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關於高速公路內線道之官方說法
誒哥 可是你的三個判決都是在說
「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小行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
三個判例;兩個時速97公里,一個時速93公里
你484誤會法官的意思,法官是說你要用最高速,不是說你不能維持在內側車道捏
https://tinyurl.com/5n8aauar
https://tinyurl.com/mwjrc28z
https://tinyurl.com/4ermnyxd
※ 引述《Dershowitz (Alan)》之銘言:
: 很好,拿行政機關的函文出來,至少有一個客觀基礎,不是各憑感覺經驗。
: 但是,行政機關解釋不拘束法院。說白一點,除非修法,否則當見解不一致時,
: 優先順序是「法院>主管機關>包括你我在內的鄉民」,最大的是法院。
: 依上述順序,以下先處理「法院v.高公局」,再處理「95高公局v.96高公局」
: 我先貼一段法院判決理由:「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之內側車道,對小型車而言,
: 原則上僅供超車之暫時使用,若欲持續使用,除非係堵塞行車而無法高速行駛之
: 狀況,否則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出處:基隆地院106交119、
: 桃園地院110交595、111交355)
: 上面判決理由,是針對吵了好幾天的這段法條文字:「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比對判決理由「除非係堵塞行車而無法高速行駛之狀況,否則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 行駛」,與法條文字的「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應該可以得出法院的邏輯是:
: (一)所謂「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就是指「駕駛人因堵塞而無法高速行駛之狀況」: (二)所謂「堵塞行車」是「最高速限行駛」的例外,不是「行駛內線」的例外
: 到這裡,可以看出「法院見解」與「96高公局」對於「不堵塞行車」的解釋是不一致的。
: 當然,每個人都可以偏好哪一邊正確,但只比「有權解釋優先順序」,法院高於高公局,
: 所以上面幾則法院見解可以被挑戰,但要拿其他法院判決來抗衡,憑「96高公局」不夠。
: 再來是「95高公局 v.96高公局」。其實從「追問96高公局所設定的條件」來看,特別是
: 強調「依錶速」及「後車非明顯超速」這二個關鍵差異,應該可以推論,96高公局之所以
: 與95高公局有所不同,是因為96高公局是針對「前車錶速剛達速限、後車又非明顯超速」
: 的情形;既然96高公局被提問的「給定情境」是「前車是否真達速限不明、後車是否超速
: 也不明」,那會得出「前車就先讓出來給後車過,不明的超速與否就交給警察判斷」其實
: 很合理。
: 老實說,96高公局被給定的情境,相信這幾天板上的巡航派,也未必會反對。
: 所以,95高公局與96高公局意見雖然不同,但不是「完全相反、矛盾」,反而比較像是: 針對不同的情況。95是針對「後車明顯超速」,96是針對「前後車車速未明」,所以綜合
: 二份高公局意見,未必能得出「不論何種情形,前車都一定要讓後車超車」的結論。
: 最後還是要再強調一次,高公局不一定正確、法院也不一定正確,只是在還沒修法之前,
: 如果要問「有權解釋」所形塑的「客觀法秩序」,那就是「法院優先、然後高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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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沒有抓住關鍵爭點:要如何解釋「不堵塞行車」?
三則判決個案都是明顯龜速,沒有人主張原告該獲勝。
我引用的是三則判決對「不堵塞行車」的解釋邏輯。
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之內側車道,對小型車而言,原則上僅供超車之暫時使用,若欲持續 使用,除非係堵塞行車而無法高速行駛之狀況,否則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亦即如果你用最高速限行駛,那麼持續使用就沒問題 法官沒有要跟你討論雍塞喔
你是不是法條看多了僵化了,罰你重新看一次三個判決
法官說的話….
沒有勝的原因是因為「沒有用最高速限」而不是有沒
有雍塞
原告主張沒有雍塞,法官說你是因為沒有用最高速限
行駛
我不在乎原告勝敗訴原因,我單純引用法官的法條解釋
所以你只需要確認我有沒有引用錯誤或貼錯立場就好。
XD 難怪這串能戰一個禮拜
那麼簡單的問題還能那麼多人崩潰真的很白癡,每個
超速仔都拿自己的規則凌駕法律,難怪台灣交通那麼
亂,可悲
XDDDD
跳針ing
又開始跳針,好辣,你繼續開内線,要超過你們也是
輕而易舉
爆
最近吵那麼久有點蝦阿 我16年前就直接問過高公局且有發文回覆我了 不管你覺得後車有沒有超速,後車表明想超車 且你前面無狀況,就是要讓喔 後車很明顯超速,是由高速公路警察單位認定的5
最近吵那麼久有點蝦阿 H大5年前就直接問過高公局且有發文回覆H大了 不管你覺得內車道是不是一定要讓你超車,前車表明他沒造成壅塞 且你不想被開超速罰單,就是不要逼喔 前車有沒有造成壅塞,用眼睛就看得出來,難道是有人裝睡叫不醒4
這個在之前的點早就吵過了,我還提到以龜制龜,結果龜仔就說,你龜就違法,因為你低 於最高速度 結果交通部回文的意思不就是說 1.你龜仔不能靠自己的錶速推定人家的車速,因為時速上有沒違法,不是你各位龜仔大爺 可以決定的3
都是屁話 在這個版已經找人對賭幾年了 沒人來賭 這次再開一次局 我從林口北上開到堤頂16
很好,拿行政機關的函文出來,至少有一個客觀基礎,不是各憑感覺經驗。 但是,行政機關解釋不拘束法院。說白一點,除非修法,否則當見解不一致時, 優先順序是「法院>主管機關>包括你我在內的鄉民」,最大的是法院。 依上述順序,以下先處理「法院v.高公局」,再處理「95高公局v.96高公局」 我先貼一段法院判決理由:「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之內側車道,對小型車而言,X
我剛剛跟無限迴圈某S大交流之後 忽然間我被他啟發了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的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內側 ------12
舊文43 "聞後車欲超車,前方無狀況,也得以變換到中線" 請問這句話的條件成立的話 是不是代表我在後面如果前面不讓我可以瘋狂閃他大燈按他喇叭 如果你的答案是Yes那我就沒甚麼好說的了11
前文43…. 是不是內線改成超車優先道就能解決問題了? 好比機慢車優先道一樣,所有車都可以走 但後面若有機慢車要優先讓給他們? 一般道路,沒有箭頭轉彎燈的情況,1
我昨天想說要當個好寶寶 決不占用內線道 超車完就到外線 抱歉 更多龜仔 亂龜一通 打左切右 時速低於80 兩台低速並排 我寧願去內線跟著龜 死得比較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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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題] 最高速限開內車道有錯嗎上次寫信問高公局,後來轉國道警回覆 重點摘要: 1.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應屬例外狀況。 2. 目前關於車道使用之法規規定與執法,均是以車輛實際速度及瞬時速度採證認定 3. 建議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即駛回到原車道,提升高速公路道路疏運效能8
[爆卦] 內車道就是可以開一、有關高速公路內側車道行駛疑義,依道路主管機關-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103年2月6日管字第1030005447號函式內容略以: (一)查現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有關高速公路車道使用之規定 ,係依據不同車種、車速之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即大型車及時速低於每小時80公 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3
[分享] 時速110km/h又怎樣 線就是該淨空的超車道在先前《King Autos國王車訊》的報導中,提到了在國內外駕駛人行為與習慣的差異,而 之所以在臺灣開車容易路怒,除了「駕照太好拿」之外,相關道路法規的過時與鄉愿,也 可說是臺灣交通狀況不佳的主因之一,這次筆者便以引起不少爭論的「高速公路內線車道 」來作為主題與讀者朋友溝通一下觀念。11
Re: [討論] 內線開122中線車多,需要讓飆仔嗎?幫大家重點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即合乎規定" 國道公路警察局 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是否應禮讓後方超速車?1X
Re: [討論] 時速多少才不算佔用內線?你的法條有錯誤。原文是: 1. 有關高速公路車道行駛規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 已明確規範;主要依據「不同車種及車速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旨 在建立良好行車秩序並增進行車安全。X
Re: [問卦] =.= 憑什麼覺得開119就可以占內線?!: 法規名稱: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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