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處分書送出才想說明 林智堅競選辯:黃國昌
就送達部分,菜鳥小律師來評論一下
回歸法律面討論,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1項的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所以沒錯,台大這個處分是8/9早上送達到相對人處所後才生效。但是本條規範的目的,是「起算處分相對人救濟期間用的」,也就是不服行政處分,有一個30日的訴願(或申訴等)期間,在8/9送達生效後,開始起算這個期間,所以這個條文跟要不要去台大以言詞陳述意見有啥關係?
那以言詞陳述意見跟哪個條文有關呢?
行政程序法第104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行政機關依第一百零二條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時,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通知相對人,必要時並公告之︰四、提出陳述書之期限及不提出之效果。」
行政程序法第105條第3項規定:「不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行政程序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期限內,以言詞向行政機關陳述意見代替陳述書之提出。」
本案處分相對人有提出陳述書,其實已經有陳述意見了,如果要「以言詞」來陳述意見,也應在台大所定期限內去以言詞提出,台大三次請相對人在指定期間內以言詞陳述意見,相對人都不去,那其實就是放棄以言詞陳述之機會。
結論是:本案跟行政處分什麼時候生效「一點關係也沒有」,重點是你要以言詞陳述,就要在台大所定期限內為之,而不是台大所定期限內不去,然後再去指定台大配合自己的時間。
不要把人民都當笨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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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講給死忠的聽的 沒事
你有比民進黨的黃帝穎律師強嗎?
全黨護一人,你說誰是笨蛋?
陳述意見本來就沒一定要到場 書面也行
他也是律師憑什麼你認為自己是對的
你是不是想要被吊路燈
快點報司法考試幾期
不就DPP最會的問A答B,反正死忠會信就好
況且也有書面通知了 沒來是你家的事
笨蛋永遠比你想像的多
法院是雙方律師正式碰面的地方,哈哈
超級正確!終於看到有人講到這個程序爭點
了
那些話是講給死忠的聽的
跟行政機關沒有是人民在指定時間的啦
你應該比黃帝穎肥
你們就是這樣,講那麼複雜還要一般人聽
懂真的很過分
覺得 黨要死忠的 不要聰明的
塔綠班一向無法無天只求骯髒勝選
他們就是要混在一起讓不懂的混淆啊
言之有物擲地有聲,不過塔綠班不會理你
林陣營的法學素養實在是令人大吃一驚
本來就是要穩住死忠的
推
請問大律師會在凌晨寄email給法院嗎
12
那個..人家9號寄出的是告訴你死刑了 並不是寄出問你要不要來解釋的 你這種扭曲兩者關係的言論要討論三小法律本質? : 黃國昌昨在臉書Po文指出,台大學倫會之前已經約談林智堅三次,林智堅自己選擇不出席 : ,等到學倫會作出決議,並在8日以掛號寄出結果通知,林智堅才在9日凌晨透過律師「急6
這些民進黨的腦袋到底怎麼了? 你00:30寄去的email台大說不定下午才開呀 依照你說的依送達、通知或使其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那你那封email根本就沒有效力呀 還是你可以他不行?7
說真的啦,這個根本沒啥意義。 林有陳述意見,他只是用書面陳述,不然他就不會說台大都沒有審查對他有利的東西,我 印象中台大也有說他書面陳述的樣子。 只是基於調查事實的必要,台大又邀請他來言詞陳述,只是不知道他在忙啥都沒去,這東 西絕對會影響法官心證,沒人說你選舉可以不用去欸,誰跟你說你很忙可以不要去,基本8
這個是很標準的偷換概念喇 台大學倫會發的這封信和小智競辦發的這封email 基本上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 這個是台大碩博論文違反學倫案件的處理要點7
好了啦,玩文字遊戲很開心嗎 學術界的動作是 蘇宏達先做審定報告說明,結論是建議撤銷碩士學位 接下來台大學務處收到審定報告,審核後同意撤銷碩士學位 台大8號下午把處分書寄出,算算時間大家應該9號上午會收到9
林智堅不就抹越黑 這樣競辦的意思不就是說 8號決議做成寄出 但是我在9號凌晨想要陳述意見 所以寄mail34
這位同學你想多了,你回去看30年來民進黨的玩法 法庭從來不是他們的爭點,他們做的只有幾件事情 先搶佔選民心目中得道德制高點 不管是利用資訊落差,還是智商落差 很多人沒有寫過論文,很多人沒有念過碩士或是念三流大學,知道的流程 格式一知半解,像某糖。26
覺得你寫得很好, 但應該只有法律背景的人看得完哈哈~ 我用白話一點的再解釋一下: 一堆程序法、訴訟法上「送達」的規定, 是用來決定對於被處分人、被判決人(例如本案的:林智堅)的效力時間起點。 聰明人應該馬上知道要問下一個問題:
爆
Re: [新聞] 苗博雅要公務員唸PTT推文 黃珊珊稱無法在美國,聽證制度不論程序還是結果,都相較於公聽會是有強制力的, 所以並非是少數議員自己決定,就可以召開聽證。 正常的話,是需要經過委員會的同意授權,才能取得這樣的公權力。 來看看台北市議會的聽證辦法, 聽證會也是需要各委員會的同意才能召開。44
[贈送] 慶110地特上榜來信贈送行政法口訣(已截止)本魯為了銘謝PTT國考版的前輩與後進的指教, 因此手邊有自製兩個word檔, 分別是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行政執行法的口訣, 內容絕大部分是本魯自創的,有少部分是擷取阿摩上的, (阿摩上有個口訣達人 "三七我撿豬" 正是本魯本尊 )18
Re: [請益] 一題行政法Hi,我是子雲,最近剛好解題書要改版,準備來國考版辦贈書活動,順道回答一下本題, 第一小題爭點在「依照不同的違法樣態判斷不同的裁處權時效起算點」實務見解的判斷方 式可以先出來,再進行事實涵攝! 以下就第一小題附上我的參考解答給您參考: 甲住臺北市,其子乙於民國(下同)102年3月1日出生,甲於106年4月1日始向臺北市某戶15
[請益] 關於行政程序法一題各位先進請問一題行政程序法 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發現甲未繳納108年度使用牌照稅,卻開車上路,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 28條第1項規定;財政部為使辦理裁罰機關對違章案件之裁罰金額或倍數有一客觀之基準 可資參考,訂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地方稅捐稽徵機關乃依上開相 關規定,處應納稅額0.3倍之罰鍰。請依上開情境及行政程序法規定,簡述財政部訂定「15
[請益]再請教一題行政序法問題各位同學大家好, 還是上次那題,經過各位指點,我修正如下,請各位再次鞭策 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發現甲未繳納108年度使用牌照稅,卻開車上路,違反使用牌照稅法 第 28條第1項規定;財政部為使辦理裁罰機關對違章案件之裁罰金額或倍數有一客觀之 基準 可資參考,訂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地方稅捐稽徵機關乃依8
[轉錄] 黃國昌FB-林智堅總部別再硬拗胡扯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 黃國昌FB(藍勾勾) 3.轉錄內容︰- 行政程序法 第116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但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 第129條規定:「行政機關認前條之申請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 訴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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