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林俊憲FB 感謝楊瓊瓔賜箭
增修條文3條2項1款規定:「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這是基於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關係的質詢權。
至於憲法第67條2項規定:「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那個備詢其實不等於前面「質詢權」的行使,至少社會關係人員不是被質詢的對象。講白話點,這條是說立院在行使職權相關事項時,可以視必要情形找相關人員來問,藉以獲得行使立法權時所需之資訊。
但這條文義實在太包山包海,所以陸續被大法官以解釋做限縮。首先在釋字第461號,就排除了司法、考試、監察三院的院長,以及獨立行使職權的法官等人士,他們沒有應邀說明之義務。其後,在釋字第498號解釋,也確認了地方自治團體的首長沒有應邀說明的義務,當然他如果想受邀說明,還是可以。只是這個備詢不宜理解為質詢權的行使。
為何大法官陸續將說明義務範圍縮小,原因就是在憲法中,只有行政院對立法院存在負責關係。大法官援引所謂五權分立,平等相維,來豁免司考監院長受邀備詢,地方首長部分則是以尊重地方自治為由。至於總統,跟立院並沒有負責關係,當然也不接受質詢,之前講很多次了,這是法理上當然的結論。
回來說結論,林俊憲委員說的大體正確,釋字第498號說的是基於尊重地方自治,所以地方首長沒有應邀說明的義務,但是她如果想去還是可以去。去吵說明或是備詢,其實沒有意義,因為那條的備詢,對於行政院所屬以外的官員,本來就是去說明,不管屆時說得好不好,立院也無從對他課責,釋字第498號甚至寫明不能因此作為刪減地方預算之理由,重點其實只在盧秀燕敢不敢自己去,還是要推給下面的局處衰鬼去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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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個大法官釋憲更完全打到某黨今
天提出來的神奇方案……XD
推理性說明
某個糞黨以為法律可以超越憲法 可悲
那個糞黨應該是看不起柯文哲 覺得柯文
哲不可能當總統才會對這種違憲的修法
而且總召還是台大畢業的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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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林俊憲FB 感謝楊瓊瓔賜箭,現在我要把她的金句學起來,回贈給國民黨的立委們: 「國民黨立委搞不清楚權責問題?」 「總統沒有被立委質詢的義務」 還要吵總統國情報告「即問即答」嗎?建議國民黨的委員們多向楊瓊櫻學學,她非常懂權18
繼續說個可能有點逆風的,我不贊成民進黨堅持要盧秀燕到立院備詢。 其一,現在藍白在立院多數,他有太多機會如法炮製搞綠營縣市首長。不是敢不敢接受質 詢,或講不講得贏的問題,光是陪他們耗就煩死,就像當時罷免也被完成恐怖平衡一樣。 其二,地方首長到立院報告甚至備詢,不應該成為常態。釋字第498號解釋說得很清楚了 ,基於尊重地方自治團體的地方自治權限,地方首長沒有應邀備詢的義務。當然,你想邀1
關於總統到議會做國情報告,很多總統制的國家都有 真正的爭議的是「即問即答」的質詢 目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一,有法源「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立委也可以根據總統國情報告再提問, 但相關發言紀錄,只是用來「彙整後送請總統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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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苗博雅要公務員唸PTT推文 黃珊珊稱無又是所謂的我個人覺得,差別在這次"公審"是直播吧 沒有直播給全國人看,打成逐字搞,你是不是就不會覺得是羞辱了呢? : 這樣羞辱常任文官,對文官體制真的是嚴重傷害 公務員領國家薪水(也就是你辛苦賺的納稅錢), 上班時間PTT發文,還在自己的業務內容帶風向(明明就能在職務上好好處理的事),9
[討論] 行政院副院長為什麼不能上台備詢那個 是這樣啦吼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6條 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因故不能出席者,應 於開會前檢送必須請假之理由及行政院院長批准之請假書。 但是今天陳建仁上台備詢時7
Re: [新聞] 「法律沒定不能反質詢」蘇貞昌嗆藍:沒本法律真的沒有規定反質詢,因為憲法是規定你騙神仔是要去「備詢」,不是去質詢。你有 什麼資格質詢立委啊?你484老番癲發作?如果老人癡呆開始有前兆,要不要趕快滾下台 比較好?記得不要說你是台大法律的好嗎?下細下井。 ============= 憲法第 57 條X
[討論]綠委嗆邀盧立院報告 藍委:罪魁禍首是王必勝洪孟楷指出,如果民進黨團召委開議後要依法令規定邀約地方首長到國會,都會予以尊重 ;但國民黨本次要求行政院做專案報告,從頭到尾關注的重點都是食安,台中市府依法公 告檢驗結果也經得起考驗,罪魁禍首是王必勝把食安問題變成政治問題,可能是企圖打壓 盧秀燕或想求表現給上面看,民進黨團如搞錯方向,站不住腳,絕對會自食惡果。6
[課業] 憲法「質詢」、「備詢」傻傻分不清楚!?大家好 我是理律師 【法緒+憲法每日1題 第20題】 每天只要5分鐘,「國考制霸」精選考題詳解跟 你一起日積月累搞定法緒+憲法 (適用:高普考、國營與初考) ★ 馬上加入,不錯過每日精選題解 ★【問題點】:許多同學常分不清楚「質詢」與「備詢」的不同。「國考制霸」6
Re: [新聞] 黃國昌提國會改革四主張 柯建銘批鬼規 : 定國會有聽證權?反觀是國會有調查權, 哀,大麻柯,你是不是忘記釋憲第585號的內容了? 沒關係你忘了我貼給你看: 其中幾個最關鍵的話我幫你框起來4
Re: [新聞] 瘦肉精爭議 林俊憲:要盧秀燕到立法院詢 : 。換句話說,等開議以後,要盧秀燕到衛環委員會就西布特羅事件備詢,完全於法有據。 1.”得“ 在中華民國法律裡音必同”德”,意思是可去也可不去 25
Re: [轉錄] 徐巧芯FB 假日說個笑話憲法第 67 條 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 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問一下,立法委員算是「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嗎? 如果說今天內政委員會邀請王定宇備詢關於房租八千元的事情,或是邀請徐巧芯備詢關於1
Re: [新聞] 公開處刑現場!北市府kuloda上班PTT帶風一定是塔綠斑啦!! 釋字第461號解釋只說了: 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有說明義務, 沒有說其他公務員有說明義務。 故凡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除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之人員外,於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到會備詢時,有應邀說明之義務。 ※ 引述《tobeblack ()》之銘言:- : 盧秀燕或許比林俊憲更了解,地方政府官員是否需要應立法院委員會邀請備詢。 中華民國88年12月31日司法院公布釋字第498號,即在解釋憲法67條第二項,以及地方 政府人員有無赴立院委員會備詢義務。解釋文稱,基於地方自治團體具有自主、獨立之 地位,以及中央與地方各設有立法機關之層級體制,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公務員,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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