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李正皓 threads 偵查不公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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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小草:
偵查不公開原則適用的對象有誰?
檢察官
檢查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
司法警察
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
告訴代理人
依偵查程序執行職務人員
如果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會怎樣?
依照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10 指出,對於違反偵查不公開之檢警調人員,應依刑法 §
132 洩漏國防以外秘密規定處斷,特別要注意的是,偵查不公開原則主要是約束檢調人員,律師則是依照律師倫理,有保密義務。其餘如記者、告發人、被告與證人,對於偵查中案件都沒有保密的義務,不是偵查不公開原則約束的對象,即便洩漏案情也不須負擔行政或刑事的責任。
===
如果文字太多,我幫忙畫重點:
記者、告發人、被告與證人,對於偵查中案件都沒有保密的義務,不是偵查不公開原則約束的對象,即便洩漏案情也不須負擔行政或刑事的責任。
===
整天看到媒體獨家就在那邊喊國家機器,到底要多沒常識?
資料來源:
https://lawplayer.tw/blog/p/principle-of-secret-investigation
4.附註、心得、想法︰
另外補充
之前陳東豪就針對黃國昌整天喊為什麼偵查不公開可以流出訊息
幹譙過了
第一個是有一些資訊是本來就會公開 襄閱主任檢察官是指定的發言人 有義務幫記者問
這個是不問內容 只問程序 是可以講的
然後像這次的usb 1500
本來就是每間記者都會想跑的獨家 這次剛好跑到了
民眾黨前陣子整天在喊北檢沒證據卻抓人
現在有證據了 怎麼是喊清查誰洩密?
吹哨者(揭弊者)保護法咧?
https://imgur.com/1vz752Q
好了啦 大家都習慣案情會有風聲了
你們家阿北沒有比較特別啦
假如有造謠的去告一告啦 被跑獨家不要哭啦 乖
--
偵查不公開對象不是討論到爛掉了嗎?
所以記者自己有參與訊問?
還是蚵仔有跟你托夢啊
前幾篇就有人在推文說了,還是有人在該該叫
打那麼多字,小草有閱讀障礙看不懂
吹哨者保護法兩大將想把吹哨者抓出來
這人是白癡嗎重點是有人洩密跟犯图利罪
急到簡體跑出來了 好的 這帳號也算半廢了 有夠可憐
小草吵著要公開,其心可議
廢話說再多也沒用 不過騙騙青鳥可以
誰洩密?去抓啊。
問題是記者有保護爆料者的義務好嗎?更
何況你的爆料者冒著違法的風險告訴你欸
?笑死人
我以前還有點保留,現在越來越確定有小草
傾向的都是白痴
喔喔 啊記者怎麼知道的??
笑死先確定不是白黨內鬼吧 騙騙雜草
可以
記者怎麼知道的要跟你講?
如非只有一個檢察官知道
氣到簡體字彈出來 所以說來源應該是被
告或證人
記者沒義務跟你說怎麼知的
小鳥覺得蚵仔託夢給記者吧
解釋給他們看會看得懂?
氣到簡轉繁沒轉好...
表示檢察官違法啊
小草讀書是罪 他們還以為偵查不公開
適用所有人吧
可悲
就是要抓記者培養七年檢調的線民啊,抓其
他人幹嘛
馬小姐自承1500消息來自檢調 那請問
檢調透露這個給她有合法嗎?
這篇小草看不懂啦,傳去隔壁也沒用
所以有人違法啊= =
結果小鳥自認記者在檢調有內線 笑死
有什麼好笑的 老師還沒教你們吹哨者保護法是不是
小草很氣喔
記者沒違法沒差啊 就配合調查誰洩露而已
抱歉 記者對消息來源可以拒絕證言
告發人小平叔 會收到裁定書嗎
偵查不公開,記者卻知道內容,一定是檢調
洩露,當然要查。至於怎麼查檢方要說明,
不需名嘴下指導棋
這篇串文三天前 ㄎㄎ
雙標黨跟雙標草沒在差小你那麼多的
啦反正就是民進黨司法迫害
這種不知道洩密者是誰的情況下只能告記者 但
都說了是約束檢調人員,記者自己也
說檢調這條線至少經營了七年,所以
應該要查一下啊…
記者9成9以上不會講出給資料的是誰 就算最後
真的會笑死 吹哨者保護法用來保護洩密
去看草案 乖
※ 編輯: Berotec (101.8.35.201 臺灣), 09/09/2024 16:49:17有起訴 但多半都會無罪吧
錢鈑煮來噓了,代表這篇該推。
所以記者是托夢知道的。沒有司法人
員洩漏?
記者是夢到的意思?
草案XD 拿清朝的劍斬明朝的官
就愛看蔥粉雙標的樣子
※ 編輯: Berotec (101.8.35.201 臺灣), 09/09/2024 16:50:51你要找出給資料的人是誰才能告他洩密
主要癥結點是記者資料誰給的??
好啦問你揭弊法第6條有寫記者嗎
記者不適用 但他的來源有可能適用
揭弊法是保護向政府機關檢舉不法
所以其實小草在乎的是源頭
誰說要保護外洩情資給記者
小鳥念書有犯法嗎
已知就有兩路洩密,弱問:只有兩路嗎?結
果一堆還想偷換概念
笑死
重點是記者自己自爆消息來源是檢調 難
道洩密的檢調是誰不用查?
小草很怒,因為阿北又又被認證了。
告發人就說小平吧
所以小平有看過USB內容?
的確 國昌也拿過正常人拿不到的資料 憑
什麼記者不能
人家怕檢調不認真辦柯的案件 不能洩漏出
來XD
嗎
記者的消息是鬼提供的?
對東森發飆那次,不是有記者問怎麼偵察不
公開又要把證據拿出來?
不是欸 根本沒檢察官出來透漏啊 還是私
底下講?不就是洩密了
把鬼找出來才能告啊 告記者大概率找不到人
長知識了
信了,藍白翻車
看到ivorysoap氣到連簡體字都跑粗乃
這篇給推XDDD
這篇戳到特別多人喔XDD
法務部部長認命同意權在藍白手裡,不
承諾抓出北檢內部洩密者別想過
只要牽扯到教主,某些團體會狂暴化
這次剛好跑到了??你要不要聽聽看你
在說什麼,還是你無法理解?
跑到新聞啦 怎麼了 事實上是很正常的好嗎 每個案子都馬有人在挖新聞 也多少都有挖到 不知道為什麼阿北的新聞小草要狂暴就是了 阿北的冷錢包比阿燦的保冷袋尊貴??
期待小草客觀講理是不是搞錯了什麼?
不過被告、證人有可能會變串證,還是不適
合講案情
這種記者跑的 "受害者"什麼顏色都有吧 平常
心嘍 反正你也抓不到
所以柯文哲或證人爆料的話是完全合法的
搞不好是民眾黨內部大嘴巴爆出來的
不管合不合法,記者也不會講出來源
法務部長任命有同意權?別笑死人了好嗎?
又不是只有檢察官知道有USB
偵查不公開的對象都有明確規定啊 一
堆識讀能力有問題的在那邊吵啊
記者沒事 但是偵查公務員有事啊^^
對啊但是大挑戰 怎麼從記者口中問出名字 人家有拒絕證言的權利
檢察官洩密有罪耶,笨鳥們是智障?
對啊快證明是誰 樓上藍粉都知道不一定是檢察官了
法務部長任命權是在行政院長,還是你
法務部長跟司法院長搞錯?
我們賤種綠畜都認為記者隨便都能拿到
傻鳥不是本來就一堆智障嗎? 整天吹
得好像是他們在辦案一樣 1500在那邊
保證 啊保證拿什麼保證? 沒有的話
要怎樣? 裸奔嗎? 笑死我了 造謠一
大堆都沒事
辦案消息 XDDDDDDD
肥燦line對話被掌握 好像消息流出也滿隨便的 不過沒有鳥會靠杯這種事情
笑死 又出來秀智商
這也能護航?一個不公開的東西,跑到獨
大概跟肥燦被得知line刪除換新機 妙妙姐被得知拿王八機一樣 Whos car
家是什麼意思?吹哨者保護法我更是笑死
,法律規定不能公開的東西,你洩密給記
者,然後你叫吹哨者?這邏輯…呵呵,跟
馬大記者不相伯仲。
小草以為只有檢調知道???民眾黨只敢講
檢調耶,其他沒有否認
2樓找到證據告訴我
這篇標準鳥鳥邏輯差還怕人不知道笑死
所以違法的是檢察官啊,很難懂嗎
北檢洩密 記者造謠 選一個而已很難懂?
功在揪出一個支那人 讚
不公開說你沒證據抓人
公開說你違反偵察不公開
包牌黨的話不用太當真啦
青鳥都白癡耶 難怪只剩下政黑可以取暖
反串要先說呀
窩支前就貼過了 洨草包活在自己世界
總有一人洩露給記者阿 不然通靈嗎
廢話喊國家機器當然是針對檢調,不然是針對記
者?
跑司法線記者就那幾個,剛好都某家常拿到獨家
其他家記者是豬嗎?
什麼咖出來吠
你把燦哥當打臉工具真糟糕
雙標戰神真的是法律博士嗎??????????????
可以公開給記者就不用這條bug法律了
7樓 哈哈哈哈
整天說要證據然後又喊偵查不公開的也是同
一群智障 真的是精神分裂
法盲韭草和小粉紅氣急敗壞,就是要推
阿燦的時候沒出來吠的草,現在出來吠什
麼?
你這跟柯文哲問A答B不是一模一樣嗎
?人家質疑的是記者怎麼知道這些資
訊的,你在那邊說記者不用保密。老
話一句,今天白綠對調,我不信你會
這麼好心護航記者啦,還拒絕證言消
息來源咧 可笑 難怪媒體是製造業
檢警給記者料好像很普遍
如果真的以後嚴格禁止的話,新聞會很難
看,新聞又不能像政論節目腦補編故事做
一整集
草草崩潰中 哈哈哈
小丑
這篇好多...廁
包牌黨最會打自己嘴巴了
邏輯死亡
記者會知道真的很奇怪 不過這算是陋習了
吧 從以前就沒在保護被告
笑死 小草瘋狂崩潰
這種鑽漏洞的惡習也可以護航成這樣啊
。是本還是平時品行太差?
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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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馬記者:記者不受偵查不公開規範!八卦是 馬大記者再不濟也是違法犯紀的共犯 主犯當然是洩密的北檢 但共犯是協助洩密的要角 一樣觸犯我國法律有刑責的39
Re: [問卦] 鏡週刊女記者都在檢察官辦公室幹嘛?不管他們在做什麼? 都有觸犯我國法律的疑慮 刑事訴訟法 第 245 條 1.偵查,不公開之。16
Re: [新聞] 30歲男網紅陳屍大安區豪宅 屋主竟是捧紅不是啊 這聲明居然是透過律師發布的也太奇怪 「偵查不公開」這五個字針對的並不是一般人耶 這位經紀人又不是相關人員並不受「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管制啊 律師一定知道相關辦法,怎會代發這種聲明9
Re: [問卦] 馬郁雯是怎麼取得200%可靠的偵查中機可以查一下偵查不公開 誰應該遵守偵查不公開? 須遵守偵查不公開人員 (一)檢察事務官、6
[討論] 高的案件是否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鏡週刊寫這麼多資料 那個公務員洩密啊 完全不怕被辦洩密罪耶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至3項規定: 「偵查,不公開之。5
Re: [時事] 林姿妙批是辦案 還是選舉手段《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 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 、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前項所稱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 法警察、辯護人及告訴代理人以外,依其法定職務於偵查程序為訴訟行為或從事輔助工作7
[討論] 楊文科一直在迴避問題新竹縣長楊文科因為涉及竹北天坑案,與建商互動密切,有觸犯貪污治罪條例,所以前陣子 就被檢調抓去偵訊了 昨天有新聞媒體再次採訪他,結果他只用一句「偵查不公開」,說自己不評論,就跑了,有 夠誇張 問題是,「偵查不公開」的限制對象明明就不包含當事人,可以看依刑事訴訟法所授權制定4
[問卦] 一直喊「偵查不公開」的人在想什麼?這陣子聽了好多人都在喊偵查不公開 依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第 5 條 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 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第 8 條 案件在偵查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2
[討論] 檢調線透露給媒體有例外刑事訴訟上,為了維護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權益,設辯護人在場權的制度,為偵查不公開 原則的例外。 此外,如果是基於重大公共利益目的,也可以例外允許公開部分的偵查內容或程序。例如 ,涉及社會重大犯罪事件時,偵查者如果將部分內容透露給新聞媒體,可以「主張公益阻 卻違法」。- 就跟被告主張偵查不公開一樣, 法律沒這東西,但是很好用。 被告不想跟你說,就用偵查不公開。 告不贏又想讓你閉嘴,就用保留法律追訴權。 第245條(偵查不公開或揭露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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