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四叉貓。劉宇(滾動)FB-選前民調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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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叉貓。劉宇(滾動)FB
3.轉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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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貓頭社長】
貓貓頭社長 = 吳予晴(91年次)
『前』民眾黨的黨代表,亞洲大學,
她好像不知道投票前十天內評論或引述民調,
會被罰10萬元~100萬元,
所以我剛才包括這篇底下的留言討論者全部都截圖寄給中選會檢舉了,
(底下留言者不一定能抓到,但吳予晴一定抓的到本人)
這種檢舉我超有經驗,大概半年後才會宣判,
趕快趁這半年時間去打工賺個10萬元來繳,
我代替國庫感謝你們
PS:避免觸法所以我把敏感數字遮住.
---
選罷法第53條:
1.
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誤差值及經費來源。
2.
未載明前項應載事項及其他各式具民意調查外觀之選舉罷免資料,於前項期間,
均不得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但參選之政黨、候選人、
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自行推估者,不在此限。
3.
政黨及任何人自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
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前二項資料。
選罷法第110條:
6.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違反第五十六條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處罰:
一、政黨、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及其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前款以外之人: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4.附註、心得、想法︰
※ 40字心得、備註 ※
選前10天不能討論和評論民調,
不然就會罰10萬以上。
貓貓頭社長貼文像海釣場一樣,
釣到大量小草準備要貢獻國庫了。
貓貓頭社長參與政治那麼久怎麼犯這種錯?
不過想到柯黨其他人好像可以理解了。
※ 「Live」、「新聞」、「轉錄」、「舊聞」及 轉錄他方內容之文章
每日發文數總上限為3篇,自刪與板主刪除,同樣計入額度 ※
--
舒服
Xdd
爽
笑死
莫忘小草不是智障就是精障 猛一點的
兩種都是
政黑要不要呼籲一下 怕
社底就該電
民進黨附隨組織中選會明顯宣導不足
,陷人於罪,民進黨又惹火台灣人了
小草不是智障就是精障 XDDDDDDD
等晚一點雜草跟民眾畜生黨就會開始洗
這是爛法 狗娼直播也會嗆民進黨「小
草萬一受罰 民進黨要負最大責任!」
藍白齊修法
正不正?
小草沒再在乎的啦 一堆白色低能兒而已啊
小草法條看不懂 就在那扯圖利不是貪
污 這不是智障是什麼?就算看得懂,
就在那耍賴情勒挺貪污 這不是精障是
什麼?
笑死,無罪推定難道都忘了?
無罪推定?<= 笑死 難怪是鋼鐵4%
法律遇到我都要轉彎 不然就是政治迫
害懂不懂
小草快點支持白立委修法,民眾黨合法
化
貓貓頭這人講話也太紅統派了吧
會用閩猴這種言論,我還以為是中國人
無罪推定是三小 他那個是現行犯 以後
正在砍人正在搶東西的警察都不能抓 要
等法院判決
十萬元柯糞要賺很久欸XD
證據那麼明顯還無罪推定 不愧是小
草
這就是詐騙為什麼盛行,真不是他們多高
明
哈哈哈,小草總是鬧笑話
小草也該體驗社會化了
笑死
外送師跑一單$60~$80
為啥草本植物那麼容易就被貓抓到小辮子
一群人搶著貢獻國庫喔
現行犯還在那邊無罪推定www
這個黨支持者都是低能嗎
豆知識,十日內可以討論之前的民調,只有
當次選舉的不行
雜草的錢又要被交給塔綠班了,爽嗎?
還是這些雜草要去醃鯊魚啦?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壞壞
感謝普法
爽 柯憐小草 快去跑外送
dpp政治追殺啦 哪次不是dpp害的
笑死
感謝貢獻國庫
國庫感謝您的貢獻
又一個笨小草
下海賣屁股賺得比較快,順道體驗阿
北掰肛的感覺
又要看一波法盲受虐兒出來哭了
法盲 請你 繳十萬 以前還要繳五十現在
不錯了
法律都不懂跟人講政治 嘻嘻
賺爛了賺爛了
等一下又要發文討拍說是綠色共產黨
侵害言論自由了
他就長得龍又沒啥腦啊 亞大洗到台大
碩就被時事版當神拜 這點很白蓮教
不愧是高學歷柯粉,連常識都沒有
鄭捷當下該不會也無罪推定
29
[爆卦] 中選會:街訪民調為選罷法之民意調查以街頭訪問或網路平臺調查等方式,將民眾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所為之意見彙計公開行為, 為選罷法所稱之民意調查 中選會今(27)日表示,以街頭訪問或網路平臺調查等方式,將民眾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所 為之意見表達予以彙計公開之行為,為選罷法所稱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發布或35
[討論] 選前10天可以公布街訪民調嗎?根據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52條第1~3項: 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被 罷免人或選舉、罷免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 方式、母體數、樣本數、誤差值及經費來源。 未載明前項應載事項及其他各式具民意調查外觀之選舉罷免資料,於前項期間,均不得發布32
[討論] 中選會:街頭民調屬於選罷法民調中選會最新的新聞稿指出: 以街頭訪問或網路平臺調查等方式,將民眾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所為之意見表達予以彙計公開 之行為,為選罷法所稱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發布或報導前開民意調查資料,應依 選罷法規定載明應載事項。 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2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規定,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13
[閒聊] 晚上12點之後就不要討論政治了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56 條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二、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 第 110 條 6.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違反第五十六條規定,經制止不7
Re: [新聞] 高虹安臉書提「高中模擬投票結果」涉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 1.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及罷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 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及主持人、辦理時間、 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及誤差值、經費來源。 2.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8
Re: [新聞] 最高罰百萬!中選會對街訪出手了 民眾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修正 (之前刪除,這一年新增) 第五十三條 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1
[黑特] 可以開始檢舉9月12日以後的美麗島民調了前面有人po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條文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50131 號令修正公布 其中第53條修正後內容,新增第二項 第 53 條 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被3
Re: [問卦] 不能街頭民調惹!?那相關YTB不就都失業惹?哈哈 是我啦 網路蟑螂觀察家 這題我剛好有點興趣 特來回覆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52條第一項 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 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主持人、辦理時間、2
Re: [討論] 中選會:街頭民調屬於選罷法民調: : 請問一下 : : 根據中選會規定 :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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