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陳揮文黃暐瀚聯手打臉圖利罪不是貪汙罪
信仰就是這麼回事
信仰講的是情感面的東西
是相信
無條件相信
像我這樣的真中立選民
不管對象是藍綠白
既然已進入司法偵查階段
就持保留態度
我們不可能現在就在那邊相信柯沒貪污
我們看的是證據
不是憑信仰去莫名相信
然後圖利罪跟收賄罪
都是貪污治罪條例明文處罰的
就是貪污罪的主要兩個態樣
如果連貪污治罪條例的貪污兩個字都看不到
那真的是還沒準備好討論這個話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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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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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網址
推
白教徒超級雙標啊 之前民進黨的人隨便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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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錯都直接被放到最大拿來罵 阿北出事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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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最寬鬆標準來護航
→
就是說現在到底是要談信仰還是司法,小草
→
可能要先想清楚
→
如果談信仰現在就可表態相信柯沒貪污,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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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問題
→
談司法,就請尊重司法
→
讓院檢好好去處理這事
→
如果連貪污治罪條例的貪污兩字都沒看到,
→
覺得圖利不算貪污,那肯定已經不是在談法
→
律了
推
只推你,貪污治罪條例的「貪污」小
→
草都集體看不到,堅持只有圖利不算
→
貪污,真的是不配談法
推
沒差啊 對小草來說投降輸一半也不算輸啊
→
貪污治罪條例已經寫那麼明貪污兩字了,如
→
果還真心覺得圖利不是貪污,那我會放棄跟
→
這樣的朋友對話
→
那已經不是在論法論事了
→
這樣的朋友不管說啥我都會回「嗯好」
→
沒把握講到他懂
→
當初蟾蜍貪汙柯也沒查到李述德金流 還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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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他送法辦,以圖利罪判九年,蟾蜍貪汙柯
→
送別人法辦圖利就有罪,牠自己圖利就沒罪
→
或許最悲哀的是,圖利罪不是貪污最早
→
是黃國昌說的。
推
不知道在對政治人物忠誠什麼,只要涉案就
→
直接拋棄
55
首Po現在親中的平面及電子媒體、政論節目的一貫立場, 就是如果最終只有辦圖利罪就是難對社會交代、政治辦案, 就是完全在迎合民眾黨在騙柯館昌粉的論述。 但平常能上TVBS偏激深藍仇綠政論節目的陳揮文和黃暐瀚, 今天不約而同打臉這樣的說法。6
我覺得大家都搞錯 小草狂喊圖利必須除罪化 我勸告狗娼跟小草們 不要這麼麻煩 只要遇到阿北15
圖利罪會有爭議 是因為裡面的條件但書有明知違法而為之 你硬是要用圖利罪去起訴柯p 你就要有辦法證明柯p是明知違法而為之 實務上這是很難的 但實際上無恥一點 找個綠色大法官 心證就好 請問這種司法有公平性可言嗎? 所謂可以給社會大眾交代 是指硬要入罪 硬掰一些牽強的東西 我說你明知就明知.....1
說真的,我也不懂小草會覺得只要圖利就不算什麼,我們來看一下 1.貪汙 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一億元以下 2.圖利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六千萬以下 想想李述德雖然是以圖利罪起訴但別忘了他還有加一條財產來源不明罪 財產來源不明講不清楚也是五年以下在怎麼算阿伯低消也要六年起跳3
都市計畫委員會相關會議中,與會者至少出現共18次反對容獎的發言,連「害怕」等強烈字眼都講出口卻全遭忽視 --->明知 負責把關是否違法的關鍵部門「法務局」都曾表明「都委會職掌似不包含創設容積獎勵制度」,但北市府仍一意孤行。 --->明知 詳細請見:5
相關會議柯p並沒有參加 他所蓋的章也只有到公展 其他都是彭副長蓋的甲章 事情就是丟著 直到被苗質詢才狀況外 況且他就是認為都委會多數人共識決哪可能出啥亂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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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鄭文燦/柯文哲哪一個判有罪機率高?鄭文燦遭起訴貪污治罪收賄罪,柯文哲遭羈押被告貪污治罪圖利罪。 一個事情沒辦成,一個事情有辦成, 一個證據是監聽,金流不確定。一個證據是公文人證,有沒有金流不確定。 另外則一些相對輕微財產不明罪先不論。 兩個人被起訴的時間點應該差不多,矚目度差很多。22
[黑特] 黃國昌就是在操縱一般人的法學知識很久沒有見到這麼噁心的人了 康乃爾法學博士 身為法律人卻利用一般人法學知識不足來帶風向 圖利不是貪污? 圖利罪可是規定在「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 是廣義的「貪汚」行為的一種11
Re: [新聞] 黃國昌稱楊文科「只是圖利非貪污」 網轟實在受不了很多青鳥沒讀過刑法在那邊帶風向 也受不了有少數人明明讀過刑法卻因為政治立場裝作不知道圖利罪的定位有爭論這件事而 跟著罵 圖利罪本身是不是貪污 在刑法界本來就有很大爭論7
[討論] 接下來網軍要洗圖利罪是惡法了阿北心存善念盡力而為 對的事情作 不對的事情不要做 認真做 這樣的阿北怎麼可能會違法? 阿北會違法那只有一個可能 那就是那個法是惡法1
Re: [黑特] 給柯粉來教育一下 什麼叫圖利罪抱歉 這條有貪污治罪條例以後沒在用了 因為公務員都用貪污治罪條例在辦 要用貪污治罪條例的6-1-4或6-1-5辦 柯文哲的情況是6-1-4 這非常重要- 簡單地說,當初在貪污治罪條例中加入圖利罪,就是想要將找不到賄賂金錢的貪污案,也 當成貪污重罪來辦。所以你沒有收一毛錢,讓人從很有錢的政府中得到好處,也有可能會 變成本刑5年以上的類貪污重犯。既然要設立這種罪,當初立法的最後成文結果,就是將 「明知違法卻去做」的這個條件加進去,避免法律對公務員太殘酷,也是於情於理都算是 比較合理的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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