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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原來北院不審新事證,可以放鞭炮囉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原來北院不審新事證,可以放鞭炮囉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
時間推噓 推:4 噓:4 →:38

這就是純粹的爭點簡化協議啦

民事訴訟法也有類似的規定

跟一事不再理無關

也跟禁止提出證據無關

純粹就是為了避免炸彈開花

由檢辯雙方就調查證據範圍內容所謂為的爭點限縮協議啦



第 273 條

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

一、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

二、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及決定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

三、案件及證據之重要爭點。
***************************
四、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

五、曉諭為證據調查之聲請。

六、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
七、命提出證物或可為證據之文書。

八、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



※ 引述《hankwtc (hankkong)》之銘言:
: 我的印象中,鄭文燦的羈押案裏,檢方所取得的鄭文燦透過他的助理來串供的事實,並
: 是一開始就取得的證據,而是到第三次檢方在地院前才拿出來的!
: 所以司法是所有的新見解都是有綠色適用?
: 實質影響力-->阿扁、鄭文燦
: 羈押庭不適用新證據--.>柯文哲(鄭文燦不適用?)
: ※ 引述《rahim03 (隨風而去)》之銘言:
: 裁
: : 新聞已經把這段刪掉,變成
: : 「因此審酌事證只包括檢方聲押的內容,不包括檢方抗告提出的新事證,意即時任都

: 會
: : 工程司邵琇珮的證詞、台北市前副市長彭振聲在看守所就訊的內容。」
: : 所以就是回到第一次羈押庭狀態
: : 老實講這個見解非常詭異
: : 刑事偵查本來就是動態的過程
: : 然後重新開羈押庭 辯方也可以再閱卷
: : 不懂哪來防禦權的問題
: : 這個見解等於是告訴檢察官說
: : 要提新事證你就重新再用新事證聲請羈押一次
: : 這樣對被告有比較好嗎
: : 這不是脫褲子放屁嗎
: : 而且那如果是被告方有新事證證明自己有利事項
: : 回到第一次羈押庭狀態意思是也不能提了是吧?
: : 刑事案件又不是像民事對於提證據的時點有一些限制
: : 真的超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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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57.131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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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57.131 臺灣), 09/05/2024 16:22:53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57.131 臺灣), 09/05/2024 16:23:47

freddy50301 09/05 16:23這板需要法普 一堆人根本在豪洨

freddy50301 09/05 16:24一堆人會讀字就覺得自己很懂法律

brian900530 09/05 16:25準備程序就是在做這些事情

brian900530 09/05 16:26館長都覺得他很懂了 不意外

jump2j 09/05 16:29...你這是準備程序的規定,不是羈押審查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57.131 臺灣), 09/05/2024 16:30:12

treasurehill 09/05 16:31早上開的不是準備程序是什麼?

dakkk 09/05 16:32這不是準備程序 這是保全程序 保全證據的程

dakkk 09/05 16:32

treasurehill 09/05 16:35笑死,保全程序的程序還是準備程序

treasurehill 09/05 16:35,而且爭點簡化協議本來就不需要法

treasurehill 09/05 16:35律明定,當事人雙方就可以簽署啊

jump2j 09/05 16:37看清楚條文好嗎,272是起訴後,審判期日前

jump2j 09/05 16:37的準備程序,不是你口中的羈押準備程序,

dakkk 09/05 16:37起訴以後的開庭才會有準備程序

jump2j 09/05 16:38羈押前要進行的程序,是93限閱、33-1閱卷

jump2j 09/05 16:38、34面見,不是273

treasurehill 09/05 16:38老兄,去查查什麼叫訴訟契約好嗎,

treasurehill 09/05 16:38不要自曝其短了

jump2j 09/05 16:39訴訟契約是民訴採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下

jump2j 09/05 16:39才有的東西,刑訴不適用...

treasurehill 09/05 16:40然後限閱只是限制閱覽方式,不是禁

treasurehill 09/05 16:40止閱卷,不要雞同鴨講好嗎?

aprendes 09/05 16:41如同國昌師的摸索式釣魚搜索 拼在一起講

jump2j 09/05 16:42我從頭到尾沒說限制=禁止啊,你在稻草人神

jump2j 09/05 16:42麼= =

jump2j 09/05 16:49你不看條文文義也拜託看看章節分佈好嗎,

jump2j 09/05 16:49273規定在刑訴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的

jump2j 09/05 16:50審判章節裡,羈押審查不適用這條規定

treasurehill 09/05 16:50既然沒有禁止閱卷,為什麼不能提出

treasurehill 09/05 16:50新證據,法條依據在哪?可以說明一

treasurehill 09/05 16:50下嗎?

jump2j 09/05 16:53刑訴裡面除了不起訴確定、或者判決確定,

jump2j 09/05 16:53否則不會禁止提出新證據

jump2j 09/05 16:54(不起訴包含便宜不起訴,如緩起訴)

jump2j 09/05 16:55我說錯,應該說不會禁止提出新證據,不起

jump2j 09/05 16:55訴確定、判決確定後則是可以用來重複起訴

jump2j 09/05 16:55或再審

treasurehill 09/05 16:55所以哩?法院不審新證據的依據在那

treasurehill 09/05 16:55?除了爭點簡化協議外,我找出任何

treasurehill 09/05 16:55合法的依據

jump2j 09/05 16:57我也不懂...所以有律師法官除來罵...

jump2j 09/05 16:57理論上應該可以提新事證,重新閱卷

jump2j 09/05 17:10看新聞,檢察官對於法院不採新事證的裁示

jump2j 09/05 17:10好像沒有意見,應該可以理解為檢察官自己

jump2j 09/05 17:11不提出吧。不然想不出法律依據

dakkk 09/05 17:25法官是說不要突襲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