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柯:合約蓋我的印章 這印章我第一次看到
阿北的律師是不是頭很痛
碰到這種委託人
可能阿北跟律師討論的時候,也一堆說我不知道
然後各種證據都指向他,他還是一直說我不知道
每個證人的證詞都咬死他,他還是我不知道
基於被告這種非常識的回答,依據被告的社經地位跟工作經驗
法官不會鳥你說我不知道,反而會認為你態度很差
刑法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看看阿北中了幾個
法院在刑上應行審酌之事由,其他法律上甚且以明文規定得為加重或減輕其刑。
阿北你這麼屌,是不是不想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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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後態度不佳阿北是吞定了
其實加重或減輕應該也沒差多少了? QQ
想出來 也是無能為力的 !!!
廢死主張之一就 殺一是死 那多殺 賺
不會 你看柯私下對話紀錄就知道 他跟律
師不會說我不知道
這咖唯一的出路就是操縱與論打死法迫害
企圖影響法官判案 這種操作白癡的看得
出來 小草看不出來
小草只知道111要去挺阿北,嗆爆台灣司法
阿北:窩不知道啦
搞不好它根本看不起它的律師
依照阿北這種性格,13樓講的還真有
可能
爆
首Po今天鏡週刊披露 柯對木可公司與競總的授權金合約, 柯坦承有簽約,但不知道內容,也不知是誰拿給他簽的,更不清楚10%授權金的事,至於合 約上的競總大章與柯本人的章,柯回答:「我不曉得我有這個印章,我知道這份合約,我看 一看就放著,但這印章我是第一次看到,我不知道是誰蓋章的」1
你們要站在阿北的角度去看才能理解他為什麼這麼說 阿北很清楚,他這個說法不是說給檢察官或是法官聽的,因為一般人都知道違法的行為就 是違法的行為,跟你本人的意志沒什麼關係 但阿北的支持群眾,有很大一部分是那種“我才不管阿北的行為違不違法,我們認為合理 就好了,至於為什麼合理?因為民進黨惹火我們了,民進黨自己就一堆人不守法,我們用9
其實走到現在 我們這些原支持者已經看得差不多了 只是差一個最後的收尾而已 就拿這篇的引述來說好了,假定週刊所引述為實 真的是他說的原話,沒有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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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Toyz賣大麻菸彈全認罪 律師:他國中強調國中學歷是因為 刑法第 57 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 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9
Re: [新聞] 女店員偷吃2顆茶葉蛋判刑3個月惹議 二檢察官PO文指出,其實部分輕微罪刑符合法定要件,並經過檢察官審酌,就可以依照「微 罪不舉」之法理,做出「職權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被告沒有刑責。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常務理事、橋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徐弘儒指出,所謂「職權不起訴 處分」,係指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對於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的案件 ,包含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以及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與贓物等輕7
Re: [爆卦] 李茂生的可教化斂財術這個我再簡單解釋一下好了: 1. 這個"社會鑑定"可以一直重做, 如果被告覺得做的結果不滿意,可以要求另外的團隊來做,換言之, 就算另外兩個團隊做了鑑定,只要被告不滿意, 都可以再要求李茂生做鑑定,而且李茂生做的鑑定如果法院不採信,5
Re: [問卦] 本刑最低7年可以減刑成1年11個月??建議先研究清楚「最高法院一零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七八號」刑事判決後,再來指摘法院 的《刑事訴訟法》「違法」吧... 「刑法第五十九條所謂「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與刑法第五十七條所稱之審酌「一切情 狀」,二者並非屬截然不同之範圍,於裁判上酌量減輕其刑時,本應就犯罪一切情狀( 包括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舉之十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5
Re: [新聞] 高虹安不妙!小兔招了「都她決定」浮報助利用職務上詐欺罪是7年以上,想要不關一定要兩年以下, 所以一定要湊滿兩次減刑的機會。 一個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自白或自首,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高虹安) 一個刑法第57條:是犯罪後態度(有沒有好好配合) 缺一個就是3.5年以上,還是拚不了緩刑。4
Re: [新聞] 台南「極樂養老院」女照服員幫阿公「打手以下參考: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一一三年度侵上訴字第六八零號 三、不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之說明: 1.被告及辯護人主張:被告於偵查、原審及鈞院均坦承認罪,上訴後已於113年7月22日與 被害人AC000-A111240B(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乙男)達成損害賠償調解(由乙男之監護人 杜○○為乙男之法定代理人),約定被告應賠償乙男15萬元,並分10期給付。第1期1萬51
Re: [問卦] 是不是未來可能地院輕判高院重判?第三審只能是「法律審」,除非認為下級法院的判決違背法律、判例等,或者是事實資料 確定、發回重審是在浪費資源(可自為判決的情況),否則照理來講都會以駁回處理 然而是否確實有違反,以法官本身的心證為主。 : 有個疑似收茶葉罐美金的 : 一二審證據不足無罪1
Re: [黑特] 刑法18條可以廢掉了,爛法律!還有扣打,我覺得該修的是刑57: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 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新聞內容似乎沒有提到一些重點... 就何男(甲○○)部分來講,判決書(註一)有提到「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 以一一一年度金簡字第四四零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及併科罰金一萬元確定,有期徒刑部分 於一一二年七月二十日執行完畢(另接續執行罰金易服勞役,於一一二年七月三十日執行 完畢出監)」,因此認定為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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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男糾眾打死情敵哥哥 國民法官重判花蓮地方法院發佈之「一一二年度國審原重訴字第一號」刑事判決摘要中,另提到量刑因 素,統整如下: ┌──────┬────────────┬────────────┐ │ 被告 │ 高○○ │ 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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