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對國會擴權法案違憲之我見-3
※ 引述《ms883050 (離開這裡那就是我的目標)》之銘言:
: 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第2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 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並: 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 之行為。第5項、第6項則規定被質詢人違反上開質詢相關行為規範者,處2萬元以上20萬: 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課處罰鍰;第9項規定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為虛偽陳: 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惟第25條第1項所定「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 、「反質詢」及第2項所定「隱匿資訊」、「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等,構成要件並不明: 確,實務執行上恐因主觀上認知或政治立場不同而有不同定義,認定容易流於恣意,亦未: 能使受規範者預見其何種作為或不作為構成義務之違反,以及所應受之處罰為何。又實務: 上質詢事項眾多,未必皆與事實釐清
: 或證明有關,更常充滿主觀認知、期待、訴求等涉及價值判斷之言詞,且質詢內容亦可能: 屬正在進行中之事件,或基於錯誤之資訊而來者;此種情形,如何認定政府人員之答詢係: 屬第2項或第9項所定之「虛偽答復」或「虛偽陳述」,而應課予處罰,除有違反法律明確: 性原則外,執行上亦易生爭議。
: 依據李惠宗行政法要義
: 明確性原則
: 明確性原則的直接目的,在使人民對自己之行為知所調適;間接地在防止國家公權力之濫: 用。
: 國家各種公權力之行為是否明確,以三個要素作為判斷基準:
: 1.可理解性,以一般人所具有的理解能力為準(釋545)
: 2.可預見性,以受規範者所具有之預見可能性為準(釋524)
: 3.審查可能性,以司法者或客觀的第三人藉由邏輯的方式,可以審查為準。(釋545,釋617
: )
: 法治國家所要求的規範明確性包括規範中的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須使人民能夠理解;從而: 能產生預見可能性,知所因應;發生疑義時,透過司法可進行規範的審查(釋432、釋491: 、釋617),故各種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使人民能知悉或至少達到人民足以預見該行: 政行為之效果。
: 個人以為違反法律明確性是這次擴權法案最嚴重的爭議,因為這部分牽涉到了刑罰及行政: 罰的部分,也就是限制了人民的基本權利,上述有關「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 」、「反質詢」,「隱匿資訊」、「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大多只能運用主觀之判斷,: 故會延伸出由立法委員投票決定是否「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反質詢」: ,「隱匿資訊」、「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而非經由證據以及經驗法則來判斷,而且在: 法條中也排除了立法委員的舉證責任,經由投票便可以逕行下達對人民權利產生侵害的行: 政處分,試問如果進入行政訴訟,要以何證據指稱相對人「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 之外」、「反質詢」,「隱匿資訊」、「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 故實務執行上恐因主觀上認知或政治立場不同而有不同定義,認定容易流於恣意。故違: 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不要好的不學學壞的
跟小j2一樣講一些似是而非的反邏輯智障話
法律明確性原則不是給你拿來無限上綱的
一個法案有一部分可能會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所以整個法案就是錯的?
開車上路可能會遇到爆胎或機件故障(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所以根本不該開車? 邏輯不是這樣用的八?
至於虛偽陳述更是為槓而槓 又不是你一句話立委直接主觀判斷虛偽陳述
一定是經由新事證證明你前述事證為假
例如你說沒去招待會館但攝影機有拍到
或是謊稱沒看過公文但該公文卻有親筆簽名之類的
以刑法來說就是事證造成新舊具結落差
整天扯甚麼「立委主觀判斷就可以投票開罰」就是帶風向而已
太離譜辣~~~~~~~
--
正名「國會改革法案」!誰跟你擴權
!?
號稱民主進步的”党”就整天拿曲解造
謠的法條解釋餵食信徒
要批評前也先看一下,我有法條,OK?
小j2也會搬法條啊 不過你們兩個都沒有邏輯 這點倒是滿相似的
還有把我跟j大比太抬舉我了,我只是個
喜歡討論法律的塔綠班
可憐,連中文都不懂了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第25條
明明就有說那一條有違憲之虞,你沒看齁
到底是誰比較沒有邏輯呀,呵呵
失敬失敬 原來是鍵盤大法官來著的
邏輯掉在地上了,快檢起來
撿啦幹 幹嘛裝作你有那玩意兒ㄆ
人人都可以對憲法發表意見
憲法本來就是人民權益的保障書
廢話 憲法也保障我酸你鍵盤大法官的言論自由啊科科
※ 編輯: noway (1.200.26.84 臺灣), 06/23/2024 18:52:0763
Re: [新聞] 黃國昌質問「哪條法律規定懷疑官員虛偽陳早上開車上班邊聽直播剛好跟到這趴 卓的回答真的是標準一直換概念問A答B 黃針對覆議案第七條「懷疑就可以課刑責」 就是說你行政院換概念把立委糾舉移送換成立委裁量權僭越司法 結果卓瘋狂跳針說什麼主觀認定的定義43
[黑特] 幹XD xxxcv是不是不識字我這幾天一直不斷提釋字585要看 結果他提了也要看633 啊幹633也是依585審酌條文啊XDDDD 修正之後的條文還不是不能違反58530
[討論] 到底立法院可不可以作行政罰鍰處分?因為討論白藍聯手強行通過的國會擴權法案 支持方多截取釋字585號解釋來護航國會對人民罰鍰的合法性 特別去找了慕尼黑法學博士李惠宗教授的說法 來佐證不才本人雲慕尼黑鍵盤法學大師的看法 由於319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真調會條例)是一項政治爭鬥痕跡頗深的法律9
[爆卦] 東吳法律刑法教授林書楷FB:藍白條文違憲看到藍白所提出的「藐視國會罪」條文(條文如圖),心想不知這個條文是蔥博士、還是 他的麻吉大哥花蓮王主導的,如果可以還真想對草擬者”咆哮”一下刑法構成要件不是這 樣亂定的…… 這個條文的內容本身很明顯就違反「構成要件明確性」,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即使藍白硬 要強行通過,將來大概也會被憲法法庭宣告違憲。31
Re: [爆卦] 沈伯洋: 質詢的時間上台就是被質詢回應一下推文裡一直被害妄想立委會集體投票故意要弄你的兄弟 我們先撇開國會聽證權或是蔑視國會罪不提 也就是先不論對象 你今天執著的點在於「隱瞞不實」、「虛偽陳述」沒有一個合理的客觀判斷標準 那麼我們簡單從刑法邏輯來看22
Re: [討論] 只能等釋憲了不是嗎?目前方向大概就是比例原則(必要性-侵害最小原則) 因為目前國會擴權法案裡面有針對私法人跟關係人(個人)的部分 這是比較有爭議的,有人說歐美也這樣啊 那歐洲有國家也有廢除死刑啊,那台灣要不要廢除死刑?這說不通吧 其次是權力分立、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內容是不是具體明確,人民是否可得預見之狀態,3
[討論] 黃國昌知道什麼是法律明確性原則嗎黃國昌雖然是民訴學者,但相信這種基本的憲法學理他肯定也是略懂略懂的。 釋字432號解釋:「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於 立法定制時,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從立法上適 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而為相應之規定。有關專門職業人員行為準則及懲戒之 立法使用抽象概念者,苟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X
Re: [討論] 黃國昌看來放生藐視國會罪了: 不確定法律概念在公法中到處可見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就是屬於公法無疑 「藐視」兩字是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沒錯 但你要說這樣就違憲還太早了點- 這次藐視國會幾個重點:調查、機密資料不能拒絕、不能隱匿不然就處罰、虛偽陳述可以用 刑法處罰,跟真調會條例有87%像 根據釋憲案 調查:可以查但第一不能逾越其他憲法機構職權,所以檢調在查的不能查,屬於監察院的不 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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