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謝國樑今天到國民黨基隆市黨部開記者會
※ 引述《SatoTakuma (塔庫瑪)》之銘言:
: 標題: Re: [討論] 謝國樑今天到國民黨基隆市黨部開記者會
: 時間: Wed Feb 21 13:37:14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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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兩點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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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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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說 林右昌放任產權模糊 這件事有問題
:
: 謝市長就任後應該可以先處理吧
:
: 反正真是林右昌有處理不對的地方 總歸還是謝市府要處理啊!?
:
謝就是等合約到期後完成點交動作丫!
:
: 第二點是
:
: 如果說NET有合約問題
:
: 基隆市政府也應該透過法院來要求NET
:
: 而不是"先"直接換鎖 強行把NET給換掉
你先搞清OT合約好嗎?
今天不管是大日或是主富,在OT合約到期日,所有的權利都一併告終!
你合約告終本來就是和甲方完成點交動作,怎麼變成甲方強佔呢?
請記住,這裡要完成點交的甲方和乙方,是基隆巿政和大日。
從來沒有主富什麼角色!
我甲方和乙方完成了點交,或是由甲方因乙方不到完成點交,都不甘路人的事。
你一個路人直接拿一把鎖鎖了我家大門,我還要等法院訴請執行?
有沒有這麼搞笑的事?
你現在主富的角色在這一案,就是二房東的房客併在點交當天一個路人。
甲方和乙方的事甘你一個路人什麼事?
PS:
(一)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稱租賃管理條例)第12條:
租賃契約消滅時,租賃住宅之返還,應由租賃當事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一
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
前項點交後尚有遺留物,除租賃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取回時
,視為拋棄其所有權,其所需處理費用,得由押金扣除,不足者,出租人得請求承租人給
付。
這裡的共同方是主富嗎?
主富(NET)的律師要不要出來說,這裡的共同方或是OT合約的乙方是主富(NET)嗎?
:
:
: 以上 兩點疑惑
:
: 不知其他政黑版友覺得如何?
:
: --
: 環保悲歌 阿拉斯加九隻北極熊游泳求生
:
: 美國礦產管理局科學家日前發現九隻在阿拉斯加開闊海域游泳求生的北極熊
: ,最遠的一隻離海岸達六十英哩。這加深了人們對全球氣候暖化的憂慮。
:
: <中廣新聞 2008/08/26>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98.9.219 (臺灣)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HatePolitics/E.C-NhTXVtWNfw
: → sinon0123: 現在藍粉眼中net就是黑心企業 39.10.8.63 02/21 13:38
扯什麼黑心?
充其量就是沒有什麼法律常識!
: → hlcian: 對 產權有問題 現任市府不就是要接手繼續 39.14.1.36 02/21 13:39: → hlcian: 做完嗎 39.14.1.36 02/21 13:39
等合約到接續做完,現在不就是要接續做完,結果一個路人出來鬧?
: 推 gogen: 現任市長+市政爭議==>>>去黨部?? 1.200.152.151 02/21 13:40: → logvincent: 是這樣沒錯,但也可以如新竹市長一樣 101.137.183.141 02/21 13:44: → logvincent: 都不處理然後怪責前任市長 101.137.183.141 02/21 13:44
笑死人了,你一個OT合約,由巿府當起造人,結果資方反過來吵要擁有產權?
你記住,這裡簽的是OT合約,你前巿長要不要解釋清楚當初為什麼不處理產權。
再退一步,你5+3+2真的走完了,產權是歸主富(NET)還是基隆巿政府。
你一個類OT案,你乙方最多只能主張營運權,不得主張產權。
你要不要翻出任何一個法條出來,不論是OT、ROT、BOT等...
乙方可以主張,在合約到期後可以直接接受土建建物的產權?
--
如果房客合約到期不走 是房東自行搬?
你先說明房客的定義! 一般房客的定義在租賃合約的乙方。 請問主富(NET)是租賃合約的乙方嗎? 還有就是現在巿政府有叫人強行搬離主富於2~4F的財物嗎? 如果沒有搬是強制了什麼?
※ 編輯: bulden (210.201.91.224 臺灣), 02/21/2024 14:02:59要帶法院執行命令 找警察 里長 陪同搬
啊
那也是後來真的不搬的事!
只有換門鎖 不用
現在基隆巿的動作就是換了門鎖。
※ 編輯: bulden (210.201.91.224 臺灣), 02/21/2024 14:03:50終於出現了 流浪漢開大 鎖你家大門
難道不是?
※ 編輯: bulden (210.201.91.224 臺灣), 02/21/2024 14:04:21這是定調了嗎?net是流浪漢亂鎖自己出
資建造的建物的門?加油喔,希望謝市
長就照這個說法講XDD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笑屎
還類OT勒,現在事實就是net出資蓋2-4
樓,真的以為起造人掛基隆市就一定是
基隆市政府的?這麼多判決案例都說不
是了,484故意陷害謝市長啊?嚴重到讓
人懷疑是不是在反串
想想西部特盧慘案,聽勸,好好研究清
楚再來帶風向
如果你覺得政府這樣可以,以後外面租店面
的,臨時不續約下個月把你東西全部拿走也可
以
不就套房之類的“住宅”租賃
依照既有管道行使權利實在累煞人
才要專法特設規定
允許房東一方到場“視為完成點交”
法律就是法律,你不喜歡就叫民進黨去修法丫。 連同促參條例一起修,讓協力廠可直在營運權結束後擁有產權。
流浪漢出錢蓋2-4樓做生意 有一天你不爽租
直接帶警察耍流氓砸鎖 這樣夠精準嗎?
還差那一點點! 你流浪漢出錢蓋房子,起造人還是原屋主。 結果你和原屋主在蓋好日,不主張產權,不另議約,這也夠奇耙的。
其實不管租約什麼的,半夜沒有法院命令可以
闖入民宅,就很嚴重了啦,政府可以這樣搞財
團,改天就可以這樣搞妳家
還民宅咧! 政府的財產還民宅咧! 你合約的乙方同意甲方的相關動作,還在闖入民宅? 搞清楚好嗎? 這是OT案的合約到期點交,你相關爭議由乙方和第三方自行解決。 合約到期日,依法完成點交。
您提這個
不就正好凸顯
住宅“以外”的租賃 好比商場
按照既有的規範
“不能”單方點交
那你提出來人家單方點交的乙方同意甲方的動作吔! 對了,你知道這個OT案的乙方是誰嗎?
※ 編輯: bulden (210.201.91.224 臺灣), 02/21/2024 14:15:23 ※ 編輯: bulden (210.201.91.224 臺灣), 02/21/2024 14:17:19扯啥修法呀您
張飛打岳飛也可以言之鑿鑿 厲害 厲害
尊敬 祝福
你說我張飛打岳飛,我還說你關公戰秦瓊咧! 雙方約定點交的動作,身為乙方的大日不做主張,你一個路人NET主張什麼?
※ 編輯: bulden (210.201.91.224 臺灣), 02/21/2024 14:18:47 ※ 編輯: bulden (210.201.91.224 臺灣), 02/21/2024 14:20:52新增建築物的產權沒釐清為什麼可點交?怎
麼可以點交別人的東西?
你還是先搞清到底是OT還是ROT再來! 你合約到期日,你所有的權利一併告終! 你締約的甲乙方完成點交動作,你相關的產權就會回到甲方。 去看促參條例! 一堆人要跳過促參條例是怎麼回事。
※ 編輯: bulden (210.201.91.224 臺灣), 02/21/2024 14:22:49這年頭迴力鏢來得總是又快又兇
單方點交可以的話
等著看微風信義的下場吧
呵呵呵呵
笑死人了,一碼歸一碼! 你單方點交的乙方(大日開發)有出來控訴巿府不法嗎? 你乙方和第三方的爭議怎麼不自己去互相訴訟,扯甲方是什麼動機。
https://www.cdns.com.tw/articles/954864※ 編輯: bulden (210.201.91.224 臺灣), 02/21/2024 14:25:33 ※ 編輯: bulden (210.201.91.224 臺灣), 02/21/2024 14:26:21
引住宅的規範來詮釋ot的關係
你也知道OT丫! 那你知道富立在OT裡的角色嗎?
沒在一碼歸一碼的
還真不曉得是誰哩
祝您好運囉
改天搞不好還有微風信義的案子好接
哈哈
幫財團嘴政府? 我有這麼閒嗎? 你自己如果搞不清OT案的甲方乙方的權利義務,要怎麼擺就自己去擺。
打臉文讚,還有OT跟NET也沒關係啊是大日
沒事兒,想想200萬殷實商人
怎麼有一個蠢貨在那邊甲方乙方點不點交的,
就拿出法院公文,此事件能帶警察半夜衝就好
,不敢面對的蠢貨
分析100分 好棒棒
有人針對ot發問了
稿趕快擬吧您
別再搬住宅市場條例出來砸自個飯碗囉
啾咪
2-4樓又不是市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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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基隆東岸net事件要開始燒了吧?安安 陳律師義文您好 欣聞NET(主富)/大日/基隆市政府的合約已經被媒體披露 不知道您是否可以點評一下? 合約封面35
Re: [問卦] 基隆東岸net事件要開始燒了吧?照NET跟陳律師的訴求 就是產權未定 市府不能公開招標 但是NET還是委屈的投標了 只是輸給微風23
[討論] 美女律師談論基隆Net案律師來講最清楚啊 背景: 基隆市府委託大日營運此停車場,大日找主富合作,主富自己出錢蓋了2-4樓商場 然後基隆市府改給微風營運25
[請益] 這樣的租賃條約有違法嗎?看到租賃契約上面有幾條在一般租賃契約看不到的條例,不知道是不是違法的?求版上租屋大神幫解答 第一點是:本租金含物業管理費及車位,若爾後因租賃因素額外產生稅賦成本之增加,將取消管理費、車位含租金之優惠,每月租金將不再含車位及管理費,並自出租日起追繳每月車位及管理費。 這樣他就不是叫房客補繳稅金,而是補繳管理費和車費,這樣根本變相漲房租 第二點: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承租人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一個月之租金額,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租賃關係消滅,完成點交或視為完成點交之手續後,承租人仍於租賃住宅有遺留物者,除租賃雙方另有約定外,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向承租人催告,屆期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其所有權。 我查網路一般來說欠租不是都是兩個月才能消滅租賃關係嗎?房東可以自己改一個月嗎?20
[請益] 帶租約中古屋房客押金問題我想請問版友是否有相似的經驗或是法律依據可以參考。 如果買了一間隔間出租的二手屋, 在換約的過程中,房客押金(兩個月房租)的部分是應該 1. 從原屋主那邊直接拿過來? 2. 從換約的房客那邊拿一份新的過來?11
[問卦] NET律師怎麼沒再出現了?自從當初合約被挖出來 發現條款寫得清清楚楚 甲方基隆市府 乙方大日開發 協力廠商NET 乙方只有受託經營 整棟1-4樓都是甲方所有 NET甚至連乙方都不是 就是下包商而已6
Re: [問卦] 基隆NET案,螢真律師也做一集解釋了為什麼一個在合約上 只是乙方(大日開發)的協力廠商 可以隨便蓋一座增建物 就說這整片都他的啊? 地不是基隆市政府的嗎? 增建物的定作人不也是基隆市政府嗎?4
Re: [新聞] NET轟市府強盜!東岸商場今移交恐爆衝突基本上OT類型的案子都會有合約到期後建物所有權轉移的條款。 (就是那個T字的意思) 「通常」轉移的條件是合約終止時, 假設這合約的確有這樣寫。 外加上新聞內容寫的4
Re: [新聞] NET槓上基市府!謝國樑親上火線 喊話林黨 : 立委王鴻薇等人陪同下親上火線解釋,東岸商場是屬於基隆市全體市民的資產,不是 : 他的資產,在商場的一切施政、工作都以基隆市民的利益為優先;他同時也要基隆市前 市 : 長、內政部長林右昌出面說清楚,這個東岸商場產權,到底是不是NET的?- 新竹球場是委託民間經營(OT)案 雖然看不到正式簽約的OT契約版本 但促參司網站上可以找到公告版的契約草案 契約草案下載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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