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國昌老師的邏輯正確
※ 引述《fdtu0928 (黑米)》之銘言:
: 我聽你在放屁。
看起來你似乎對文章主旨都沒看懂
: https://i.imgur.com/PAOaleL.jpeg
: 哪裡不清楚了?
不清楚啊
因為定義的內容從來都是"滲透"
而不是"反滲透"
等了你半天了
你也沒擠出半點所謂的"反滲透"法律明確定義
如果今天法律只要對"滲透"定義
就可以設立"反"滲透法
那為什麼對於"質詢權"這種我國行之數十上百年的既定概念
就不能在法條之中設立"反"質詢進行規範?
這你就沒有直面問題來回答
: 而黃國昌的邏輯,其實我們可以看另一個例子:反人類罪(或反人道罪)
: 我們對何謂人道其實還算清楚,或,我們可以針對人道加以定義。那是否代表反人道罪的: 定義就明確了?
: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 所以反人道罪就有它清楚的定義:
: https://i.imgur.com/e1TxOxR.jpeg
你只是把問題反過來而已
那我借用你們反對者的角度
用你們質疑"反質詢"定義的方式
就很可以質疑所謂"人道"的定義
那麼如果不是對民眾
實施謀殺 種族滅絕 人體試驗 致病針劑實驗 酷刑 強姦
政治性 種族性 或宗教性迫害
那就是人道嗎?
那請問無假釋無期徒刑是否為人道?
沒殺人,也沒人體試驗,當然也沒去酷刑強姦
所以無假釋無期徒刑就必然人道?
或者針對同性戀進行迫害,請問符合政治、種族或宗教的哪一環?
所以對同性戀進行迫害,就符合人道?
這定義是不是就不清楚了?
所以法條上才會寫:"以及其他非人道行為"
那所謂的"其他非人道行為"到底是甚麼?
我們要怎麼從前文看得出來?
這個也就是所有反對"反質詢"者的人最大的疑問
用你的例子
假設今天有個政府做了無假釋無期徒刑
被人搞到國際法庭來審判
單就條文前文,你根本無法為之定罪
因為條文是採取正面表列
換言之,只要在這些正面表列之外的行為
都不屬於反人道行為
那有太多漏洞可以鑽
也因此才會有"其他非人道行為"
然後這個政府就會被兩造各種舉例辯駁
最後也許就被判,是的,無假釋無期徒刑屬於非人道行為
OK,那就形成判例
下次,下個政府出現一樣的行為
那控告方就可以援引此判例
剛好,這次又被判屬於非人道行為
周而復始,有幾十個判例累積下來
那遇到新的案子
一樣是無假釋無期徒刑的政府被告到國際法庭之上
法官要判無罪
那就必須要去解釋這個案子與其他幾十個判例的不同
當然你也可以巨細靡遺地列出一張幾萬字的表單
詳細地闡述哪些行為屬於非人道行為
那但凡只要有一個行為是在此表單之外的
那你都不能說這個行為必然是屬於反人道
而這,就是最大的問題
就權力制衡的概念來看
擁有最大權力的是行政權
所以需要其他的權力予以制衡
才不會走向專制
--
不爽行政,立法可以提倒閣啊
然後同個總統找同一個行政院長回鍋 請問立法權有沒有任何的制衡方式? 答案是沒有
蛤,行政權擁有最大權力? 這又是誰定義的
? 憑感覺?
我自己去查 大部分是討論如何對行政權進行制衡 我是沒看過幾篇論文是討論怎麼對立法權、司法權進行制衡來防止專制啦
前面就回啦!你看不懂我能怎麼辦?
那就再說一次囉
※ 編輯: hamasakiayu (114.24.103.46 臺灣), 07/16/2024 15:34:14小草就是無法就事論事,不滑坡就無法
解釋
今天黃國昌作出反質詢的定義:意圖規避
質詢回答義務,對行使合法合理質詢職務
的委員進行辱罵、責難、詰問行為,或無
故提出與質詢無關問題者,為反質詢
反滲透法3-11條,就是一條條去定義如何
反滲透行為的不同態樣,以及相對罰則呀
其實他是一條一條定義"滲透"行為 而不是定義"反滲透"行為 正因為"滲透"的法律明確性沒問題 所以"反滲透"的法律明確性也不會有問題 而黃國昌對"反質詢"所謂定義 也是來自於一切對於"質詢"的妨礙行為 故而他才會說,"質詢"的法律明確性沒有問題 那"反質詢"法律明確性也不該有問題
※ 編輯: hamasakiayu (114.24.103.46 臺灣), 07/16/2024 15:43:03好了啦黑米哥 被質疑明確性的時候就知道要
搬可審查性出來 人家講可審查性跟搜集判例
的時候就搬明確性出來 不要雙標得這麼可笑
好嗎 法律可以這樣玩的喔
你搞清楚,討論制衡行政權比較多,不代表
行政權比較大,說不定正好相反,行政權是
軟柿子,要制衡它的方法百百款,所以討論
比較多,反之立法權無從制衡,討論的就比
較少。
說不定是誰說的? 是你說的嗎?你感覺的嗎? 全天下的學者都是智障 因為立法權無從制衡,所以乾脆就不討論了? 你有沒有辦法找到一個國會擴權導致專制的例子? 我可以找一堆軍國國家是由行政權擴權,無限壓縮司法與立法的制衡
甚至行政權從根源就是立法權定義出來的,
根本就是立法權玩行政權的方法姿勢上千萬
種,無窮無盡,要制衡立法權的手段虛無縹
緲甚至搞不好沒有。這就會造成討論量的差
異
你拿討論量來說嘴完全沒有從根本上來定義
誰比較大
另外,反人道法就沒有以一句:‘’因為
人道明確,就以反人道也同樣明確‘,’
你拿反人道法的說法 是把問題反過來看 那我開始學你們一樣 質疑人道的定義 那根本也是沒完沒了 甚至在反人道法自己在反人道定義之上 最後的最後也提出了"其他非人道行為"來含括 否則僅以前面那幾段 我這邊就具體提出兩個不含括在內的爭議行為 這就是法律不確定性的使用 你們現在非要反質詢有清楚明確限縮的範圍 那也不是不行 那在此正面表列之外的行為,都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 都是屬於合法行為 是不是一堆漏洞可鑽?那定這條法的意義在甚麼地方? 就連你的反人類法都要最後提出不確定概念來含括 要不就是負面表列,你只能在回答質詢時進行甚麼行為 以外的所有行為都是違法 請問這是不是擴權的更嚴重?
※ 編輯: hamasakiayu (114.24.103.46 臺灣), 07/16/2024 15:50:45就不去定義。你要不要再思考一下你在寫
什麼?
滲透根本沒定義沒看到有人出來哭夭
欸,noway, 法律明確性就三要件:
並不是把文字寫清楚就叫符合法律明確性
好嘛。
那我問個更簡單的問題好了 黃國昌定義你覺得不OK 那以你的法學專業 你講講看,甚麼樣的反質詢定應才是符合法律明確性的寫法? 同時又不會因為寫得太死,造成太多漏洞可鑽 舉個範例看看 也許你舉的有道理,我就被你說服這條法的確立得很爛 遠不如你寫的合理
※ 編輯: hamasakiayu (114.24.103.46 臺灣), 07/16/2024 15:52:40滲透有定義啦。寫在第二條
反滲透法整篇都在寫滲透行為啊
※ 編輯: hamasakiayu (114.24.103.46 臺灣), 07/16/2024 15:54:19其實我們跳開反質詢這個詞,去思考質詢
想要達到的效果,以及25條想要罰什麼,
這題就有解了
認同,麻煩您具體寫出來教我一下 換我來找找漏洞 畢竟,綠營其實也是支持國會改革 反的只有沒有經過充分討論的行為 並不是去支持保障官員說謊、逃避質詢的權力
※ 編輯: hamasakiayu (114.24.103.46 臺灣), 07/16/2024 15:57:35阻礙質詢最主要的樣態,其實已寫在了25
條1-3項
包含:超過質詢範圍
第二項那四點
第三項的缺席
這六點要罰,爭議就會變小。畢竟,國外
也有罰
在美國,藐視國會就是罰第二三項那四點
(虛偽陳述用偽證罪罰)
那反質詢和其他藐視國會行為,在國外沒
人在罰,原因也很簡單:就是兩邊平大,
政策互動時吵幾句有什麼?為啥罰官員不
罰立委?
要記得,核心概念(尤伯祥在問的)就是
處罰“拿不到資料,拿到假資料”這件事
你要我舉例,我反倒要說那個獨裁國家不是
立法擴權之後直接控制行政權的? 希特勒上
台從國會開始著手、中共把人大牢牢控制在
手裡,歷史再再跟你證明,行政權幾乎無從
對抗立法權,獨裁者幾乎都是從立法權開始
獨裁的。
再拿論文數量來對比,那我問你,學者討論
中國攻台比較多,還是討論台灣統一大陸比
較多?照你論點下來,必然是台灣強中國很
多,所以學者都在討論制衡台灣的方法嘍?
至於反質詢和其他藐視國會這兩點,就別
處罰,問題就解決了
我在這點的意見如上
亂質詢也應該罰
像是問祈禱時說了什麼這種跟政策完全
無關的事情
眾多立委無腦質詢才是本質!
就說我不支持修法就好,講那麼多,結
論跟放屁一樣,沒有罰則立這個法有個
屁用?
到底在詭辯什麼東西 法條定義滲透行為
然後對於定義的滲透行為處以罰則刑責
這不就是反滲透 你以為每個詞前面加上
一個反都會變成另一個需要解釋的新詞?
你是認真這樣覺得?
一直扯法律明確性真的搞笑 原po舉例的「其
他非人道行為」有符合嗎?道交法危險駕駛的
「危險方式駕車」有符合嗎? 社維法的「足
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有符合嗎? 吵到餿的
爛梗一直用都不會膩的嗎ㄏ
看來蔥網軍也都是大法官的法官
先去弄清楚法律明確性再來抬槓好嗎?
對!反質詢和其他藐視國會行為這兩項,
根本不該有罰則。全世界也只有卡提諾學
派敢罰
你先去弄清楚法律的層級化保留跟不確定概念
吧 連刑法都一堆不確定概念了 為了一個立職
法的名詞定義跳腳半天當大家都瞎了不知道後
面的動機嗎ㄏ
插個話 有哪個中共同路人被反滲透法辦了
其實不用逐條表列啦,但是有的人沒寫就不
打算認帳
呵
所以作者法律系?還是自以為法律系?
曲解釋字585的小草居然還敢跟人提法
律層級化保留,滑天下之大稽
2
首Po欸欸 看記者提問反質詢的定義 國昌老師: 非常簡單的法律邏輯 質詢的概念5
用柯p最愛的邏輯演繹法, 若p則q. p = 質詢 q= 不違反法律明確性 原句是‘’若質詢, 不違反法律明確性‘’ 這陳述句反過來, 用邏輯法則是‘’若非q則非p‘’1
這其實可以拿反滲透法來看 反滲透法裡面 其實定義的是滲透的行為與樣態 但法令名稱卻是"反"滲透法 二、滲透來源:X
之 : 人。 : 因為這條法的主要規範是要規範對我國進行滲透行為 : 而不是對他國進行滲透行為 : 所以法律條的定義項目上1
邏輯很好,那麼質詢的定義是什麼? 以尤大法官的認知來說 他對於質詢的定義看起來是 「立委針對政策向行政官員提出質問」 「行政官員會為政策進行辯護」的行為
12
[問卦] 為什麼美國未成年殺一個人就能終身監禁在台灣殺一個人除了不可能判死刑,也不會有無期徒刑,不得假釋的規定。但美國這個未 成年大一新生把一個警察幹掉,後來審判居然是在死刑和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做抉擇,美 國是不是跟不上台灣,有卦嗎? --3
Re: [討論] 理性討論,關於反質詢定義其實都講到爛的東西了 反質詢確實會有定義模糊的時候 到時候就是議會決議表決 將範疇藉由經驗與判決完備 以後就會知道喔原來這種行為也算是反質詢 但總不會全部的反質詢行為都難以定義吧?X
Re: [討論] 苗博雅真的贏了……其實她的法律素養是0阿 號稱電爆的影片 首先2005年修改假釋門檻,當年是民進黨執政,但是立法院民進黨只有89席 過半要113席5
[問卦] 現在是不是已經法理廢死了很多人認為廢死的前提是要終身監禁不得假釋 不能用無期徒刑那種關25年假釋的假無期徒刑 現在政府的態度是不積極執行死刑 應該算已經達到這個境界了 說到底其實還是死刑 只是關到死還是一槍打死的差別7
Re: [閒聊] 衛福部:兒少安全絕對優先於創作自由啊? 所以說就算通過了,2-(b)跟2-(c)一樣可以不遵守。 現在抗爭的不就是2-(b)跟2-(c)嗎? 2-(d)跟2-(e)板上也不能貼啊。 然後我們的法條明明可以不遵守,3
[問卦] 反人類罪在台灣盛行?危害人類罪定義如下 是指那些針對人性尊嚴極其嚴重的侵犯與凌辱的眾多行為構成的事實。這些一般不是孤立或 偶發的事件,而是出於政府的政策,或是實施了一系列被政府允許的暴行。如針對民眾實施 的謀殺、種族滅絕、人體試驗、致病針劑實驗、酷刑、強姦、政治性的、種族性的或宗教性 的迫害,以及其他非人道的行為4
Re: [新聞] 高端疫苗採購 陳時中:若提及我涉內線交你所敘述的內容 危害人類罪[1][2]或反人類罪,舊譯違反人道罪[3],於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國際刑事 法院羅馬規約》將該罪名中文譯名確定為危害人類罪。規約中的定義為「是指那些針對人 性尊嚴極其嚴重的侵犯與凌辱的眾多行為構成的事實。這些一般不是孤立或偶發的事件,2
[問卦] 想問在台灣死刑≠終身監禁?!凡是所有規則制訂前都要先討論定義 死刑 定義 是世界歷史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 指國家機關或政治團體或組織 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1
Re: [閒聊] 社會達爾文正確 錯誤的是缺乏殺光的方法?這是宣傳反人類罪思想的誇張言論 科普一下所謂的反人類罪是國際法庭的嚴重罪行,定義如下: 「指那些針對人性尊嚴極其嚴重的侵犯與凌辱的眾多行為構成的事實。這些一般不是孤立或 偶發的事件,而是出於政府的政策,或是實施了一系列被政府允許的暴行。如針對民眾實施 的謀殺、種族滅絕、人體試驗、致病針劑實驗、酷刑、強姦、政治性的、種族性的或宗教性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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