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馬文君爆「徐巧芯挨告資料早刊載捷克官媒
※ 引述《hmnc (香菜黨終身黨工)》之銘言:
: 媒體報導的事情如果跟密件公文一樣 公文洩密就能解套嗎?
: 我們是不是常常聽過一種狀況
: 某家媒體外傳 報派
扯這個?
你知道現在外交部告徐某人什麼嗎?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Zj-TgzmbBk
外交部告發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
一般告發公務員人員洩密罪,就刑法第一三二條。
刑法第 132 條第 1、2 項:「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
、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這裡直接訴諸所謂應秘密之文書的定義,一般法院有很多這種判列,對於所謂『應秘密』
之文書,指的是「應絕對保守秘密之文書」,而非指的是相對或有裁量權的文書
資料。
刑法第 132 條所指的應秘密文書,基本上可分為:
(一) 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之機密以上文書;
(二)具有強制力非任意性公務上的一般性秘密文書;
(三)有關刑法第 28 章第妨害秘密罪,第 315 條至第 318 條之二之罪之保護標的;
(四)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及第 42 條之罪。
我們來看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的機密以上文書分類如下:
第一項指的是上圖的右路部份。
比較像是如下圖的的文件,上面印有機密的字樣。
那第二項有沒有可能是左路部份呢?
而徐美鳳當天出示的,如下圖:
那這種被公佈於國外雜誌議案,算不算是具有強制力非任意性呢?如果徐美鳳在法院上,
拿出十幾二十份這一類議案文書當成對照證據呢?
--
不雅打臉了
那幹嘛印密?所以公開就好了還多此一
雖然你寫得很長,但是上色那句話是你
舉
自己的解讀吧?有沒有權威或判例
不是我的見解,我沒有那麼利害去解釋判列,這是歸納大部份判例的結果。 你可以自己去查法院的判例!
馬文君也知道不行洩露啊,所以他只
能打為什麼外交部要設密件
https://imgur.com/srAB2X8
你還是先搞清楚設密件的等級區分吧! 基本上,馬文君是在暗示一件事,就是行政目的己經達成了,為什麼還要設密件。 基本上捷克自己就公佈其結果了,那是不是己經間接的說明外交部的行政目的己經達成?
那麼有自信就不會貼掉了啦。
重點不附佐證,底下沒用的附了一堆圖..
900耍白癡連副院長都看不下去你們還真
的上車是有多蠢
算不算是?有沒有可能?現在是護航到自己都
沒信心了嗎==
同黨副院長講得很清楚了,還要凹的我真不
知道在想啥
馬文君可以把她自己那份公告記者前看看
有必要嗎? 基本上,還是看法院的認定。
會怎樣?反正徐巧芯都貼了…都公開了
我也好奇其他立委拿出第二次會怎樣?
印密 = 不能洩漏 就這麼簡單
如何規定秘密文件是行政的權利
只要不違反法律下規定的密件
你再怎麼凹他不是秘密都沒用啦
別搞笑了,你自己去看外交部告徐巧芯是什麼罪,不就刑事第132條,如果針對特定條文 ,那就有前例可循。
※ 編輯: bulden (60.248.61.61 臺灣), 05/08/2024 17:42:56立委把印著密件的文件攤開在媒體前還
不算洩密?
外交部標註是密件 你還硬要覺得立委有權
自己裁量是不是秘密?不要搞笑了好嗎
有我說立委裁量了嗎?文章看不懂嗎? 而是告訴你一般公務機關文件的等級,要達成洩密要件本身就是有難度。
國有國法,違法就是違法,在那邊狡辯什麼
已經公開了不是秘密了,其他國民黨立委
快公開喔!
智障車輪餅的利委 都是智障
很簡單證明那些智障賤畜
相不相信自己的狡辯啦
請狡辯那不是洩密的洩密立委馬文君
把徐禁評貼起來的地方公布出來
藍狗連自己講出來的話都不相信了
還有一群吃屎的腦殘兩岸支那人在狗吠
馬文君已經被告洩密 不敢也沒關係
笑死人了,整串字全都是在罵人而己? 原來舉不出法條依據就只會罵人? 如果沒有論述能力,就不要出來丟人現眼了。
kmt都是這種劣質立委 全民忍?
叫同樣挺徐禁評的舔藍賤狗黃狗娼出來吧
叫黃狗娼做啊 那份文件他也有
要嘛就勇敢當個吹哨者,以身犯令、在那邊
公布之後又在那邊自己覺得,真的很沒種...
這在支語裡面就是"既要又要"吧
笑死人了,貼個法條在那裡告訴你要構成洩密的要件。結果一堆拉東扯西的?
※ 編輯: bulden (60.248.61.61 臺灣), 05/08/2024 17:47:48所以你的前例是啥? 請表演欸
法院的判例一堆喔!自己去google丫,還是你不懂怎麼google法院的判例?
※ 編輯: bulden (60.248.61.61 臺灣), 05/08/2024 17:48:42我已經在下面回你了..你還不自己找判y
判例嗎?
我就自己看過一些判例了,你要看你自己去找丫。
你貼那圖就說了 可解密
不是應解密 又在搞笑
笑死了,馬文君在問田次長的事,就看田次長丫。 基本上你要構成刑法第132條的要件,在於案件的本身是不是達成構成標準。 你不懂我也沒有辦法,你自己又不搜判例我也沒有辦法。 而田次長早上的達詢就是在暗示後續的走向了。
※ 編輯: bulden (60.248.61.61 臺灣), 05/08/2024 17:51:27造謠一張嘴 闢謠跑斷腿是吧 666
我39分已經幫你找好了 你48分還龜在這
罵誰 罵你啊? 你幹嘛要對號入座啊= =
叫你表演 又縮了
整串字全都是在罵人
你只看得到罵人哦 叫你洩密立委馬文君做
啥 裝死看不到啊
真會斷章取義哦
笑死了,就你這種的,只會貼穢言污語的有什麼述文的結構! 還說我斷章取義咧! 對啦!你這種咖叫你上網去找判例,大概是很難的事吧。可能讓你找到了,還要找專門 法務幫你開示吧XDXD
※ 編輯: bulden (60.248.61.61 臺灣), 05/08/2024 17:54:14真的可憐...只會排版不會論述的咖
你找什麼? 你有找什麼嗎? 貼法條給你了,就是要你援引相關內容,難道幫你找老婆還要幫你生小孩? 還是你生小孩都要人家幫忙?
※ 編輯: bulden (60.248.61.61 臺灣), 05/08/2024 17:56:01你斷章取義啊 不然咧
講一堆沒用的話想護航 還會對號入座
結果一個判例找不出來
別人都幫你找了 你還在秀你的智商
為什麼我要幫你找判例,我都把法條貼給你了,還要幫你找判例。 難道幫你找女友,還要幫你結婚生小孩? 可憐丫,連生個小孩都不懂?
※ 編輯: bulden (60.248.61.61 臺灣), 05/08/2024 17:57:22你有生小孩被人幫忙的經驗阿? 是不是
當表弟了?
真可憐...
我是不敢做這種事啦,人生還要懂禮義廉恥,不過說這些你大概聽不懂。
你只看得懂污言穢語啊
講給你這種程度的聽不是剛好而已
好棒好棒,自HI最會了,恭喜你學會精神勝利!
※ 編輯: bulden (60.248.61.61 臺灣), 05/08/2024 17:58:58只聽得懂污言穢語
其他的話對你來說是無字天書啊
幫你找判例 你的所有的論述就是基於有
判例才成立
笑死人了,法條在眼前,你有找判例嗎? 連個屁都沒有吧! 我的論述不是來自於判例才成立,再貼給你一次! 刑法第 132 條所指的應秘密文書,基本上可分為: (一) 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之機密以上文書; (二)具有強制力非任意性公務上的一般性秘密文書; (三)有關刑法第 28 章第妨害秘密罪,第 315 條至第 318 條之二之罪之保護標的; (四)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及第 42 條之罪。 看得懂嗎? 知道什麼叫國家機密文書嗎? 知道怎麼區分一般公務性文書嗎? 不過即使貼個圖,你大概也看不懂,大概公民與道德都白讀了,讀那所國中高中要不要報 給大家看一下?
※ 編輯: bulden (60.248.61.61 臺灣), 05/08/2024 18:01:57結果一個判例找不出來
在那邊扯一堆自己都不信的鬼話有個屁用
阿就說叫你的洩密立委馬文君
把徐禁評沒貼的貼出來證明他相信沒洩密
嘛
在這邊鬼扯護航有個屁用
精神勝利就你最會啊 鬼扯一堆廢話
什麼屁找不出來 叫你馬文君做一次也不敢
只會在這邊幫洩密狗畜護航洗地啊
別搞笑了,我貼法條給你,援用依據! 你連個法都貼不出來,你懂法嗎?
※ 編輯: bulden (60.248.61.61 臺灣), 05/08/2024 18:03:08「我的論述不是來自於判例才成立」
是有個屁用?帶風向贏了就不是洩密啦?
笑到我不小心按到推了 XDDD
然後咧 你貼一堆隨便找都有的法條要幹嘛
? 還是洩密啊
補噓 剛看到自爆笑到按錯 XDDDD
援用什麼狗屁依據? 你的的幻想叫做依據
三、 本條文第 1 項所保護之客體為「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 消息或物品」。 所稱之國防者,係指國家為對付外敵所籌備之一切軍事上設施,包括顯在武力 及可得動員而為戰爭之潛在武力。所稱之應秘密者,係指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 具有利害關係而應保守之秘密者而言;其類別不以法令明文規定者為唯一認定 標準,舉凡個人之車籍、戶籍、口卡、前科、通緝、勞保等資料,以及入出境 紀錄等,或涉及個人隱私或攸關國家之政務或事務,均屬應秘密之資料,公務 員自有保守該等秘密之必要,但已經
洩漏之秘密,則不為秘密! 去讀法條吧!不懂別出搞笑了。
※ 編輯: bulden (60.248.61.61 臺灣), 05/08/2024 18:06:05精神勝利啦? 我的幻想就是依據
算了 你大概也屁不出什麼來 真無趣
貼幾個法條然後開始幻想自己很棒
我不用幻想丫,法條怎麼解釋,法院就怎麼判丫。 你懂法嗎?
※ 編輯: bulden (60.248.61.61 臺灣), 05/08/2024 18:07:00他都說他的論述不用引援判例了 XDDD
你不要貼那種搞笑判例了,我很懷疑你看得懂內文嗎? 你貼的那個判例明明就是己經違反個資了! 你還貼出來,你懂構成要件成因嗎? 別出笑死人了。
已經洩漏之秘密,則不為秘密
所以就叫你馬文君做一次
看他信不信你的鬼話嘛==
還在洗地啊
他就是辛辛苦苦排版 憋出一篇長文
實質完全空洞沒有邏輯
還自爆理論跟判例不用掛勾的咖
你的智商真的夠簡單
你以為徐禁評在洩密前知道捷克講了什麼
嗎
你要凹這個就知道你智商程度在哪了
你要這樣凹
徐禁評披露的 只要捷克沒披露他就算洩
密了知道嗎
還是你要開始凹
徐禁評洩的密 例如人名
全部寫在捷克的新聞稿裡
你這種程度也想出來幫人洗地哦
回去跟你媽媽要十塊還差不多
這咖就台南板的笑話大師
專門發一下自以為是的文,實則是給人打臉
用的
9
台灣有因為捷克發布而解密嗎? 沒有欸,還是密件 如果今天徐900拿國外刊物指責外交部 詢問外交部是否有這樣做,那就完全沒有問題 因為捷克不是我國管轄權4
馬文君跟徐巧芯這種他國做法怎樣所以我國就怎樣的說法能通,那...上次IWIN事件別國 對虛擬兒少幾乎都列入刑法,保底美國加拿大英國都是,所以是不是台灣把虛擬列為不管 制也可以用美國法律來做懲處依據? 那我是建議小草殺光聯合國人,不然隨時都能用國外法律抓你們去關喔,嘻嘻。 媽的本屆立委素質真差 智障一堆。6
媒體報導的事情如果跟密件公文一樣 公文洩密就能解套嗎? 我們是不是常常聽過一種狀況 某家媒體外傳 報派 XXX即將升任某部長 或者是OO國家即將斷交 或者是某某國高官即將來台 立委 媒體就拿著這篇報導去問相關官員3
美鳳今天拿捷克媒體,中譯之後拿來開記者會 一邊播放外交部否認的片段。 OK 100分,裡子面子都兼顧 故事隨你編都無所謂 反正台灣人不會管爆料內容真實性1
說真的,不是字多就有邏輯, 這句是你的立論所在,但是你不試圖找佐證,那我幫你找 這是司法院查詢網站 請你在「裁判案由」裡面輸入「洩密罪」X
你別搞笑了! 你看判決內文了嗎? 當時花壇鄉公所之承辦課員莊○○受理後,於000年0月0日出具簽呈表示「有關旨揭出租 人程○○等2人相關文件之提供,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歉難提供相關資料,仍請申8
這個原文吃光光… 基本上,捷克媒體公佈的細節沒辦法像密件公文那樣完整,所以那一個雜誌寫的大綱要去跟 密件公文比就很奇怪… 我舉個業界的例子改寫: 我天馬170生產的發動機使用到發動機葉片上鑽孔建立空氣薄膜隔溫層,所以可以提高轉速3
整理一下你混亂的思路啦 一、你原文的意思是 祕密文件分兩種 國家機密 及 一般公務機密 然後你說,一般公務機密可以有「裁量權」 (你也不敢說哪級公務員有) 試圖說明徐那天秀的是 一般公務機密 所以沒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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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外交部居然是告刑法132條?!外交部認為徐巧芯違反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因此今天到台 北地檢署告發徐委員。 刑法132條 第 132 條20
Re: [黑特] dpp外交部為什麼會洩密給巧芯?????五十一、國家機密文書區分為「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 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列為「密」等級。 機密文書與非機密文書或國家機密文書與一般公務機密文 書合併處理時,以其中機密文書最高之等級為機密等級。 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且為貫徹行政資訊公開原則,保密期限13
Re: [討論] 徐巧芯遭外交部怒告 黃國昌傻眼:看不出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 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看看構成要件 一、10
[討論] 徐巧芯用「公務員」洩密去辦?看新聞外交部說徐巧芯涉嫌違反刑法第132條第1項 刑法132條洩密其實有三項。公務員跟非公務員刑度有差。 1.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 2.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6
Re: [討論] 徐巧芯直接公開外交部的密件耶小弟來幫大家解讀一下這份公文 在標題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前面有個圈圈加個密字 應該是比照下面的外交部函的機密等級 依照文書處理手冊規定3
Re: [爆卦] 高端疫苗採購價格1081我們的智商很高 知識水準也很高 智力測驗都有過 醫生律師一大堆 光是你公布了國防產業的機密文件5
Re: [討論] 外交部已經去提告徐巧芯洩密罪了法 : 等,受境外敵對勢力指示、委託及資助,進行刺探、蒐集及洩漏國家機密、國家核心關 鍵 : 技術或發展組織等,以及從事製造、運輸、販售毒品及槍砲、引誘他人吸食毒品等惡行 ,2
Re: [新聞] 潛艦國造爆洩密疑雲恐涉「外患罪」 高檢講外患罪, 好像很嚴重一樣, 剛剛去查了一下 第 109 條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X
Re: [討論] 不簽保密就可以洩密嗎?本魯是鍵盤檢查官 來鍵盤推演一下可能的法條 不簽保密協定 這條應該無罪,法律沒規定要簽 她依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第八章第50條第1款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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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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