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以後立委可以調閱台積電的機密?
我的立場是應該要退回這份修正案
我反對立法院擴權
依造目前的提案,台積電可以拒絕把機密公諸於世 <= 錯的
台積電似乎沒有自救措施來拒絕公佈機密
關鍵是 50-3
我們看這裡的幾個版本:
偽君子版:
但就特定問題 之答復,如有刑事訴訟 法所定得拒絕證言之 事由並當場釋明者
不在此限。
更生人版:
前項拒絕證言之事由,準用刑事訴訟法 相關規定
檢察官版:
前項拒絕證言之事由,準用刑事訴訟法 相關規定。
目前的三個版本只能夠處理刑法追訴部分
如果不涉刑法,台積電似乎真的得交出機密
有人能夠更清楚的來解釋這件事嗎?
不過這個權力是否真的能夠落實
才是關鍵。這部分偽君子的版本寫得最差,只有強調要具結,沒有保障被調查者
檢察官版與更生人版有注意到保障被調查者的事情
偽君子版更糟糕的是 50-2
應邀到會備詢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 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 到場協助之
啊幹,我找律師還要經過主席同意
啊要是我講了對我不利的證詞怎麼辦?
後來到底是過誰的版本?
※ 引述《robby368 (Laris)》之銘言:
: ※ 引述《ai770116 (東方的神秘力量)》之銘言:
: : 剛剛關鍵時刻說的啦
: : 按照藍白版本的國會聽證調閱權
: : 立委要求台積電把3奈米機密公諸於世
: : 台積電也無法拒絕
: : 只能任由藍白立委宰割
: : 把國家機密與全體投資人的利益給出賣了
: : 藍白賣國真的無所不用其極欸
: : ----
: : Sent from BePTT on my Sony XQ-DE72
: 真的
: 不只可以調閱台積電機密公諸於世
: 還可以順便調閱你的裸照到網路散播
: 接著還能要求習近平到國會報告國情洩漏中共機密 一舉得知毀滅中共的秘密
: 第三點最可怕
: 因為毀滅中共後民進黨就不能賣亡國感了
: 這樣下次沒有抗中保台的口號要怎麼選上?
: 這法案不可過 太可怕了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你連過誰的版本都不知道還有臉發文..
你就知道這次多黑箱,你搞得清楚嗎?
※ 編輯: Luba (61.220.100.245 臺灣), 05/23/2024 02:18:32去看直播宣讀條文好嘛 綠腦
喔,你知不知道還沒宣讀啊?小草
偽君子真的是政壇垃圾
要牽扯到刑事才能拒絕?
不需要,上述法條只是為了讓被調查者取得「證人」的地位 但是國昌版卻沒有把證人保護的程序搞好 我還以為這是他的專長
※ 編輯: Luba (61.220.100.245 臺灣), 05/23/2024 02:20:34我是覺得存疑 商業機密用刑訴的規
定可以拒絕嗎 他又不是罪犯是證人
拒絕就是藐視國會
證人干不自證己罪什事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remedy-procedure/269
不自證己罪是一個原則 也是個普世價值 證人也享有不自證己罪的權利 所以可以拒絕作證
※ 編輯: Luba (61.220.100.245 臺灣), 05/23/2024 02:24:01你不是被告那來不證己罪,法條就國會說要
葉元之今天質詢文化部次長 就直接講了
一句 妳回答我的問題不回答就是藐視
國會 籃白不是才笑綠的在用 你葉元之
也用得很爽啊
罰,說你違法就違法了
我還特地去看了一下刑訴179~182證人
得以拒絕證言的情形 在台積電的情
況下應該都不適用吧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remedy-procedure/503
我本來認為適用 181,他可以說這是他的機密,而拒絕提供 但是這裡是一個很弔詭的狀況 他的營業利益受損,但是卻不受刑法懲罰,只是民法上可能會出事 經你提醒,我好像是錯的,台積電確實是沒有權力拒絕
這裡刑事訴訟法的拒絕證言並沒辦法保護台積電※ 編輯: Luba (61.220.100.245 臺灣), 05/23/2024 02:32:13
普世價值是很好 但你套用到國會調
查權上被傳喚者根本不適格於此
禮拜五 會出現最新版 這問題等開獎才能
知道
綠共竟然提出這麼爛的法案洩漏台積機密
可以拒絕但是會收到裁罰單,而且可以無
限累積
30
首Po剛剛關鍵時刻說的啦 按照藍白版本的國會聽證調閱權 立委要求台積電把3奈米機密公諸於世 台積電也無法拒絕 只能任由藍白立委宰割3
: : ---- : Sent from BePTT on my Sony XQ-DE72 同樣道路 疑似中國假空殼或者附身的公司2
台積電不可能啦 目標這麼大 你們根本不知道藍白為什麼要把公司拿進去 因為選舉要錢 這是合法賺錢的方法 上市櫃公司 中型不要太大 立委先放空3
真的 不只可以調閱台積電機密公諸於世 還可以順便調閱你的裸照到網路散播 接著還能要求習近平到國會報告國情洩漏中共機密 一舉得知毀滅中共的秘密 第三點最可怕X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四十七條 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受要求提供資料物件、調閱文件者,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 ,應於五日內提供之。 立法院對於文件原本之存在或真實性具有合理重大之懷疑時,得經院會決議要5
理論上主張營業秘密可以不交啦 但是決定這個理由能不能成立的居然是調查委員會的主席 這是最明顯的漏洞,哪有在球員兼裁判的 再來就算調閱資料保密、聽證會保密,相關成員有保密義務 但是居然對洩密沒有具體的罰則.....真是滑天下之大稽8
先不論台積電拉 就舉例某個因為炒股被判刑的立委好了, 他想要操作某一檔股票, 成立一個調查小組, 把對手公司人找來,8
想太多了。 台積電富可敵國不誇張,真的被立院叫去…… 我就問,你的罰十萬連續罰要多久罰一次?一天一次?一小時一次? 「不好意思委員,我買月票會不會比較便宜?」 藍白仔搞一個根本不可能實現的法案,除了癱瘓國會以外,沒其他可能了。我想他們也不是認真覺得這個法案過了就能當太上皇啦,民進黨太多抵制的方法了。X
34 : → KingKingCold: 不出來 但是能偷學多少就偷多少 115.43.29.141 05/24 18: 51 : → KingKingCold: 能偷就偷 這就是藍白共的盤算 115.43.29.141 05/24 18: 511
你講這種事喔? 民進黨立委郭國文就用立委的身份,直接介入光洋科的公司派和巿場派的鬥爭。 民進黨就自己幹過,才會覺得別人會做同樣的事啦!
20
Re: [討論] 高虹安出庭稱是小兔要求大家捐加班費的你的「一般」是怎樣的一般?立法院加班費請領率達97%就可以證明所有立委都浮報加班 費來當公積金? 你如果是法官,可以憑著沒有證據的「一般」來反駁檢方的調查舉證喔? 立法院一屆一百多個委員,助理超過千位,一個「一般」的慣行居然找不到一個人出來幫 高虹安作證。藍綠不幫忙就算了,同黨另四位委員和幾十個助理呢?21
Re: [討論] 越來越多憲法刑法學者出來發表意見了統整一下范耕維助理教授對於「國眾定稿版/藍白修正動議版」的見解 1. 實體篇 (藐視國會罪的要件) - 立委質詢時可以要求官員公開國家機密 立法委員質詢官員時,牽涉國防、外交等國家機密事項,經過主席同意者,可以強制官員 回答,對於國家安全可能造成危害。2
Re: [討論] 想問黃國昌到底為什麼不敢跟苗博雅辯論?國民黨立委 翁曉玲 Hsiao-Ling Weng 有在FB貼協商版本GOOGLE DRIVE下載點 對照苗博雅說 47條規定要提供資料給立院調查小組。 但沒有訂什麼條件可以不提供。15
Re: [討論] 越來越多憲法刑法學者出來發表意見了你起手勢扯無關的事情幹嘛呢?看支持死刑的很多,想說民氣可用嗎?這種愚蠢的提問羅 輯,其實也滿常在立委質詢時出現。好了問題來了,官員指出立委在亂扯一通,或者根本 懶的回答這種帶風向的蠢問題時,是不是藐視國會呢?依照國眾版草案是喔。 就知道國眾國會改革多白癡了。 : 基本上此人 看起來就是帶很多自己想像中的狀況14
Re: [新聞] 指藐視國會罪「霸王條款人人有獎」 林俊? : 那好,晚一點要進行到47、48條表決了,注意看,2300萬人,保證人人有獎,大家都有 機 : 會罰到破產。 : 林俊憲說,藍白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再修正動議第48條第2項:「法人、人民團體14
Re: [討論] 為什麼會一堆人不知道法條在哪對於上述問題,我找到的相關法條草案是這些 ---- 第四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公私法人、團體於五日內提供檔案 、帳冊等有關資料。8
[請益] 刑訴問題2題一、甲曾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民國 98 年 8 月 1 日 22 時 許,甲在某公園內,以新台幣一千元之代價,向乙購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後,即在原地 施用,經警巡邏時當場查獲。甲思減輕其施用毒品刑責,向警供出毒品來源。本案經檢察官 偵查取得其他補強證據後,以乙涉有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起訴(甲施用毒品另案起訴)。法 院審理時,依檢察官聲請傳喚甲到庭證明乙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供其施用之事實,甲卻以8
Re: [新聞] 藐視國會立院表決完成二讀 官員虛偽陳述很多人說涉及國防外交機密的可以不答,這太小看國昌了 如果是這樣,那根本監督不到境外勢力與政府勾結 或者是「完全沒有畫面」可以無限重演 中央社這篇比較詳細:2
Re: [課業] 刑訴-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4862號判決這判決提到第159條之2證人在偵查中於偵查輔助機關前陳述與審判中法官前陳述不符的情形,包含證人在審判中經審判長依法准許證人行使拒絕證言(第183條第2項)後不陳述;而第159條之3第4款證人在偵查中於偵查輔助機關前陳述但之後於審判中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的情形,包含證人在審判中雖拒絕證言,但被審判長駁回證人行使拒絕證言權卻又拒絕陳述(因為證人依第187條第2項有真實陳述義務,所以當主張拒絕證言被審判長駁回後又拒絕陳述,就是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 又因為實務上禁止概括拒絕證言(第一段有提到),只讓證人必須就個別提問行使拒絕證言權,所以: 1、當證人針對個別問題行使拒絕證言權,審判長也准許後證人不陳述-->此時形式上有審判長准許(形式上有正當理由),實質上拒絕證言也是針對具體問題行使(實質上有正當理由),符合第159條之2情形。 2、當證人行使概括拒絕證言,審判長駁回後證人仍舊拒絕陳述-->此時形式上審判長駁回(形式上無正當理由),實質上拒絕證言沒有針對具體問題行使(實質上無正當理由),符合第159條之3第4款情形。 3、當證人行使概括拒絕證言,審判長卻准許-->此時形式上審判長准許(形式上有正當理由),實質上拒絕證言沒有針對具體問題行使(實質上無正當理由),這判決認為在這種情況因為跟上面1情形或2情形都不同,所以沒有第159條之2或第159條之3第4款適用,但因為被告在此時沒有抗辯證人概括拒絕證言違法,所以符合第159之5第2項默示同意傳聞證人(第159條之5這部分是從前後文推論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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