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獨家/吃罰單超速達151公里? 車主喊冤:
反過來去舉證設備不準、操作人員未照SOP不知道有沒有機會?
請問憑甚麼要駕駛證明我「整段」都沒超速?
有罪推定是執法的瞬時有超速,
警察已經用校準過的設備證明有罪,
那要推翻也只能去證明設備不準,
去證明整段都沒超速實在是很難證明,
行車記錄器一偵沒有超速,
但法官也可以說你一偵到一偵之間有沒有超速,
你說加速性能沒那麼好?
對不起喔,表速上限140都沒被採納了,
加速度一樣可以被推翻。
最後,不敢這位司機判決怎麼樣,
吊牌六個月已經足以毀滅一個家庭了,
司法殺人。
※ 引述 《jk70262 (呀)》 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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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剛剛花了些時間研究裁判書,結論就是你各位被罰錢就當交保護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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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ETC門架時間,沒屁用!法官會說那是那段時間的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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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證明你被測速打到時間的瞬間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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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字號:
: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3 年度交上字第 79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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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原告執系爭車輛當日之ETC紀錄,主張經計算後系爭車輛時速應僅有110至116公里等情: ;然本件之雷射測速儀為法定度量衡器,衡諸度量衡法第5條、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第3: 條第1項第7款及第18條第1項之規定,與
: 大眾有關之公務檢測儀器,既經由專責機關檢定合格後加以使用,並定期檢測,自能昭得: 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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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行車紀錄紙(俗稱大餅),跟GPS時速紀錄,沒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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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會說行車紀錄紙容易竄改,GPS時速紀錄為二十秒回傳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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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樣不能證明你被測速到的瞬間時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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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字號:
: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度交字第 101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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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所提供之GPS動態系統資料係約每20秒內之行車速度紀錄,非屬行車連續紀錄狀態,並: 未確實紀錄行車時每一秒鐘之行車車速,亦非為雷達測速儀所測得該時點之確實車速。又: 上開行車紀錄所設定之時間,與雷達測速儀所設定之時間,亦不免存有分秒之時差,自難: 以上開紀錄所記載之車速,即推論原告駕駛系爭車輛當時並未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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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原告所提出之行車紀錄紙(俗稱大餅圖),係利用機械式轉軸帶動指針於紙卡上繪製速: 度曲線,準確性低且有易被擅改等缺點,是系爭車輛上裝置之行車紀錄器因缺乏客觀可信: 之情形,僅可做參考之用,並非可據為原告並無違規之參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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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廠鎖引擎或者車子性能,還是沒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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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會說原廠的設定和車子性能,不能代表當天的形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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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看到有一審勝訴的,提出行車紀錄器完整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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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審法官說看行車影像一路平穩,應無瞬間加速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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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距離計算平均時速,並未達到超速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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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呵呵,但是二審就被撤銷原判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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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審說行車紀錄器無法證明被測速當下的時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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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回重審,請法官證明行車紀錄器各個瞬間時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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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讚讚讚,國家只要說一句測速器經國家標準檢驗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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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剩下的就是你各位民眾要自證沒有超速,
:
: 保護費繼續爽收,反正法官會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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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他有問題,其他人都沒事
祝福你一輩子都不要被搞到,這種就有可能是操作失誤或機率性的東西。
所以樓上去餐廳吃到異物或買到機王或檸檬車也是你自己的問
題,因為其他人又沒事?是這樣說的嗎
我記得歐洲啟蒙時代有一個名嘴講過一個觀念:當XXX
被迫害的時候我選擇沉默,因為不關我的事;當YYY被
迫害的時候我選擇沉默,因為不管我的事,當東東被
迫害的時候,已經沒人幫東東講話了,因為我就是東
東。
權益的東西真的不要冷漠看待
樓上講的不是啟蒙時代的事情,是二戰後一個牧師說的話。
至於這件事情,要看被罰的人找了怎樣的人去舉證,如果他
自己不夠用心,認為那些證據就夠,而法官認為不夠,那也
是他自找的。他能找車輛工會的人來說明真的不可能瞬間加
速那麼快,甚至超越速度表上限等,經由第三方公正單位來
佐證他沒有超速。
笑死 不夠用心 自找的 多法盲才會這麼想?
你乾脆要原告找多拉a夢借時光機 打臉被告沒有超速好了
一堆根本連言詞辯論都不給你開啦 專業個屁人士
法官不爽 李昌鈺的鑑定報告都可以不採信啦
鄉民總是有這種人 不懂法律 又愛裝懂 有夠噁心
樓上先舉證這次判決法官不採信專業人士說法吧!
另外李昌鈺去年被美國聯邦法官認定捏造證據喔!
光是車輛的狀況和路面狀況是否 一模一樣 就夠打槍了啦
自以為聰明 結果推出個爛想法 蠻好笑DER
專業人士要多少錢 光是汽車價格減損鑑定就要五 六萬了
機油一樣嗎 變速箱油一樣嗎 輪胎一樣嗎
1樓在說屁話嗎?所以哪天你買到車王也是自己吞下去?
專業鑑定就拿那台被扣牌的車去驗啊,如果真的撤銷罰單可
要求國賠。不然幾個鄉民在這罵法官就要改判嗎?這樣叫做
人治而不是法治了。
笑死 車子不同天 車況就不一樣了啦 都過多久了
依照你的法盲看法 如果車子性能能達到 都吞下去嗎?
所以你有能力犯罪 你就是罪犯哦 讚欸 法盲優質欸
人只要可以行動 都可以被判性侵了
可是原文推文有人說是固定式的 如果是的話那我選擇相
信固定式的
誰叫40%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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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花了些時間研究裁判書,結論就是你各位被罰錢就當交保護費吧, 提出ETC門架時間,沒屁用!法官會說那是那段時間的平均, 不能證明你被測速打到時間的瞬間速度! 裁判字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3 年度交上字第 79 號判決1
恕刪.. 其實這個案子最大的問題,是出在用於開單的證據,來自國家定期檢驗的機器 其他民眾舉證的機器,不管是時速表,或是公司行車紀錄器或GPS 都缺乏第三方或國家認證,所以法官也只能這樣判 在這個案例裡,因為當下時間點已經過去,你無法重現那時間點的表現29
有待過理工實驗室的就知道,任何再昂貴的設備,不管是量產型還是訂製品,都可能有出槌 的時候。尤其是大量篩檢的測量,量了上萬次或上百萬次時,難保其中一兩次的數字不是垃 圾。 所謂通過國家標準來校正,只能代表它的測量平均值與實際值足夠接近,不代表它在百萬或 千萬或億分之一的機率上,不會給你偶發的錯誤答案。除非國家檢測也能用來排除測速裝置9
這種事(未超速但被拍照)小弟遇過,當時有PO上PTT詢問 當時小弟有說過高速被拍照很難舉證,但小弟是車速過慢肉眼可以辨別 行車記錄器影片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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