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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育嬰留停期間校長告知復職需擔任行政

看板Teacher標題Re: [請益] 育嬰留停期間校長告知復職需擔任行政作者
m8403051
(大吉嶺紅茶)
時間推噓 6 推:7 噓:1 →:29

就法論法, 當然我也不想當行政, 可是天上掉下鳥屎就得扛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40
教師法第32條第1項第7款
32.1.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7. 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https://www.edu.tw/News_Content.aspx?n=9E7AC85F1954DDA8&s=FA2B880E6B46A70B
再根據教育部修法時的說帖
二、有關教師擔任行政職務之義務(草案第32條第11款)
(一)現行教師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
並負有包含如 ... 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等義務。因此,現行
教師擔任行政工作之義務已有規定;惟為使「參與行政工作」之規定更為
明確化,修正草案明列「擔任行政職務」,... 校長仍將依其校務推動
理念及需求,尋找適合人選擔任行政職務。

教育部明確說明教師有擔任行政的義務,校長有權利尋找適當人選擔任
所以說最好的方法是訂定法制化的輪替或選填辦法,這樣大家都有糞,
真的不行,那就只能塊陶了


※ 引述《zamp (測試帳號)》之銘言:
: 簡單說 當行政是合意。
: 除非貴校有校務會議通過的輪替辦法,才有強制性。
: 行政裁量權沒有那麼偉大。https://reurl.cc/xQyxgz
: 簡單的來說,有法依法,有規依規,有慣例依慣例,
: 什麼都沒有,才有所謂的「行政裁量權」。
: 而行政裁量也受限於「誠信」「平等」「比例」三種基本原則,
: 所以你只要舉證校長的裁量不符合以上原則之一,
: 那打行政訴訟就不會輸了。
: 看看有沒有鬧大的勇氣?可能被考四條二,或受校長派的抵制,
: 再想清楚自己在不在意考績獎金,有沒有提訴願、行政訴訟的能耐?
: 想清楚後就勇敢拒絕吧。
: 敝校原有一個漏洞百出的行政輪替辦法,
: 後來一個介聘進來的老師勇敢say no,大家才突然醒悟可以say no,
: 然後行政輪替辦法就在校務會議被廢掉了。給您參考。
: ※ 引述《ylunjay (我愛夏天:))》之銘言:
: : 各位先進好,
: : 上一個學年開始請育嬰留停,預計請兩年,
: : 因此在上個學期末就告知校長、人事及教務主任會續請,
: : 也辦好了續請的行政流程。
: : 但在我繳交完資料,到校長室跟校長知會後,
: : 校長卻告知我,
: : 因為我請了兩年,所以回來就需要回鍋當行政。
: : (以前當了好多年行政,好不容易可以當導師,請假當下職務是導師)
: : 當下有點晴天霹靂,覺得好像被懲罰。
: : 明明請假是自身權益(因為無後援)
: : 卻好像只能吞下去。
: : 想知道校長這樣是違法的嗎?
: : 以下為《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八條
: : https://i.imgur.com/Dk5tkSY.jpg

: : 認真覺得生育遇到的挫折比想像中多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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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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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mp 10/15 15:02同法同樣32條第2項看一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

zamp 10/15 15:03之。沒有校務會議的輪替選填辦法,根本不用鳥校長

zamp 10/15 15:04至於教育部想修的法,被擋住了啊。

porin 10/15 16:21依「有關法令」,請問有關法令在哪???

porin 10/15 16:21修法說帖不是法令吧???修法也沒過啊

porin 10/15 16:22不過對一些單位校長主任行政土皇帝沒差啦

porin 10/15 16:22反正校內許多事情不配合他們,下場就是四條二款以下

porin 10/15 16:24哪像敝校從以前到現在有些行政想當土皇帝卻失敗

porin 10/15 16:25實在太小看校內有意見的那群老師了(絕不含教師會長)

porin 10/15 16:26人家校內資歷也不淺阿~~(小弟真的佩服她們勇氣)

a54888131 10/15 17:25我的經驗是,法規法條敵不過該校根深蒂固的潛規則,

a54888131 10/15 17:25尤其非市區學校,總有自己的遊戲規則,公不公平再說

a54888131 10/15 17:26不過潛規則未必不好,像敝校就是新進絕不會當行政。

castlewind 10/15 17:42以前研習教授說過的笑話︰人菜的時候 前輩說「我們

castlewind 10/15 17:43要有倫理」 後來自己資深了以後 後輩說「我們要有制

castlewind 10/15 17:43度」 說得難聽 就看誰比較會閃比較會推囉

m8403051 10/15 18:10@zamp 32.2講的是 32.1.4 跟 32.1.9, 跟32.1.7 無關

m8403051 10/15 18:11@porin 我也不知道有關法令在哪邊, 拿說帖只是說明

m8403051 10/15 18:11教育部這個上級長官想的是什麼, 他認為你就是該當

m8403051 10/15 18:24我找了下舊版法規 103 年版, 原來的 17 條跟後來的

m8403051 10/15 18:2432 條確實不同, 表示這個說帖的修法有通過

m8403051 10/15 18:24可以參考 https://reurl.cc/m3VvKG

m8403051 10/15 18:26只能說, 想辦法建立自己的價值, 至少可以談條件

ckwckw 10/15 20:09修法說帖不是法令吧???修法也沒過啊

ckwckw 10/15 20:10有時需要參加教師團體

zamp 10/15 20:2332.1.7 本身就是依法令了啊 行政工作的法令 是指

zamp 10/15 20:26選罷法規定教師有參與選務工作的義務 不是指擔任

zamp 10/15 20:26行政人員喔。

porin 10/15 20:34抱歉,修法的確有說依有關法令教師有擔任行政義務

porin 10/15 20:35但有關法令指的是???高雄市高中以下教師聘約算嗎??

porin 10/15 20:36那老屁股也要阿,為什麼只凹好欺負的菜鳥???

yianhua 10/15 22:0332.1不就說一定要遵

yianhua 10/15 22:03履行聘約,聘約反而是最大的要履行的

ylunjay 10/16 02:20謝謝~

jenny21529 10/16 17:35草案就沒過啊

m8403051 10/16 21:30噓之前不會看一下 103 17條跟 108 32條的差異嗎

m8403051 10/16 21:30資料都給了還不會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