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哇嗚 台中的派出所長被盧嬤拔掉了
※ 引述《miler22020 (小草 代號亞斯伯格)》之銘言:
: 這齣太好笑了啦!
: 事情是三月發生的
: 昨天議員做球想要給盧嬤殺球
: 盧嬤針對督學 警察都懲處 所長被拔官
: 慘慘慘 以後屁孩們直接帶更扯的武器去學校打老師都不意外了
: 警察還被影響工作是三小?
先思考一下《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十八之四條第二項明文,強制「同行」之規定不適用於「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傷害罪而未產生死亡結果者,並非得處長期監禁的刑罰)
再按《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法相關機制》
第二點第一款表示,「基於尊重校園自主及自治之精神,警察人員未經校方同意,不得任意進入校園,故因偵辦校園內之刑事案件,而須主動進入校園前,應先行知會校方聯繫窗口(主任秘書或學務主任以上層級),取得校方同意,並於校方代表人員陪同下進行。」
因此目前是人家行政上走錯了,才會搞成盧市長憤怒的問題
至於「武器」部分,理論上已經是違禁品的範圍了,《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有明確管教方式:
第三十一點 違法或違禁物品之處理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法物品時,應儘速通知學校,由學校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視情況採取必要之處置:
(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應交由學校予以暫時保管,並由學校視其情節,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領回。但學校認為下列物品,有依相關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必要者,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一)前項以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刀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影片或其他物品。
(三)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
(四)其他法令規定之違禁物品。
教師或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前二項各款以外之物品,有妨害學習、教學或校園安全之虞者,得予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教學或校園安全之虞時,返還學生或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領回。
教師或學校為暫時保管時,應負妥善管理之責,不得損壞。但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接到學校通知後,未於通知書所定期限內領回者,學校不負保管責任,並得移由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處理。
這些事到頭來,再多的擔心是沒用的
阻卻違法之事,不可能是一兩天便能解決的,除非整個階層出現貪腐現象,導致沒人中止憾事,否則理論上盧市長的行為是正確的。
至於警方,也必須照章辦事
但據傳是沒有依規則通知,因此才釀成現時的局面,這是可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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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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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樂球棒是體育器材不是違禁品
不是說這小學生還不滿12歲
這法也用不到
對一個小學生直接警察進校園拿人 這明
顯行政疏失
不是一般的小學生,是拿球棒攻擊別人的人
行政程序上有瑕疵是指有沒有事先通知跟
陪同的吧,並不是可不可以抓。但盧震怒
的點不是行政上的瑕疵
小孩連老師都打了,這才是最核心的
問題。現在找個理由重罰處理的人。
鼓勵以後小孩可以繼續打人或是砍人囉
!
會進少年法庭就滿12歲了
老師報警違反什麼法?避重就輕再閃啊
今天燒起來的是因為盧秀燕說老師不原諒學
生去報警不適任
打人打老師以後都有盧市長的保護
市長依據什麼法講老師不適任?不適任是法
律用詞非常重你找那麼多法條不會不知道吧
那個小孩的行為 跟台南高雄親綠的宮廟八
家將有拚
規定百百種最好每位基層都知道,都嘛
出事之後才發現有這條規定。如果什麼
法條都記得,你他媽的還去當鴿子?
那修法啊,聽說在野黨過半
老師報的警啦 可撥
起訴後一樣會被羈押啊 橘子又沒回來
盧媽在敗警查的票
修不了啊 綠畜會霸佔主席台等等一系列
奧步啊
先求自家綠委乖一點再來談修法
20
Re: [新聞] 影/學生不聽話老師報警抓人 盧秀燕氣到大叔自從年過四十後就不相信單一一家新聞報導,因為台灣新聞媒體 屬於製造業。 綜合幾家報導後事情大概如下:8
[討論] 「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法相關機制」內政部警政署「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法相關機制」 (一)發動時機 1、主動:偵辦校園內之刑事案件。 2、被動:依校方請求,定時或不定時進入校園,協助巡查有無不法,以防制綁架或恐嚇 等校園暴力事件。6
Re: [閒聊] 警察進學校帶走小六生內政部警政署「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法相關機制」(含發動時機、執法方式、授權層級、 警力派遣、通報機制及新聞處理等)如下: (一)發動時機 1、主動:偵辦校園內之刑事案件。 2、被動:依校方請求,定時或不定時進入校園,協助巡查有無不法,以防制綁架或恐嚇5
Re: [請益] 國中生騎乘電動車上下學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第二十條 二十、應輔導與管教之違法或不當行為 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學校及教師應施以適當輔導或管教: (一)違反法律、法規命令或地方自治規章。 (二)違反依合法程序制定之校規。2
[分享] LINE群組之不回應家長,是親師溝通不良貳抱歉修正之,衝流量不是我的目的,把資訊分享出來才是我真正的想法。更何況也沒有靠 這個資訊賺錢,也不能兼職。 造成誤解,還請包涵。 貼上全文,以供參考。 --------2
[轉錄] 部長你來校園示範看看1.轉錄網址︰ ※ 請附上有效原文連結或短網址 ※ 2.轉錄來源︰ ※ 推特/FB 須為 FB人物名稱、FB粉絲團名稱 ※1
Re: [新聞] 新北國中生遭割喉亡 人本:普遍性搜書包我們來看看主管國民教育的教育部怎麼說喔 人本說,我們要落實兩公約 有關「安全檢查」,應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9點規定辦 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務處(訓導處)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30點第1項及第2項- 抱歉修正之,衝流量不是我的目的,把資訊分享出來才是我真正的想法。更何況也沒有靠 這個資訊賺錢,也不能兼職。 造成誤解,還請包涵。 貼上全文,以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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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這次不是折疊刀!新北國中生(帶槍到校)水槍可以射BB彈?! ETtoday 這次不是折疊刀!新北國中生「帶槍到校」射黑板 校方火速沒收 記者戴上容/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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