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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黑特] 大法官都說了行政院違憲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黑特] 大法官都說了行政院違憲作者
millennial
(早起的蟲兒)
時間推噓 4 推:4 噓:0 →:13

大白話:行政院不加到六萬,下次選不上是它自作自受;
立法院監督是避免浪費預算,但幫行政院改善政策,不是立法權義務。

若想實現六萬,在此引用韓院長名言:選票多的人的贏。行政權就在那,只要你有票。


個人理解摘要(全文於末尾)
 
第一段
立法院有以下職權: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及條約案

通過方式因各議案性質不同,而在立法院內部就有三讀和二讀或二讀不逐條表決的差異。

(解釋議案性質)

第二段
解說法律案與預算案性質之不同,預算案立法院實務會決議讓機關自行調整科目金額,但法律案不允許行政機關自行更寫一字。

因為立法院調整預算案下的金額細目,會影響到該政策施行成敗的政治責任歸屬,更會影響到立法與行政的憲政分立。

(解釋立法權為何不能實際更動金額)

他媽的只要看第三段:

在預算案之外,以委員提案方式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實質上亦無不同,既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


至立法委員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所顯示之重要政策如不贊同時,自得就其不贊同部分,依憲法所定程序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其相關之預算項目,自亦隨之調整


(預算案有疑義,可刪、可減、可決議請行政院調整(行政院不一定要理你))


所以不要再吵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禁伐補償),要行政院遵守了!


突然覺得CHATGPT很適合原PO,或許貼給它請他解釋給你聽?














以下解釋文理由書

第一段始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及條約案等之權限,立法院審議各種議案之過程及方式,依其成文或不成文之議事規則規定,有應經三讀程序者(如法律案及預算案),有僅須二讀者(法律案、預算案以外之議案),更有雖經二讀,但實質上未作逐條討論即付表決者,此類議案通常為條約或國際書面協定,蓋審議時如對行政院提出之原案作條文之修改或文字之更動,勢將重開國際談判,如屬多邊公約,締約國為數甚多,重新談判殆無可能,立法機關僅有批准與否之權。所以有上述之差異,皆係因議案性質不同之故。
第一段末


第二段始
  預算案亦有其特殊性而與法律案不同;法律案無論關係院或立法委員皆有提案權,預算案則祇許行政院提出,此其一;法律案之提出及審議並無時程之限制,預算案則因關係政府整體年度之收支,須在一定期間內完成立法程序,故提案及審議皆有其時限,此其二;除此之外,預算案、法律案尚有一項本質上之區別,即法律係對不特定人(包括政府機關與一般人民)之權利義務關係所作之抽象規定,並可無限制的反覆產生其規範效力,預算案係以具體數字記載政府機關維持其正常運作及執行各項施政計畫所須之經費,每一年度實施一次即失其效力,兩者規定之內容、拘束之對象及持續性完全不同,故預算案實質上為行政行為之一種,但基於民主憲政之原理,預算案又必須由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而具有法律之形式,故有稱之為措施性法律(Massnahmegesetz)者,以有別於通常意義之法律。而現時立法院審議預算案常有在某機關之科目下,刪減總額若干元,細節由該機關自行調整之決議,亦足以證明預算案之審議與法律案有其根本之差異,在法律案則絕不允許法案通過,文字或條次由主管機關自行調整之情事。是立法機關審議預算案具有批准行政措施即年度施政計畫之性質,其審議方式自不得比照法律案作逐條逐句之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實質上變動施政計畫之內容,造成政策成敗無所歸屬,政治責任難予釐清之結果,有違立法權與行政權分立之憲政原理。
第二段末

  又憲法第七十條規定:「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應受此一規定之限制,而立法院不得在預算案之外以委員提案方式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復經本院釋字第二六四號解釋釋示有案。立法委員於審議預算案時,雖不變動總預算金額,僅對各機關原編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作移動增減,然就被移動而增加或追加之原預算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其情形與不增加總預算金額,在預算案之外,以委員提案方式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實質上亦無不同,既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尚非憲法之所許。至立法委員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所顯示之重要政策如不贊同時,自得就其不贊同部分,依憲法所定程序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其相關之預算項目,自亦隨之調整;或於審議預算案時如發現有不當之支出者,復得逕為合理之刪減,均足達成監督施政,避免支出浮濫致增人民負擔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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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5.72.21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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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avorBZ 10/20 14:52跟大法官相反的就是對的

※ 編輯: millennial (1.165.72.21 臺灣), 10/20/2024 15:04:17

shirman 10/20 15:031樓,嘴歸嘴,還是要有界線,不然小草當

shirman 10/20 15:03真了怎麼辦

shirman 10/20 15:04「跟大法官相反的就是對的」這句話太經典

shirman 10/20 15:04

gfabbh 10/20 15:05當年是時空背景是立院是通過決議案,而不

gfabbh 10/20 15:06是法律案來調整預算,而用法律案來調整給

gfabbh 10/20 15:07付行政的支出金額是過往的常見作法,DPP自

gfabbh 10/20 15:07己都很常用

gfabbh 10/20 15:16對於立法院,補償6萬就是6萬,行政院要在

gfabbh 10/20 15:17何種預算科目下編列,他們並不是那麼關心

gfabbh 10/20 15:18,行政院只能編4萬外的2萬能不能給得出來

gfabbh 10/20 15:19就行了

lbowlbow 10/20 15:19藍白法盲就是看不懂中文才會跳針啊

gfabbh 10/20 15:22所以當年提案增加老農津貼、發三倍券與五

gfabbh 10/20 15:23倍券的DPP立委也是法盲嘍

r13974682 10/20 15:26馬政府能反對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