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檳榔一定會被收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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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檢方敢用貪污治罪偵辦,就是已經有金流、有對價關係
北檢偵訊之後一定直接開聲押庭
最快今天、明天檳榔就會羈押禁見
檳榔掰開屁眼咳三聲、翻開包皮檢查有無違禁品
獄警看到檳榔的屁眼,心裡在想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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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1.86.219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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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一下下一條好嗎
推
好古錐
推
彭振聲的羈押庭好像都還沒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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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看法條了還只看一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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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收押之前都不要給柯黑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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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利不代表有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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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利而已幹嘛羈押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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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金流那你檢察官就要認輸了阿不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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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審庭開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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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利也是有人被收押過吧 看是怎麼圖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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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押起來對不起台灣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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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論節目都幫忙定罪了 真的很可悲
推
圖利是五年重罪且涉案金額百億怎不能押
推
黃國昌繼續鬧 阿北更會被羈押
爆
Re: [新聞] 台電凹廠商幫立委買電腦 竟害經理慘丟30見鬼了!!?? 藉勢藉端勒索的民進黨立委邱志偉反而沒事?? 貪污治罪條例 第 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19
Re: [討論] 司法快訊!卡提諾法庭:圖利不是貪污法規名稱: 貪污治罪條例 第 6 條 1.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7
Re: [新聞] 桃檢4度請票欲搜索鄭文燦 均遭法官以「無貪污治罪條例 第5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 未遂犯罰之。」 第11條第2項「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6
Re: [討論] 我來讓柯粉直接破滅 對高虹安的最後希望先說我不是故意要酸你的 但我真的覺得不是5-1條耶 一般議員詐領助理費是用人頭 這些人頭是配合議員的 是心甘情願的 所以用的是貪汙治罪條例 第5-3條3
Re: [新聞] 選罷法第廿六條 通過行政院版本: : ※ 文章網址: : 推 hydra3179: 不過致中回鍋從政,也沒地方選得上了吧 59.124.165.188 05/26 16:48 : 推 QQFU: 賴的黑金槍真厲害,完全切割中 101.12.89.153 05/26 16:49 : → tinmar: 現有法律縣市首長二審還沒定讞 都能去職了 59.115.159.217 05/26 16:494
Re: [新聞] 台南議會前議長賴美惠涉詐領232萬助理費公文書罪嫌起訴賴美惠等5人。 有人說怎麼不是貪污罪起訴,會這樣講代表這個人連中文都看不懂 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是什麼罪? 就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的第一項第二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3
Re: [問卦] 你各位貪污會只貪200萬?不是啊 貪污罪這麼重,誰這麼大膽子敢犯貪污罪? 有多重呢? 竊取或侵占公用(公有)器材、財物、藉勢勒索、強占、強募財物 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1
Re: [新聞] 快訊/拒絕黑金槍毒!「選罷法」明定:就沒有丫! 以現在現任地方的政治人物,就是邱莉莉! 問題是你用貪污治罪條例,也不可能求刑到十年好不好! 第 4 條2
[討論]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阿北我在土城等你 貪污治罪條例 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2
Re: [黑特] 投共上校只判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既然你都發文問了,不知道有沒有去看過判決書?此案的判決書關於量刑算是寫的簡單明 瞭。 此案是貪污案,先不考慮其他「投共」問題。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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