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黃國昌,你以為這樣就算結束了?
黃國昌!交卷了只是開始,惡夢才要襲來。法律的明確性,只是個開頭呢!
這次修法過的25條(質詢),基本罰官員3項:
1。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
2。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3。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之同意,不得缺席。
以上立法院罰罰鍰,然後在虛偽陳述部份,罰刑法141-1。
這次的憲法法庭,因為黃國昌的答辯書寫了反質詢沒有違反明確性原則,所以才被抓出來打。
但,其實反質詢只是聲請方打“質詢”這個點的其中一項/法的明確性也只是其中一個爭
點而已,你後面還有很多關要過呢!
目前聲請方主要打點有:
0。立法程序瑕疵
1。國情報告和質詢總統
2。質詢
3。人事同意權
4。調查權
5。聽證權
除了質詢規定外,其他你準備好了嗎?別再說時間不夠呦!
而,單就“質詢”這點來說,因為在710是行政院負責,我就拿行政院的聲請書來說。
https://i.imgur.com/UKrbkfZ.jpeg
他們主打法律明確性和正當法律原則,以及平等原則。
法律明確性有三要件:
文意能理解,被規範者有行為預見性,司法可審核性。
黃國昌只回了文意理解部份,後兩項完全沒碰,而後兩項,才是聲請方的殺器。
簡單來說,因為這個罰,要先主席制止後,並經院會決議後才能罰。換言之,主席的心證與院會決議結果不可預期,那被規範者當然無法預見行為後果,行政法院也無法審核這種處罰合不合理了。
比如說,吳宗憲不是要用判例嗎?
我們理解的判例是:
罵幹你娘罰多少錢,罵你媽死了多少錢,罵你臭婊子算不算侮辱。。。這些慢慢都會有公定價碼。
但在立職法25條不是。
哪怕之前有官員駡立委幹你娘被罰過10萬,但,只要這次是主席不制止,或院會沒決議,這次就不用罰耶!
有沒有神奇?
所以,這條後續還有的討論。(其他爭點還很多,大家有空去看看四份聲請書)---
唉,這次修法,一次丟了那麼多違憲爭議出來,光一個質詢就那麼多問題,0806一定討論不完的啦!
--
塔綠班完全不敢面對這個視頻
之前又不用罰。你現在要罰,完全是另一件事。
大法官的法官
卡提諾意見書表示:
國昌也沒有在怕的,爲了新北市長,違
憲算什麼
徒勞 小草根本沒有想講道理
看不懂要面對什麼 當時可沒立罰則啊
路上隨便人亂罵幹XX誰會被罰錢?
我回3r
同意呀。
※ 編輯: fdtu0928 (180.218.232.43 臺灣), 07/15/2024 21:26:38期待8月6日
那天要吵的問題超多,每一條都比質詢大。
※ 編輯: fdtu0928 (180.218.232.43 臺灣), 07/15/2024 21:28:28在那邊亂比喻 不會比喻就別亂比好嗎
法立出來不就是要等判例就知道反質詢
人家打的點是(白話文),只要你國會多數,你同黨官員怎麼反質詢罵立委老母不交資料 不出席都罰不到,這樣就不符合法律明確性了,懂了嗎?
※ 編輯: fdtu0928 (180.218.232.43 臺灣), 07/15/2024 21:33:30甚麼樣子會被罰 你是在倒果為因蛤?
公然侮辱立法出來有附送幹XX多少錢嗎?
而且0806還是開一整天的言詞辯論,想想
就刺激XDD
live 開起來!
問題是上次準備庭伯祥大法官認知的
反質詢和國昌幻想的根本不一樣,等
著被電
說真的啦,質詢這條其實很小,其他大點才嚴重。
※ 編輯: fdtu0928 (180.218.232.43 臺灣), 07/15/2024 21:35:33夠了喔
還扯判例咧?人家海洋法系是已經先
有很多法院判例,後來才有集成法典
條文,但既然你是屬於歐陸法系,那
在條文裡有罰金罰鍰都要先做好行為
的定義
判例法、習慣法光法律產生成順序就
和你成文法不一樣了
這個就是吳宗憲鬼扯了。他直接把黃國昌今天定義講出來不就好了?很明顯是這兩天才確 定的嘛。
※ 編輯: fdtu0928 (180.218.232.43 臺灣), 07/15/2024 21:38:51這種法學自慰程度高中生都比你強
是嘛?那你回答一下: 若下一屆民進黨中央執政,同時國會多數,官員突然罵了黃國昌幹你娘,可是黃國昌按立 職法25條居然罰不到官員,這又是怎麼回事呢?
(現代東亞後進國家可能很難理解習慣
法與判例,尤其是漢人社會)
送到法官這邊,法官一定很煩,到底最後都要
我來判有沒有反質詢
判例法、習慣法、英美海洋法系其實
是很封建的東西(英國故有封建體系
不用講,美國也有莊園武力與西部拓
荒而形成的封建體系),漢人則是習慣
被吏治帝國成文法統治
推
A2t7x91ajB0Rat3
伯祥開宗明義已經講的很清楚啊,黃
國昌還裝死
以你的智商可能不知罵幹你娘是直接用刑
法伺侯了,要不要先解釋你怎麼會有這種
低端想法?
還有同樣罵幹,有的法官判罰,有的判是
語助詞,這根法明確性完全無關,可預見
性也不是這樣用的,你的法學緒論是打掃
阿姨教的?
嗯,這的確我舉例不當(一時太興奮)。幹你娘的確可以用其他罪來罰。 我修正一下吧! 官員某個回答語句,黃國昌在國會藍白多數時,曾經用25條罰過官員錢。(可能是不交資 料,或請假不出席。。。等等。) 若,下一屆民進黨中央執政,同時國會多數,這時官員再次使用了同樣語句(或同樣行為 ),可是黃國昌按立職法25條這次居然罰不到官員,而且罰不到的原因就是院會多數決議 沒過,(也就是說,行為受不受罰完全與行為無關)這又是怎麼回事呢?
※ 編輯: fdtu0928 (180.218.232.43 臺灣), 07/15/2024 22:11:27 ※ 編輯: fdtu0928 (180.218.232.43 臺灣), 07/15/2024 22:13:46 ※ 編輯: fdtu0928 (180.218.232.43 臺灣), 07/15/2024 22:15:38黃國昌那種立法條文方式如果拿去20
世紀初歐陸的德、奧就算了,現在完
全不行
不值得討論的垃圾
我已經開到大法官要發暫停處分了 自己
都列不出何謂反質詢定義 居然叫人看影
片 研究所寫畢業論文也沒這麼白癡
扯
綠狗快來集合了
好了啦 有問題就改啊 總比民進黨8年不
知道再幹嘛
努力寫好合憲且較無爭議的法律呀!急著違憲很了不起嗎?
※ 編輯: fdtu0928 (180.218.232.43 臺灣), 07/15/2024 23:27:40你這只是政治問題,是實務的操作,跟法
明確性根本無關,前面講了還聽不懂這是
智力差距
法律明確性你到底懂不懂? 我提的就是法律問題,誰跟你政治問題? 可否理解、可否預見、可否審查,就這麼簡單。 可否理解,黃國昌解釋了。 但官員無法預見自己同樣的行為會不會成罪--同樣的行為,會因為主席不同(如吳宗憲和 柯志恩),或是質詢立委不同(如陳永康或徐900),就會有犯不犯罪的差異,這就是不 可預見性。官員要如何答詢? 更不用說司法無法審查了。 針對法律回答吧!小蔥。
※ 編輯: fdtu0928 (180.218.232.43 臺灣), 07/16/2024 00:08:39難道罵一聲幹有的法官判有罪有的法官判
無罪,就代表公然侮辱罪充滿不可預測不
明確,所以這條違憲?你要不要查查有多
少不同法官裁判差多大?連大法官都因為
通姦推翻以前觀點,難不成大法官是薛丁
格的違憲審查?現實操作跟法律規定是2回
事早就講了,你連罵幹你娘都不知是刑法
,還在自慰覺得好棒,以你的智商會這樣
想不意外啦,小怒沈puma
例子很多啦,車停紅線就看警察心情要驅
趕還是開罰,正常人都知是現實執行問題
,以你的智商一定覺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違憲是吧?求求你別再找打掃阿姨教
法律了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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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關於第二十五條反質詢...今天齁,戰國策不知道出了甚麼毛病 給小草網軍這麼巨大的工作量,洗了好幾篇的國昌好棒棒文 先給道德長城的連結: 黃國昌:今天不是任何人都可以直接說:你反質詢,我要罰你錢!沒有人設計法律這麼粗魯的20
Re: [新聞] 何謂反質詢?大法官尤伯祥開電黃國昌:你什麼是反質詢? 可能性有3 1. 反過來質詢立委 立委不是行政單位, 技術上沒有意義, 只會變成講垃圾話16
[討論] 法條要怎麼修綠粉才不會抗議根據條文規定,質詢的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被質詢人除為避免 國防、外交明顯立即的危害或依法應秘密的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復、拒 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的行為;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院會或 各委員會同意,不得缺席。 這是通過的條文內容 我是想問要怎麼改 綠粉才不會抗議7
Re: [新聞] 為何綠執政8年不做國會改革?沈伯洋竟扯文章超長 慎入 真的是認知作戰的專家 法律概念不好的 直接被唬爛的天花亂墜 例如我們的主持人 我不怪他了8
[討論] 對國會擴權法案違憲之我見-3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第2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 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並 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 之行為。第5項、第6項則規定被質詢人違反上開質詢相關行為規範者,處2萬元以上20萬6
Re: [討論] 小草幹麻不理性分析?黑熊舉例一 『 最大的問題是明確性問題 ---------- 闖紅燈被開單是警察的職權4
Re: [新聞] 內政部政次答不出早餐吃什麼 黃捷虧藐視他就是在反諷啊。 你覺得她的邏輯不好… 問吃早餐吃立委的立委 把選民當笨蛋嗎… 但她不是真的問啊 … 她就是在反諷啊 用一個 正常人都能知道錯誤的提問,來突顯這條法律的不合理之處2
Re: [轉錄] 特急件小周的人渣文本 國會改革名詞內涵25條二讀的版本 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 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之同意,不得缺席。X
Re: [黑特] 被調查人=證人?拒答不會藐視國會 不自證己罪原則仍有適用 出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 二、逾越聽證會調查之目的所提出之詰問或對質。 三、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項。- 首先藍白一直說我們抄美國的阿 沒錯,美國的確有藐視國會罪 但美國憲法是三權分立, 我們是五權分立 英國沒有實質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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