立委質詢時可以要求官員公開國家機密 立法委員質詢官員時,牽涉國防、外交等國家機密事項,經過主席同意者,可以強制官員 回答,對於國家安全可能造成危害。13
Re: [討論] 黃國昌說明有關律師陪同的問題刑事訴訟有賦予證人符合下列四種情況可拒絕證言 (一)因公務關係應保守秘密 (二)因業務關係有保密義務 (三)與自身利害有密切關係 (四)與訴訟當事人有特殊之親屬身分關係5
Re: [討論] 以後立委可以調閱台積電的機密?我的立場是應該要退回這份修正案 我反對立法院擴權 依造目前的提案,台積電可以拒絕把機密公諸於世 <= 錯的 台積電似乎沒有自救措施來拒絕公佈機密 關鍵是 50-34
[黑特] 韓國國會可能對聽證會拒絕證言官員送辦剛剛提到的 韓國國會司法委員會聽證會 有3位官員拒絕具結證言 被委員會主席要求給出理由 前國防部長說我正在接受監察院調查X
Re: [新聞] 黃國昌:曾要民進黨網軍收斂的賴清德不要說對民進黨 對什麼黨都一樣 「都蠻難的」 被告在法庭上 不撒謊那麼困難嗎? 幹嘛保障緘默權? 證人在法庭上 不撒謊困難嗎?- 那個請問一下。 為什麼你們一直糾結什麼被告和證人。 你就是受調查詢問人 從50開始 你去立法院受詢問就有拒絕證言權,準用行政訴訟法。
2
Re: [課業] 刑訴-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4862號判決這判決提到第159條之2證人在偵查中於偵查輔助機關前陳述與審判中法官前陳述不符的情形,包含證人在審判中經審判長依法准許證人行使拒絕證言(第183條第2項)後不陳述;而第159條之3第4款證人在偵查中於偵查輔助機關前陳述但之後於審判中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的情形,包含證人在審判中雖拒絕證言,但被審判長駁回證人行使拒絕證言權卻又拒絕陳述(因為證人依第187條第2項有真實陳述義務,所以當主張拒絕證言被審判長駁回後又拒絕陳述,就是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 又因為實務上禁止概括拒絕證言(第一段有提到),只讓證人必須就個別提問行使拒絕證言權,所以: 1、當證人針對個別問題行使拒絕證言權,審判長也准許後證人不陳述-->此時形式上有審判長准許(形式上有正當理由),實質上拒絕證言也是針對具體問題行使(實質上有正當理由),符合第159條之2情形。 2、當證人行使概括拒絕證言,審判長駁回後證人仍舊拒絕陳述-->此時形式上審判長駁回(形式上無正當理由),實質上拒絕證言沒有針對具體問題行使(實質上無正當理由),符合第159條之3第4款情形。 3、當證人行使概括拒絕證言,審判長卻准許-->此時形式上審判長准許(形式上有正當理由),實質上拒絕證言沒有針對具體問題行使(實質上無正當理由),這判決認為在這種情況因為跟上面1情形或2情形都不同,所以沒有第159條之2或第159條之3第4款適用,但因為被告在此時沒有抗辯證人概括拒絕證言違法,所以符合第159之5第2項默示同意傳聞證人(第159條之5這部分是從前後文推論出來的)X
Re: [討論] 超越全球又違憲的國會調查權你對緘默權的認識好像有所違誤,緘默權的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這個條文適 用的對象是刑事犯罪中的「被告」,不是「證人」。 「證人」是沒有所謂緘默權的,證人有陳述義務,請參刑事訴訟法第193條第1項,行政訴 訟法第148條。當然法律是溫暖而富有人性的,所以有規定幾種得拒絕證言的要件,有興 趣自己查。- 首先 「證人不能帶律師,因為證人有真實陳述義務」 這句話本身就是錯誤的觀念 在一些情況下 例如證詞可能對證人或其三等親不利時
X
[討論] 藍白版本的國會調查律師偕同問題大家知道藍白版本,有一個很大爭議點就是條文的50-2條 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 雙方論點整理如: 噗馬與阿苗: 程序保障不周,被調查的人,還要經主席同意才能請律師協同,球員兼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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