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蘇煥智說高虹安沒貪汙 綠共就是不信?
這件事小弟也來跟風一下,小弟覺得這案子最後應該會一二審無罪不得上訴而確定。
主要的論點蘇大律師大概都說完了,重點是最後回到法庭攻防的時候,是檢察官要去證明高有與助理共謀浮報薪資、低薪高報,但這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試想你是老闆,你會跟你員工講我們一起去騙錢嗎?當然不可能。老闆只需要指示員工捐錢當作公積金就好。既然如此,檢察官如何證明高有犯意?
很多人不知道,不像日本,台灣的檢察官在起訴貪污案件時,最後的定罪率是很低的。我以前聽過的一個說法是,某些檢察官覺得定不了罪沒關係,但讓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受盡煎熬,也算是一種懲罰。
※ 引述《cafupupu (順理以成章scannain)》之銘言:
: 蘇煥智(1956年7月20日-)[1],中華民國執業律師、政治人物,生於臺南縣七股鄉(今: 臺南市七股區,與現任臺南市市長黃偉哲同鄉),為末任臺南縣縣長,現任臺灣維新創黨: 人兼召集人,曾任臺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國立清華大學講師、美國加州柏克萊大學東亞: 研究院訪問學者、IBM臺灣分公司律師、臺北市議員陳水扁助理、立法委員、立法院民進: 黨黨團幹事長、司法院司改會民進黨代表委員、民進黨智庫地方自治組召集人、第14屆民: 主進步黨主席參選人、臺灣環保聯盟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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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h-tw.facebook.com/SuHuanChih
: 蘇煥智
: 2天 ·
: 高虹安助理費案是貪污?抑或政治迫害?
: 高虹安 是政治迫害?或是一件立法委員利用人頭名義詐領助理費的貪污案?
: 我試著從法律的角度來分析給大家做參考。
: 首先這些掛名的助理如果均有實質性工作,縱使沒有經常性的在辦公室,也不算是人頭助: 理。而且助理的薪資有實質滙到該助理所控制的帳戶,而且該戶頭帳戶由該助理實質控制: ,即不構成貪污。但立法委員及該被質疑的助理,應舉証証明有實質工作,且自己保管該: 帳戶。
: 至於立委與助理約定薪水一定數額捐出給辦公室運作費用,究竟是低薪高報的問題,而有: 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或變相的貪污罪?抑或只是雙方當事人合意的捐贈行為: ,應尊重雙方的意願!
: 基本上我認為進入助理的戶頭的錢已經是屬於助理所有。所以應該尊重雙方當事人捐贈的: 合意,而不應該再課以貪污或偽造文書。
: 在前立法委員吳**的助理費案,已經確認助理捐贈是合法的。
: 至於立法委員的辦公室公款帳戶,基本上是立法委員本身的私帳戶,不是政府的公款。縱: 算立法委員用在私人用途例如衞生棉,也不算是貪污,應該要澄清。
: 至於如果掛名的助理,並沒有實質工作,而祇是人頭,其帳戶並由立法委員控制管理。則: 是否構成貪污?仍以該經費是否實質另外聘請登記外之助理協助立法委員工作及服務而定: 。
: 如果有實質另外聘人服務,則不構成貪污。但可能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偽造文書罪。: 例如台南市吳、蔡、曾三位議員最終均不構成貪污,而僅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輕罪輕判: 。
: 以高虹安的案例,要釐清的是究極是「助理費低薪高報」?抑或是捐贈?而關鍵的指標,: 究竟是助理的帳戶戶頭,是由助理自行保管?或是由立法委員保管?如果是助理自行保管: 應該就是捐贈了。
: 就高虹安此一案例來看,看起來比較傾向是合法的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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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蘇煥智
: 台灣維新召集人
: 大員法律事務所負責人
: 台北市議員陳水扁法務助理
: 律師高考及格
: IBM台灣分公司專利律師
: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
: 國立清華大學兼任講師
: 第二、三、四屆立法委員
: 第十四、十五屆台南縣長
: 蘇煥智分析的很好啊 相當令人讚賞呢!
: 綠共為何就是不信呢?
: 綠共整天只會看三民自 看黨媒的洗腦言論
: 整天自我催眠
: 這樣有比較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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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家拳:5年?
助理都已經窩裡反了 還在問如何證明XD
你是不是沒看新聞啊
笑翻 期待原Po去幫潘懷宗童仲彥申請國賠
台灣浮報助理費無罪定讞的只有吳成典那個案子
四趴仔跟雲台灣人總是以為台灣阿童浮報五萬判46個月是一
場夢
就是助理去檢舉的 還用得著證明是不是高指示的嗎?
你的話塔綠班不喜歡聽
就說議員跟立委不同
綠共就是不會分辯
整天扯議員案
重點:爆料者從來沒提到 高是如何“脅迫”他捐薪的
高虹安該開除那三個王牌律師,讓你上場
柯憐啊
7
首Po蘇煥智(1956年7月20日-)[1],中華民國執業律師、政治人物,生於臺南縣七股鄉(今 臺南市七股區,與現任臺南市市長黃偉哲同鄉),為末任臺南縣縣長,現任臺灣維新創黨 人兼召集人,曾任臺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國立清華大學講師、美國加州柏克萊大學東亞 研究院訪問學者、IBM臺灣分公司律師、臺北市議員陳水扁助理、立法委員、立法院民進 黨黨團幹事長、司法院司改會民進黨代表委員、民進黨智庫地方自治組召集人、第14屆民1
說了一堆 來一個結論說沒貪污 但這個結論的前提他是假設助理自願的 助理真的全部都自願捐 那怎麼會有助理檢舉呢36
你搞錯重點,蘇煥智提的重點在於 錢當初是進了誰的帳戶,這個帳戶由誰控制 因為這會是在法院攻防的重點 如果錢是先直接給助理,然後助理有做事 那給錢就是合法的 事後用各種名目要求你捐出來也是合法的4
高虹安是做的不漂亮沒錯啦… 但這種助理費的案子爭議多到數不完! 立院也好 市議會也好.. 幾乎每個民代的助理費都是 報滿的吧…差別在你怎麼去美化而已… 如果今天改成高虹安規定。 立委服務處租金24
其實蘇煥智只是想說 如果都有工作事實不是用人頭詐領 給薪後這跟拿錢捐去政黨差在哪呢 差別在一個沒寫那麼多給你看而已 捐給黨後還不是用在差不多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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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檢察官亂起訴或亂緩起訴都沒事?檢察官權力真的比天還大耶。案子分配到手上之後,想起訴就硬起訴,不想起訴就緩起訴或 不起訴,都沒辦法被監督餒。 比方說家裡有靠山的,進口毒品、也被驗出有毒品反應,結果因為爸爸很有力,直接緩起訴 。要是一般人,早就不知道關到民國幾年才可以放出來了。 又比方家裡沒沒靠山的,明明是員工自己捐出來的下午茶積金,綠共想要你死,硬栽贓說是25
[討論] 高虹安是早點進去關比較好 ? 還是拖字訣其實看高虹安最近的新聞 真正內行的人都知道 高虹安最大的問題根本就不是什麼落選 而是法律問題 基本上高虹安這官司 在政論節目上也有一些律師分析過了 都說這很危險 被判有罪的機率 非常非常非常高 以高虹安現年38歲 假設這官司從檢察官起訴到法院二審 三審定讞 給她算個六年好了25
Re: [司法] 日本刑訴也是三級三審制度嗎?認真來說 講日本是檢察官在判並不正確 只是結果上檢察官只起訴預期必贏的 造成這狀況的最大理由 是日本刑事訴訟由當事人雙方主導5
[討論] 高虹安跟檢方說要查新竹大秘寶能不被羈押?依照檢方目前偵辦過程 應該會是漏夜偵訊 當然高虹安也可以依法拒絕夜間偵訊,那就是在地檢署睡一晚 接著檢方應該會朝向法院申請羈押禁見 為目標 然後高虹安很有可能吃全餐 也就是先押30天 再延押30天4
Re: [新聞] 我沒罵警!碎念「X的」判無罪 不滿檢上檢察官提起上訴的爭議行為 本魯有另外的看法 ※ 引述《justice2008 ( )》之銘言: : 備註請放最後面 違者新聞文章刪除 : 1.媒體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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