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男大生信義區撿屍正妹草叢性侵 3友
※ 引述《ha3810996 (微八嘎囧)》之銘言:
: 男大生信義區撿屍正妹草叢性侵 3友「幫把風穿褲」挨告結果出爐
: ETtoday社會新聞 | ETtoday新聞雲
: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 台北謝姓男大生前年和3個朋友泡完夜店,相約要去吃早餐,半路看到有女子醉倒,謝男: 把女子抱到後方草叢,友人留在路邊低頭玩手機,隔一陣子才跟進草叢,發現女子衣衫不: 整,趕忙幫她穿好衣服,謝男否認表示「違法的事不敢做」,最後坦承性侵,被法院判刑: 3年2月,被害人指控3名好友也是幫兇,台北地檢署14日第2次處分不起訴。
: 這起性侵案發生在撿屍頻傳的台北信義區松高路上,謝男和3個大學學長弟2019年10月25: 日一起在附近泡夜店到隔天凌晨,相約到其它地方去吃早餐,其中呂姓學長先出發,許男: 、陳男和謝男殿後,3人走在路上,突然看到年輕女子醉倒,謝男主動上前攀談。
: 年紀較輕的許男和陳男看2人在路邊聊了起來,雖然女子前言不搭後語,講話沒邏輯,但: 也不以為意,就坐在路邊人行道上玩起手機,再回頭時,就發現謝男和女子不見了,許男: 走到人行道後方的草叢找人,看到2人親親抱抱的,就回到人行道上,傳訊息給先到早餐: 店的呂男說「有狀況」,「要看謝男是不是要送女生回家」,請呂男再等一下。
: 呂男等得不耐煩,決定回松高路上和許男、陳男會合,一起進到草叢裡,只看到女子衣衫: 不整,胸罩都被脫掉了躺在草地上,謝男發現惡行被察覺後,向友人表示「違法的事情不: 敢做」,卻又說「擔心被拍到,要看附近有沒有監視器」,一行人先把女子衣服穿回去,: 再藉她手機找親友來接人。
: 女子此時意識稍微回復,看到眼前4個大男生圍著自己,也大吃一驚,但是警方獲報到場: 時,4人已經消失無蹤,被警方循線找到後,比對女子驗傷結果,謝男的DNA出現在女子下: 體,陳男的DNA則在胸罩上被發現,4人都被依妨害性自主移送。
: 謝男在偵查坦承和女子在草地上發生關係,並稱3名友人在外面負責把風,但檢察官調閱: 附近監視錄影畫面,發現事發草叢與人行道有一段距離,友人一直專心低頭看手機,不像: 是在把風,2020年間僅依趁機性交罪嫌起訴謝男。
: 台北地院審理後,考量被害人因本案身心受創,至今仍在精神科治療,不僅多次自殘,也: 打消出國念書的計畫,不願接受謝男所提50萬元和解條件,依乘機性交罪判他3年2月徒刑: ,目前上訴高院審理中。
: 至於謝男的3名友人涉案部分,因被害人堅持追究到底,經高檢署再議發回,台北地檢署: 再次偵辦,仍認為3人對謝男的惡行不知情,14日再次處分不起訴。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1029/2112275.htm
: 不願接受50萬和解,
: 原本有打算出國唸書,
: 感覺女方家裡環境應該不錯,
: 富家千金喝醉被拖進草叢野合,
: 台男真的很噁欸!
: 不過新聞沒解釋為什麼胸罩上有陳男DNA?
法律小學堂來囉
前言:本案涉及共同正犯及共犯認定的問題,外行人常常把共同正犯說成是共犯,這在法律用語上是很大的錯誤
依刑法第 28 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首先說說什麼是共同正犯,共同正犯在學說及實務上有不同的認定方式
學說主要採犯罪支配理論,在本案中比較有可能的是行為支配
行為人在整體犯罪過程中,居於「支配之操縱性地位」者,為正犯
諸如把風這類行為,由於能夠避免犯罪被人發現,因此具有共同行為分擔,會有可能成立共同正犯
而在實務上,常採用主客觀擇一標準說
只要客觀上有從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是主觀上有自己犯罪的意思(因犯罪而受有利益),即屬正犯;而未從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且無自己犯罪意思者,則為共犯。
而法律上的共犯,規範在刑法第28 及29條,分為教唆犯幫助犯
教唆犯:行為人對於原本無犯意之人教唆,使人產生犯罪決意,並實行犯罪,即為教唆犯幫助犯:行為人對已有犯罪決意之人提供幫助(不限於物質或是心靈上之幫助),而幫助正犯實行犯罪,即為教唆犯
而此處有一個很重要的點,我國共犯採限制從屬性,共犯必須從屬於正犯的不法行為,所以說如果正犯不成立犯罪的話,吶共犯也無法從屬,自然不會有教唆或幫助之論斷,但這會產生法律上的漏洞,按下不表
回到本案,由於檢察官調閱監視器,發現許男、陳男、呂男在距離草叢有段距離的人行道上,且專心低頭滑手機,因此認定無功能性支配,且三人與謝男並無犯意聯絡,依實務上的主客觀擇一標準說,並不能以乘機性交罪之共同正犯論斷,因此不起訴處分
要我說,許男、陳男、呂男如果當下有意識到謝男是在實施乘機性交(撿屍),那最應該調查的是有無觸犯
刑法 第 165 條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例如幫女生穿好衣服,假裝沒有被撿過等等...
這邊再提一下第165條的要件及共犯限制從屬性
165條是湮滅或隱匿關係 "他人" 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
理由在於行為人去因滅自己犯罪的證據是人之常情,對這種行為並無期待可能性,因此湮滅自己的犯罪證據不算犯罪
所以只有當他人著手時,才有犯罪可能
再假設一下,如果謝男教唆許男三人著手湮滅謝男的犯罪證據,此時謝男應該成立刑法第165條及刑法第29條之教唆犯
但是這邊有一個邏輯弔詭的地方,親自湮滅自己的刑事罪證,不法程度比較高,但是因為無期待可能性,因此無罪
但是教唆他人去湮滅自己的刑事罪證,不法程度較低,但是卻從屬共犯而犯罪,邏輯上說不通
因此不會成立教唆犯
--
字太多了 樓下幫本法盲翻譯
請濃縮至20個字以內
看吧,八卦不會出法律王,因為沒人看得懂
可以簡短5個字內說明嗎
八卦宅男只看得懂性侵部分文字,其他對他
們太難
性侵太難了好嗎 只看得懂生殖器插入
閱. 87分?
就是 無法認定是共犯
明天要考試了哦
10
[請益] 111年司律刑法一試甲唆使乙殺丙,又出重金請託知情之丁幫忙毀屍滅跡。乙殺死丙後將兇刀丟棄,丙之家屬 發現丙失蹤 後,立即報案。甲因此囑咐丁趕緊將丙屍體掩埋於荒山,甲並安排乙順利偷 渡出境。依實務見解,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丟棄兇刀,成立刑法第 165 條湮滅刑事證據罪 (B) 丁掩埋屍體,成立刑法第 165 條湮滅刑事證據罪之幫助犯6
Re: [閒聊] 為啥微笑棺木的人沒有被法律制裁?其實從正共犯的定義應該就能判別了 先說結論,我認為不會被法律制裁 刑法上最廣義的共犯,分別有「共同正犯」、「教唆犯」跟「幫助犯」 而共同正犯其實就等於正犯,教唆犯跟幫助犯才是狹義的共犯 正犯跟共犯的區別就在於,共犯會受到的刑責會比正犯還輕1
[問卦] 只能吉一個的法條?按照法理幫助犯、教唆犯都是共犯類型 而且以三惡煞行為來看,這三人就是共同正犯 警察說只能 一個依據是什麼? 警察沒學過刑法總則? 有沒有法律專家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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