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鏡週刊 臉書:《鏡週刊》聲明
※ 引述《thouloveme (赫赫)》之銘言:
: 第二點聲明
: 到底是在說什麼?
: 鏡週刊對於偵查不公開的定義很特別
: 這幾個月為什麼偵查的劇情都能夠有特定媒體知道
: 我真的好困惑
: 偵查不公開的定義到底是什麼
偵查不公開就只規範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媒體就不是偵查不公開對象啊
鏡週刊想怎麼公開就怎麼公開
到底哪裡難懂?
我也很困惑
整件事都到現在了 居然還有人在吵偵查不公開
偵查不公開以維護偵查之順利進行及保護證人;內容不公開禁止公開偵查發現的事實,避免對於未經定罪被告的名譽造成損害,甚至侵害被害人、關係人的名譽或隱私
最大的問題可能就是沒有保護證人
害證人都要出來澄清
謝國樑:真的有捐啦
黃崇仁:有夠衰,不想給錢,給勞務還被記帳
證人應該才是受害者
其他看倌就是要看到血流成河
還在吵偵查不公開到底是多死忠
--
說的對呀 媒體沒犯法 錯的是給媒體的人
給特定媒體有犯法
偵查不公開指控的是鏡周刊怎麼拿到那
些資料,是不是跟馬記者一樣,經營檢
調七年..
媒體不是偵查不公開沒錯啊
媒體沒有責任
但是北檢有受制於偵查不公開喔
今天你說週刊報導 只有一點點雷同就算了
可以凹
今天可是87趴像
你鏡週刊繼續凹
北檢繼續裝死
反正 對得起黨就好 至於老百姓對司法機
關的信任沒有也沒差啊
觀念錯誤,媒體又不能偵查….
現在的情況就車禍中肇事車有多個人可能是
駕駛
人民也不是偵查不公開的對象
問題是誰公開給媒體的
事實難接受啊
但無法證明誰是駕駛 所以沒人被判肇事
沒發現高虹安貪污案正式起訴 這些北
七仔仍舊瞎喊偵查不公開......
這樣詭異的邏輯
如果是馬檢潛入檢察官辦公室把usb偷出來就
有問題了
所以人民可以擾亂偵辦而無罪
問題在證人都不能提供消息的情況下消息
怎麼出來的,不就當局知法犯法,一個媒
體還不供出犯罪者真的都是垃圾dpp
京華城弊案 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地
給親共立委不如給媒體拿到比較好
檢署/廉政署/調查局/刑事局 他們都
知道案情
你都把規範的洩密職位都打出來 還不能查?
偵查不公開就只規範檢察官、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
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 by mi7
現在很明顯有受限偵查不公開的人把資料公
開給鏡週刊,而且也有人承認他養這條線養
很久了,這部分如果是事實就是違法的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myIDis7 你完全上當了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 myIDis7 你完全上當了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myIDis7 你上當了
所以為什麼北檢的資料為什麼給人一種
一直外流的氛圍
跟媒體不適用偵查不公開是兩回事
你有證據就把北檢一刀斃命阿
青鳥標準超低
北檢偵查完說沒有白畜一樣說不信
這年頭法盲也可以硬凹鏡檢無罪
北檢內部調查沒有外洩xdddddd
境
媒體又不能偵查,他是怎麼知道的
鏡的意思是不用逼我講出沒有「私下」給
我資料的人,因為那個人沒有公開給別人
看。啊我鏡週刊就不去人呀,所以沒有公
開的問題。那我鏡週刊是什麼你爽就好,
不要把我當人看~所以我沒有刑責可用啦
~
你這個理論真的是超讚的!我喜歡
黃崇仁感覺像是被黑道勒索保護費
不是人那被黃罵垃圾就告不成了
馬記者就明確指出,是經營檢調檢調檢
調,還有人文盲推給證人或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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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 鏡週刊 臉書 3.轉錄內容︰9
發 : 行「柯文哲涉貪全紀錄」特刊,是憲法保障的權利,在違法、玩法的台灣民眾黨眼中竟 變 : 成「囂張」「目無法治」?!台灣民眾黨打壓新聞自由、出版自由,視法律為無物,心 態2
這段是說 我就要免費發,關你屁事啊 有欠你嗎 : 二、 台灣民眾黨對其黨主席涉貪等弊案無法自圓其說,只能一再操作「偵查不公開」議 : 題,企圖混淆視聽、模糊焦點。事實上,媒體並非「偵查不公開」規範的對象,臺北地檢2
媒體非偵察不公開的對象, 這個案子證人很多, 從市政府官員/有錢人/地方聞人/黨部員工/威京的人等等等 你不要以為證人被傳喚後只是去作證而已, 這樣想就太蠢了,3
講了一堆都是屁話, 我只問一件事情, 當初黃國昌罵鏡週刊是一個垃圾週刊, 鏡週刊大動作的說不道歉, 就要去法院提告黃國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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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鏡週刊女記者都在檢察官辦公室幹嘛?不管他們在做什麼? 都有觸犯我國法律的疑慮 刑事訴訟法 第 245 條 1.偵查,不公開之。16
Re: [新聞] 30歲男網紅陳屍大安區豪宅 屋主竟是捧紅不是啊 這聲明居然是透過律師發布的也太奇怪 「偵查不公開」這五個字針對的並不是一般人耶 這位經紀人又不是相關人員並不受「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管制啊 律師一定知道相關辦法,怎會代發這種聲明12
Re: [討論] 朱蕙蓉:鏡檢跟北檢果然是同一家每次看到草講話都會讓人覺得讀書是否有犯 法嫌疑 偵查不公開適用約束之對象: 1、檢察官7
Re: [新聞] 柯文哲案屢遭爆料被酸「偵查大公開」 最最高檢察署發佈之「一一三年度第四十三號」通報原文: 近日多位立法委員質詢認司法機關偵辦柯OO案疑有違反偵查不公開情事,社會各界頗為 重視最高檢察署辦理情形如下: 一、邢總長:「偵查不公開是辦理刑事案件相關人員的基本倫理與道德,也是法律責任」 ,最高檢察署已於10月25日將立法院及媒體相關報導資料,發交臺高檢署「偵查不公開檢6
[討論] 高的案件是否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鏡週刊寫這麼多資料 那個公務員洩密啊 完全不怕被辦洩密罪耶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至3項規定: 「偵查,不公開之。5
Re: [時事] 林姿妙批是辦案 還是選舉手段《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 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 、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前項所稱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 法警察、辯護人及告訴代理人以外,依其法定職務於偵查程序為訴訟行為或從事輔助工作5
[問卦] 記者是不是沒有偵查不公開的義務偵查不公開的話題現在沸沸揚揚, 大家說記者偵查大公開, 不過根據刑事訴訟法245條: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 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5
Re: [問卦] 台視:未經判決確定 應該視為無罪無罪推定原則我去GOOGLE的定義是下面這段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證人、鑑 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偵檢不公開的定義如下2
Re: [新聞] 獨/怨檢廉交代不可外傳卻登媒體 陳佩琪誰說違法 誰就是傻逼 偵查不公開限制的範圍是這些: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 還有依法執行職務的人。 所以被告、證人、記者都沒被約束- 就跟被告主張偵查不公開一樣, 法律沒這東西,但是很好用。 被告不想跟你說,就用偵查不公開。 告不贏又想讓你閉嘴,就用保留法律追訴權。 第245條(偵查不公開或揭露原則)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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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錄] 呂捷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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