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內政部搞出國籍bug來了
依現在違法違憲的內政部自己訂的
《廢止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戶籍作業要點》
一、為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
之一規定,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
,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廢止戶籍登記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指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
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
三、臺灣地區人民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事實發生
日起,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四、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知悉臺灣地區人
民於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情事時,應即通報當事
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逕為廢止其在臺灣地區之戶籍,並由該戶政事務
所通知當事人繳還臺灣地區之國民身分證;其為單身戶者,應另繳還
戶口名簿。
當事人自行申請廢止臺灣地區之戶籍者,亦同。
五、入出國及移民署依第四點規定通報戶政事務所廢止當事人戶籍時,應
同時通報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交通部、銓敘部、行政
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內政部役政署等相關機關。
六、臺灣地區人民於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二日以後至本條例中華民國
九十三年三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者,於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已註
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證明文件者,不喪失臺灣
地區人民身分,不廢止臺灣地區戶籍。
前項證明文件,應經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機構或第二項規定委
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七、入出國及移民署為辦理本要點相關事宜,應函請各相關機關協助,於
知悉臺灣地區人民於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情事時
,即行通報入出國及移民署。
青鳥們有沒有發現一件事情?
這個要點從頭到尾都只提到戶籍而已,完全沒有提到國籍
一個人是不是某國家的人民是看他有無持有那個國家的國籍
和戶籍一點關係都沒有
戶籍廢止就之後不是中華民國國民?
內政部連自己訂的要點都能超譯啊
況且史雪燕可不是因為是設戶籍在大陸地區被廢止臺灣戶籍
而是因為內政部違憲承認不存在的中共國籍讓她被解除議員職務
這也代表在臺灣設戶籍拿到身分證的大陸配偶根本無法參政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1 條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 條
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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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i.imgur.com/ANeaGhq.gif
https://i.imgur.com/4YK69K7.gif
https://i.imgur.com/UZ6by8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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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之往來",參政不適用吧
怎麼有人在幫進中國的垃圾講話?
幫親匪共講話的看到就噓
2X
首Po媒體追問如果廢止戶籍,是否還會是中華民國國民。內政部戶政司長陳永智說,根據行政院 在112年5月24日針對國家賠償案件後續做的函釋、以及入出國移民法等規定,遭廢止戶籍後 就不會是中華民國國民。 但是出入國及移民法裡面明明就有‘’無戶籍國民‘’ 定義是指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中華民國國民X
笑死!小草法盲又在這耍寶了!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民:指具有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臺灣地 區無戶籍國民。6
噓 NARUTO: 所以那條有說到國籍這詞?沒有 請不要超譯 61.70.157.37 01/04 03:50 → NARUTO: 兩岸人民條例通篇就沒有說過會喪失國籍喔 61.70.157.37 01/04 03:51 → NARUTO: 你給我找出臺灣戶籍被廢止等同失去中華民 61.70.157.37 01/04 03:52 → NARUTO: 國國籍的法律條文 我賭你絕對找不到 61.70.157.37 01/04 03:52 還在鬼打牆?7
院 : 在112年5月24日針對國家賠償案件後續做的函釋、以及入出國移民法等規定,遭廢止戶籍 後 : 就不會是中華民國國民。 : 但是出入國及移民法裡面明明就有‘’無戶籍國民‘’4
要我說難聽一點嘛? 還沒意識到自己是什麼? 領土爭議地區可以有大有小 小的可以是釣魚台 或南海諸島 上面只住幾個人 也可以成立事實國家 只是不被承認 難以運作 大的爭議地區 可以是一個蒙古地方 可以是外東北 也可以是北方四島 甚至是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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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徐春鶯若任不分區立委 邱太三:須放棄中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9-1 條 1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2 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 首先是憲法增修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1 條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然後是這個特別規定
- 政黑板真的知識貧乏 第 9-1 條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
2X
Re: [新聞] 沈伯洋質疑無中國護照怎來台 李貞秀嗆笑死!二岸人民關係條例根本就不是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的法源依據 中華民國國籍的取得的規定規範在國籍法第二條 第 2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X
[討論] 李貞秀應該無法遞補民眾黨立委我對條文的認識來看 依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9-1條規定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 無 : : 籍人,故其自由權利之保障與限制,無法立即與本國人或外國人一概而論。 : : 你知道這個早有釋憲過嗎? : : 不是非外國人就是本國人了 : : 他這個叫非本國人 非外國人 又非無國籍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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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台籍陸配是用哪一國法律的八卦??^^^^^^^^^^^^^^^^^^^^^^^^^^^^^^^^^^^^^^^^^^^^^^^^ 可是現在在台灣的陸委會說居住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國民有無PRC國籍 要看PRC的法律,要用PRC法律不是ROC法律喔! : 如果是在中國大陸,亦然 ^^^^^^^^^^^^^^^^^^^^^^X
Re: [討論] 民眾黨李貞秀不放棄中國籍不能當立委你的法律是卡提諾法學院狗娼教的嗎?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9-1 條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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