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羈押+不得再抗告(推文指正可抗告)
※ 引述《cutbear123 (皇帝熊)》之銘言:
: 幹 高院神之一手
: 積極介入+不得再抗告
: 阿北直接喜提2+2羈押禁見蹲好蹲滿不得抗告
: 笑死
: P.S. 今天失誤買惹排骨飯==
裁定詳細:
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證資料等足稽。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OO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則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二、本件就目前聲請書所述內容及偵查檢察官掌握之案情,雖形式上已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之要件。然被告所為,究僅係被告單純圖利京華城共犯沈OO、抑或與共犯沈OO期約甚至收受違背職務賄賂,仍有待偵查檢察官依調查所獲之具體證據查明。而偵查係一浮動狀態,隨證據及資料獲得逐漸形成具體之犯罪輪廓,甚至轉成賄賂罪重刑,則被告為避免受到重刑,縱暫時坦承部分事實,仍有可能於將來避重就輕、翻異前詞,甚且勾串共犯或證人;況被告所述,仍與已為本院羈押之共犯沈OO、應OO、彭OO等所述不一。為保障被告將來反對詰問權及證人證言之貞潔,且被告目前所涉犯最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部分,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因犯重罪而有滅證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三、考量被告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之動態平衡,並審酌憲法上比例原則,尤其刑事訴訟法對勾串共犯或證人並無有效預防規定,亦無法如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以僅能於被告逃匿時沒入保證金之具保擔保之;為保全證據,且經衡量後,因本案為貪污犯行,造成共犯沈OO在京華城一案即獲有二百餘億元之不法利益,影響社會層面深遠,應偏向公共利益維護,故認確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替代,而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105條第3項規定,羈押被告於臺北看守所,並禁止接見、通信。
現在變成二百餘億元,到底什麼概念...
: 推 RodrigueZ810: 可以抗告拉= = 220.129.82.162 09/05 17:26: → opthr1215: 可以抗告吧。 59.124.123.243 09/05 17:26
這邊補充一下
台灣高等法院的「不得再抗告」,是指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二次抗告,且必須以「裁定違背法令」為限(是否確有其事,則是法院的自由心證)
不過在羈押程序上,至多只能抗告一次
對法律的理解,不能只有一半
否認很容易發生這種錯誤,且真的家醜外揚的話,不曉得要怎樣收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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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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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法官品質保證
擴容容積市價估計的吧
柯文哲為避免受到重刑,縱暫時坦承部分事實
這法官非常公正
寫的好白話
容積轉換地價=不法利益
太垃圾了吧 為什麼跟財團靠攏
一起拿刀叉吃台北市民的肉喔
禁止接見+通信 柯屁你還是自盡好了
所以到底是承認了什麼? 好想知道喔
柯和應沈的證詞對不上,那就是被咬囉
有些事實凹不了 所以只能承認拚交保
昨天說我不知道真的演太誇張了 可能有影
響法官心證 畢竟馬上被狂打臉
到底怎樣的臉皮在百姓面前說坦蕩
20%加公設的樓地板面積按附近商辦均價
算的吧
京華城多賺兩百億阿
這次不能再說我不知道了啦 那天出來一堆人幫
圓不知道不是那個不知道 不就是承認自己知道
嗎
就是你他媽明明知道超過還硬要啦
跟上依次完全一樣的證據 法官見解南轅北
同情小草
原來超過560%都是犯罪喔,完了,全部
縣市長都要抓去關了
狗廁洗一天洗了什麼出來?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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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關鍵就是"有串證"之事實北檢的聲明裏其實就是這句話最最最關鍵"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非逃亡) 再配合彭振聲已經被聲請羈押以及有傳彭的太太,足以證明 1, 彭振聲已被查到金流 2, 彭振聲一直與小薇、沈慶京、柯文哲之間有勾串連絡 因此,檢察官已經有明顯的心證,柯文哲不但已構成圖利罪,而且因為相關人等之間有勾X
[黑特] 北檢逮捕理由?本署檢察官31日凌晨對柯文哲訊問過程中,柯文哲表示不願繼續接受訊問,逕欲離開偵查 庭,檢察官曉諭得先行休息後再接受訊問,惟仍遭柯拒絕,經審酌柯涉犯圖利罪嫌重大, 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倘若未完成訊問程序,即任其自由離去,將使案情 晦暗不明、風險驟升而有妨害偵查目的,故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當庭諭知逮捕柯, 並告知相關權利、交付逮捕通知書。9
Re: [問卦]原來交保有分兩種?不是啦 司法院這篇講得很清楚 基本上吼是這樣的 這只是順序問題 1.檢察官看案件需不需要用到羈押6
[轉錄] 陳又新FB:檢方抗告柯文哲無保請回的觀察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 陳又新 3.轉錄內容︰3
[討論] 感覺越來越有羈押的必要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 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1
Re: [討論] 柯文哲無保請回理由從已曝光的裁定理由來看 台北地院認為檢方提供的證據,當時的副市長比市長更可疑。 有勾串和不實陳述的疑慮。 而且,副市長還有親自參與都委會的會議過程。 不過細節還看不到,有待後續抗告或者起訴書再更詳細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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