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大直下沉事件誰要負責
※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 原本的規定是受損疑義戶應自現場會勘或接獲監造(拆)人書面認定報告之日起二個月內: 檢附鑑定機構所出具鑑定報告,都發局再進行列管
: https://i.imgur.com/W4Ji4er.jpg
: 111年2月14日臺北市政府變更規定,改成建商自己認定有沒有損害鄰居,有的話都發局才: 會列管
: https://i.imgur.com/89xxZ72.jpg
: 111年2月14日臺北市政府是誰執政,誰就該負責
這就帶風向的
舊條文
第 四 條
領有建築執照之工程,發生施工損害鄰房疑義事件(以下簡稱損鄰疑義事件
),經有受損疑義之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受損疑義戶)請求都發局協調
時,都發局應通知受損疑義戶與拆除執照申請人、工程起造人或承造人(以
下簡稱損鄰疑義事件雙方)及監造人或監拆人(以下簡稱監造(拆)人)擇
期會同勘查損害情形,依下列方式處理:
三監造(拆)人認定非屬施工損害,得繼續施工。如受損疑義戶不服認定
,得自行負擔鑑定費用向鑑定機構申請鑑定。
受損疑義戶未出席、未委託他人出席或拒絕勘查者,損鄰疑義事件得不予列
管。
損鄰疑義事件會勘時,除監造(拆)人外,起造人、承造人、拆除執照申請
人或受損疑義戶得出具委任書委任代理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參加。
監造(拆)人現場無法認定是否屬施工損害或有無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應
於會勘後七日內提出書面認定報告送損鄰疑義事件雙方及都發局。
第 七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受損疑義戶應自現場會勘或接獲監造(拆
)人書面認定報告之日起二個月內檢附鑑定機構所出具鑑定報告,都發局應
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經鑑定非屬施工所致者,不予列管。
二經鑑定係屬施工損害而無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應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
款及第五條規定辦理。
三經鑑定係屬施工損害且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應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
款及第六條規定辦理。
前項鑑定認受損房屋之損害確係因施工所致者,鑑定費用應由起造人、拆除
執照申請人或承造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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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條文
第五條
受損疑義戶向都發局申請協調損鄰疑義事件,應檢附申請書、建物所有權
證明文件及經都發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文件不全者,都發局應通知受損疑義戶於十四日內補正。屆期未
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受理其申請。
第六條
都發局受理申請後,應通知建方會同監造方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方於接獲通知日起十四日內,勘查建築工程施工有無危害鄰房公共
安全,並製作初步安全認定書。
第七條
建方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後,建築工程處理方式如下:
一、初步安全認定書認定無危害鄰房公共安全者,建築工程得繼續施工。
二、初步安全認定書認定有危害鄰房公共安全者,由都發局依建築法第五十八條
規定勒令停工,並命承造人與監造人立即採行緊急措施及擬具
緊急應變計畫送都發局備查。
前項第二款之緊急應變計畫,應包括工地安全措施及鄰房安全維護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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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
舊條文是受損疑義戶要自行負擔鑑定費用,受損戶要自己證明是建商的問題
新條文是受損疑義戶只要向都發局提出申請,建商就必須證明不是自己的問題
(至於受損疑義戶要不要自行鑑定,那是你家的事,你爽就好)
不過我支持柯文哲下台,都是柯文哲的鍋
但是帶風向大可不必,事實如何照實說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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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工人的錯
阿北初四啦?頤,不是阿北了喔
其實就建商自己跳坑cc
補血啦幹
推
新條文是只依建方的安全認定書來判斷安全與
否,舊條文是由住戶找第三方機構來鑑定
那看蔣萬安要不要修法,修成受損戶申請後,都發局要找第三方機構鑑定阿
前項鑑定認受損房屋之損害確係因施工所致
者,鑑定費用應由起造人、拆除執照申請人
或承造人負擔。
明明舊條文就比較嚴格
你在帶風向都住戶要自費是???
舊條文是住戶要先自費鑑定, 鑑定之後如果確定是建商問題,則鑑定費用要建商出錢
2024定要全面下架dpp政客 台灣才會好
立委不修法 倒楣的就是一班老百姓
簡單說,如果不爽新條文,建商自己認定沒問題不好的話, 那就再修,修成要第三方鑑定就好了
※ 編輯: devidevi (49.159.219.21 臺灣), 09/08/2023 11:04:42新條文賦與都發局認定權定 是這次問題所在
不是出不出錢的問題 是擴權都發局的問題
照舊條文走的話 受損疑義戶有監造人+自鑑
兩道關卡 新條文的話 這次都發局誤判就沒
新條文若補齊原不服 自鑑的管道 就更完善
有扯建商安全書 這是他們市議會通過 還是立
法院通過 投票結果咧
回推 看到第四條第三款 確有保護自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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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大直事件10點多新聞八卦版吵起來後 起初大家只是說居民很慘,建商賠到脫褲脫產跑路,也很少人說安安市長怎樣,他昨天還去 現場視察(雖然看時間點蔣KMT這鍋大概甩不掉),但也沒看到什麼文在帶風向批他。 到了深夜11-12點我開始看新聞下面推文開始出現柯負責的推文,我想應該是網軍上面的指 示下來了吧?![Re: [問卦] 大直下沉事件誰要負責 Re: [問卦] 大直下沉事件誰要負責](https://i.imgur.com/qmi6sBP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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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就是日本人的錯 為什麼選這種盆地當首都 根本沒辦法改那麼多房子 只是因為日本人台北離自己比較近就硬要選日本 其他跟著選的國民政府就不用講了88
首Po施工之初 住戶就發現房子龜裂 行文台北市政府說沒問題 建商也說沒問題 結果現在直接一樓直接變地基![[問卦] 大直下沉事件誰要負責 [問卦] 大直下沉事件誰要負責](https://i.imgur.com/nvMePgi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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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建商一定要負責,畢竟住戶住了三、四十年沒事,你動工沒穩固地基造成了損害。 然而住戶也要付一部份的責任,當初就不應該在那裏買房子。為什麼? 那裡以前可是一片水田窪地,地基怎麼可能會穩! 這是大直街的位置,位在基隆河的附近,但感覺有離一段距離對吧?![Re: [問卦] 大直下沉事件誰要負責 Re: [問卦] 大直下沉事件誰要負責](https://i.imgur.com/pRh8OvYb.jpg)
大樓有異狀應該都可設置儀器 持續監控 如果有異常 可以立即請業者停工 應該要問的是為何這次 沒有持續設置監控儀器回報機制12
原本的規定是受損疑義戶應自現場會勘或接獲監造(拆)人書面認定報告之日起二個月內 檢附鑑定機構所出具鑑定報告,都發局再進行列管 111年2月14日臺北市政府變更規定,改成建商自己認定有沒有損害鄰居,有的話都發局才![Re: [問卦] 大直下沉事件誰要負責 Re: [問卦] 大直下沉事件誰要負責](https://i.imgur.com/W4Ji4er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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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倒覺得這招很好啊 如你所說 改成建商自己認定有沒有損害鄰居,有的話都發局會列管 那建商自己認定沒問題 卻出了問題 那當然是建商自己負責啊 想看看![Re: [問卦] 大直下沉事件誰要負責 Re: [問卦] 大直下沉事件誰要負責](https://i.imgur.com/uztHSb2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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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是正常的嗎? 我們踩下走的馬路、道路、柏油路 有水管有電鑬沒錯我知道 可是...可是....![Re: [問卦] 大直下沉事件誰要負責 Re: [問卦] 大直下沉事件誰要負責](https://uc.udn.com.tw/photo/2023/05/13/realtime/2200415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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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泰的財報資產還有210億 現金也有20幾億 這應該沒法脫產跑掉 基泰就是絕對的負責人 但是不管賠償重建
其實這些都有案例! 這是去年的新聞,當時高雄巿政府還緊急叫怪手先來支撐。 基本上當時房子都己經傾斜成這樣子了,應該也是要拆掉重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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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大直住戶怒「8個月沒人理我們」!2建商議員陳怡君有貼出七月跟市府往來的公文 「經建方會同監造方現場會勘,認定會勘標的無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認定非屬施工損害 」 建商會不會依之前會勘結果辯稱跟自己無關,下沉公寓只是運氣不好,都發局都說跟我無![Re: [新聞] 大直住戶怒「8個月沒人理我們」!2建商 Re: [新聞] 大直住戶怒「8個月沒人理我們」!2建商](https://i.imgur.com/DpIyk0O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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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大直住戶怒「8個月沒人理我們」2建商互推整體理性中立客觀釐清一下 議員貼文 公文附圖![Re: [新聞] 大直住戶怒「8個月沒人理我們」2建商互推 Re: [新聞] 大直住戶怒「8個月沒人理我們」2建商互推](https://i.imgur.com/v9jcVSi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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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大直6棟民宅下陷!居民怒吼「陳情8個月沒看到有人貼蚵屁時期的工安處理 2020年12月1日 德惠街建築工程進行拆除作業造成鄰房外牆及內部牆壁受損事件, 受損戶於11月27日通報施工損鄰事件,該建案由忠泰建設公司起造、豪豐營造施 工,建管處為避免施工造成損害擴大影響,已督促工地持續監測,如有異常應立即通報及1
[討論] 為什麼當初鑑定寫 安全無虞 允許施工 阿?為什麼當初鑑定寫 安全無虞 允許施工阿? 鄰居已經反映有裂縫 傾斜 導致大門無法正常關閉 已經陳情半年了 當初誰鑑定給過的阿? 建商拿著 "安全無虞 允許施工" 的報告繼續施工 = =![[討論] 為什麼當初鑑定寫 安全無虞 允許施工 阿? [討論] 為什麼當初鑑定寫 安全無虞 允許施工 阿?](https://i.imgur.com/dy3WXFgb.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