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首例逃死!劉志明性侵女師致死改判無期
這也是我覺得最不合理的地方
目前臺灣對於死刑的認定
因為需要符合兩公約第6條之2「情節最重大之罪」
而以劉志明這案件來說
我們可以得出
「情節最重大」=「需有預謀」
所以
如果案件被害人為隨機、非特定人
基本上很高機率就跟死刑無涉
但,這「合理」嗎?
既然死刑審判
要將犯罪者「是否預謀」的要素丟進審判心證
那為什麼「犯罪過程」的情節
就可以排除在「情節最重大」的心證之外?
這是什麼道理?
現階段對於死刑的操作方式
目前看起來唯一的判斷標準只有「是否預謀」
依第六條之規定
舉個例子來說
大概只剩恐攻比較能符合死刑的範疇
但這又牽扯到法律程序「證明」的問題
只能說
為了把兩公約的「情節重大」
放進我國的死刑審判要素
不僅連實體審判的要件都更改了
連程序上的偵查都多了一道「證明預謀」難關
所以說
不判死的廢死確有他自己闡述的一套道理
但這個道理目前在臺灣的論理不僅可能沒辦法說服一般大眾
可能連他自己內心深處都沒辦法說服自己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六條
二 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 引述《au4g3wk4k (我喜歡肥肥)》之銘言:
: 首例逃死!劉志明性侵女師致死改判無期 藍委曝1關鍵:將假釋出獄
: TVBS 林恩如
: https://i.imgur.com/AzwGj19.jpeg
: 無期徒刑」定讞。(圖/TVBS資料畫面)
: 針對死刑釋憲案,憲法法庭日前做出「有條件合憲」判決,如今也出現首件逆轉逃死定讞
: 案。10年前殘忍殺害退休女教師,犯下強盜殺人罪的死刑犯劉志明,4日在更四審時,改
: 判「無期徒刑」定讞。對此,國民黨立委王鴻薇痛批,大法官就是要造成實質廢死的效果
: ,如今這第一位逃死的犯人,恐怕不會是最後一位;曾任檢察官的國民黨立委吳宗憲指出
: ,現行無期徒刑本質上其實都是25年的有期徒刑,根本無法達到嚇阻效果,該案被告已經
: 在押多年,頂多再坐10幾年牢,「劉志明在不久的將來就會假釋出獄」。
: 劉志明於2014年強行進入一名女教師車內,持鐵鎚重擊她頭部13下,再加以性侵並咬掉她
: 的乳頭,離開時更反鎖車門,造成陳女失血過多死亡,一審到更三審5度判死,但更四審
: 認為不符合情節最重大犯罪且劉有更生改善可能,改判無期徒刑。檢方不服提起上訴,最
: 終最高法院駁回,確定劉男免於死刑,這也成為憲法法庭9月20日嚴格限縮死刑後,首起
: 逃死案例。
: 「重擊頭部性侵咬掉乳頭殺人犯不用判死。」王鴻薇表示,劉犯正式成為釋憲宣告死刑合
: 憲後,第一個逃死的惡徒,對被害者家屬與全國人民,敲響了司法公平正義的喪鐘。這樣
: 罪大惡極的罪犯,歷審認為他犯嚴重之罪,難以期待可教化,但多次被最高法院撤銷,司
: 法院的意思很清楚,就是不準判他死刑。
: https://i.imgur.com/udciJkT.jpeg
: 無期徒刑」定讞。(圖/TVBS資料畫面)
: 王鴻薇直言,更四審終於有了「廢死自己人」認為劉犯就醫療角度而言,不能完全排除劉
: 有更生改善的可能性,而改判無期徒刑,讓他獲得這張免死金牌。如今這第一位逃死的犯
: 人,恐怕不會是最後一位,而被這群縱容罪犯的大法官,不要以為可以在學術與執政黨的
: 高塔裡躲著,這個社會永遠不會原諒這些他們以及這些罪犯。
: 「劉志明在不久的將來就會假釋出獄」,擔任過檢察官的國民黨立委吳宗憲無奈表示,現
: 行無期徒刑本質上其實都是25年的有期徒刑,根本無法達到嚇阻效果,如同今天這個案子
: ,被告其實已經在押多年,頂多再坐10幾年牢,就可以聲請假釋出獄了。
: 吳宗憲說,踏入社會工作後,常陪著被害人家屬從接辦案件、驗屍、解剖、偵查、起訴,
: 到最後判刑,將心比心,很能體會那種失去至親肝腸寸斷的痛,所以,他從不認同廢死,
: 更痛恨許多人總是站在悲劇之外,用一種看戲的態度去要求被害人家屬必須原諒被告,「
: 請告訴我,正義到底在哪?」。
: https://news.tvbs.com.tw/politics/264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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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多就是合理 不爽你選贏自己提名啊
民進黨跟他的大法官窮盡一切為死囚找活路
「需有預謀」,就是怕被害人家屬去
私刑復仇啦
垃圾法官不想擔阿
碩士女偕男友預謀鐵鎚殺死父親也逃死
殺到法律人就是情節重大了。
有預謀親手活活槌死至親棄屍,還想回頭
殺母親妹妹的都逃死了,不知道什麼才是
情節最重大之罪
幹你娘臭雞掰台灣法官
幹你娘臭雞掰民進黨
幹你娘臭雞掰廢死集團全家不得好死
合法但不合情理
法盲vs情理盲
柯文哲好友七個人踢死一個人
七個人分一分,一人判三年
希望出來 去幹法官 然後法官判無罪
法官:這年代姦殺一個人還好吧
11
[討論] 有關死刑的兩公約是馬英九任內過的每次看到死刑問題,我都真的很好奇,為什麼沒有人願意或膽敢去質疑馬英九? 馬英九任內通過的《兩公約施行法》,的確對於法官在個案中是否要判處死刑起了一定的限 制作用啊。 《兩公約施行法》(全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是在馬英九執政初期的2009年04月22日公布的,而其中:11
[問卦] 龔重安、王景玉能逃離死刑是因為?兩個都是殘暴、無預警的殺小孩, 一個2015年8歲女童、一個2016年3歲女童慘死刀下, 兩個歹徒都被判無期徒刑, 可以自在呼吸、運動、睡覺、吃飯, 可以學習才藝或佛法,怡情悅性,頤養天年。7
[黑特] 從來就沒有通過兩公約就廢死 看公約好嗎?從來就沒有通過兩公約就廢死 看一下條文 二 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 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 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塔綠斑把鍋甩到馬英九通過 兩公約6
Re: [新聞] 五度判死沒用!最高法院堅持讓他活 雙其實這已經全部都由法官來決定了,一般人根本沒置喙的餘地 甚至沒資格去討論,看看兩公約的法條就知道 第六條:二 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 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 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5
Re: [問卦] 兩公約綁住法官判死刑 誰的鍋END 從來就沒有簽了兩公約 就不能判死刑這回事 明明兩公約是長這樣 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 治殘害人群罪公 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 終局判決,不得執3
Re: [討論] 為什麼藍白不終止廢死兩公約第 六 條 一 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 剝奪。 二 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 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三 生命之剝奪構成殘害人群罪時,本公約締約國公認本條不得認為授權任何締約國以任何方式減免其依防止2
Re: [討論] 死刑案一件件檢驗,民進黨會怕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 一 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 無理剝奪。 二 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X
Re: [新聞] 歐盟再籲台廢除死刑 外交部:人權議題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六條 一 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 無理剝奪。- 你好 你是假消息的受害者 兩公約並不是禁止死刑 有例外"情節重大者" 其實法界都很清楚 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 際公約施行法」(下稱兩公約施行法)第二條規定,聯合國
- 這要完整看才行: 一 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 二 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 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 ,不得執行。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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