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車價減損求償分享 評議會無效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第1項
為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以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應依本法設立爭議處理
機構。
這就是「財團法人」金融評議中心成立的法源依據
第14條第2項
爭議處理機構設基金,基金來源如下:
一、捐助之財產。
二、依前條第四項向金融服務業收取之年費及服務費。
三、基金之孳息及運用收益。
四、其他受贈之收入。
所以評議中心這個財團法人,運作的經費除了政府編列預算外,主要是來自跟銀行金控保險
公司收取年費跟服務費,所以嚴格來說金融機關是他金主
第24條第2項
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爭議處理機構應決定不受理,並以書面通知金
融消費者及金融服務業。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爭議處理機構應通知金融消費者於合理期限
內補正:
一、申請不合程式。
二、非屬金融消費爭議。
三、未先向金融服務業申訴。
四、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後,金融服務業處理申訴中尚未逾三十日。
五、申請已逾法定期限。
六、當事人不適格。
七、曾依本法申請評議而不成立。
八、申請評議事件已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已成立調處、評議、和解、調解或仲裁。
九、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
我猜想你大概是被依這條直接作成不受理決定吧?原po根本不是保險公司的客戶(消費者)
,你跟新安東京之間哪有什麼「金融消費爭議」可言?
之前我也碰過有人向我們銀行申請以房養老貸款,聽到需要提供一名通知義務人(負有借款
人過世時通知銀行的義務,因為逆向抵押權貸款在客戶過世時到期),他不能配合我們就婉
拒他的申貸,這位老先生就去申請金融評議,然後也是直接不受理,姑且不論銀行本來就有
核貸與否的權利,你跟我之間根本沒有任何金融消費關係,是要評議個鬼?
※ 引述《samsun34567 (0.0)》之銘言
: 大家好,最近收到評議會的回函,想說跟大家更新一下進度,有類似情形也可以參考比較
: ,雖然之前有回覆版友系列文發生經過,但想說重新發一篇整理一下比較清楚。
: 關於評議會先說一下結果:
: 1. 之前很多人分享保險公司被送評議就會乖乖吐錢,但其實如果金額比較大保險公司是
: 不會甩你的
整個流程是這樣,一定要先向金融機構申訴,不能一開始就立刻走評議,上面第24條第2項
第4款可以看出來,沒有先向金融機構申訴然後等30天也是直接不受理的事由;然後可能是
申訴金管會,金管會(只會)函轉金融機構要求查明妥處,副本再給他們,這時候通常案子
就已經會進入總行部門或者法務部門檢視了,整個來龍去脈看看銀行或者保險公司法律上站
不站得住腳,如果金融機構有錯,通常這時就會發現,然後妥協;如果站得住腳,一樣會回
所請礙難同意之類的(有本事就來告),然後通常這時候才會進入評議,為什麼不是進入民
事訴訟呢?後面再說明
: 2. 評議會本身沒屁用,只會說他們也沒辦法叫你自己去打官司
錯
錯
錯
錯
錯
講到這邊加上原po的錯誤資訊,好像評議中心很無能很沒用,但是其實所有的金融機構都被
金管會押著簽了一個同意書,同意只要一定金額以下的評議結果,金融機構會無條件接受,
不會救濟或再去訴訟。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29條第2、3項
金融服務業於事前以書面同意或於其商品、服務契約或其他文件中表明願意適用本法之爭議
處理程序者,對於評議委員會所作其應向金融消費者給付每一筆金額或財產價值在一定額度
以下之評議決定,應予接受;評議決定超過一定額度,而金融消費者表明願意縮減該金額或
財產價值至一定額度者,亦同。
前項一定額度,由爭議處理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這個額度現在存款類的爭議是12萬元
非存款類的(像是保險、基金等金融商品)是120萬元
https://tinyurl.com/ypuh58zn
有興趣的可以自己看公告
: 3. 被送評議會保險公司會被記點 & 需要交一筆錢 (2-3萬?不知道)
不管有沒有被送評議,本來就都要付年費跟服務費
評議中心是靠政府預算跟金融機構付錢才能維持運作的,再說一次,這是一個「財團法人」
: 4. 新安東京很垃圾,有保的自己小心,一點小錢也不賠害車主吃刑事
: 以下事發經過:
: 車子是 Altis 油電尊爵 2022/06 交車
: 1/05 在國道被腦殘追撞,當下有驗傷。事後修車約一個月,費用 7 萬多,這部分我車體
: 險跟對方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掉了。
: 期間委託桃園市汽車公會做車價減損報告,做出來減損十萬,外加一萬鑑定費。過程對方
: 保險公司和當事人皆無主動與我聯絡。
: 3/29 進行調解,對方保險公司拒絕賠償車價減損,過失傷害也只願意賠 2000。期間我有
: 說要送評議會,以及請對方跟保險公司施壓不然自己要吃刑事但都無效。調解結束後直接
: 去地檢署提告我+乘客的過失傷害 (這邊建議大家還是去警察局提告比較好,不然地檢署
: 還是會叫你再跑一趟警局作筆錄)。同時也線上申請評議會的申訴。
是你告他還是他告你?我很難想像追撞別人的告前車過失傷害
: 後續新安聯絡說車價減損不可能比維修費高,說什麼他們那邊做出來才 5 萬,我說不然
: 你們去做,報告拿給我看,結果又不要。最後全部最高願意賠償 6 萬,拒絕後就沒有再
: 跟我聯絡。
: 4/27 跑完評議會形式上的申訴流程,正式線上申請評議,後續也有通知補件。
: 6/12 過失傷害偵查庭。
: 7/24 收到評議結果通知,內容大概是因為求償部分沒有經過調解同意或是法院判決,所
: 以他們也沒有強制力。這部分因為之前查過類似評議結果,所以沒有太意外。
: 目前進行到這邊,後續等待過失傷害判刑後提刑附民,預計對方被判 3-6 萬罰金 + 車損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
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判刑後對方沒上訴你就沒辦法提附民了,去問律師好嗎?
: 11 萬全賠。應該年底前會有結果。後面進度有更新也會回文分享,主要是平衡一下關於
: 評議會的有效程度。
: 最後幾點過來人心得建議大家
: 1. 盡量要驗傷,頭痛、安全帶勒痕、扭傷、瘀青都要驗,不然一堆白目亂開亂撞躲保險
: 後面都學不到教訓。
除非真的有實質傷害而且過失在對方,不然不會有以刑逼民的效果只是浪費自己時間去給案
積如山的檢座洗臉而已,當然車禍後驗傷不管從哪一個角度看都是對的
: 2. 盡快提告,法律程序真的要跑很久,建議其實可以車禍當下就提告過失傷害,反正之
: 後和解成功再撤告也可以。
: 3. 保新安,可能保費繳了還要吃罰金+前科 呵呵
: 如果有類似情況,有任何想問的都歡迎站內提問~我盡量回答
: 感謝大家
前面為什麼說消費者(或根本不是消費者的)都喜歡跑評議,而不是直接提民事訴訟呢?我講難聽一點,因為絕大多數都是不佔理只想凹的,民事訴訟要開庭要裁判費,可能要請律
師,這凹的成本太高了;走評議不用錢,不用開庭(評議只會書面審理),當然也不用請律
師,金融機構輸了一定金額以下就得吞下去,但是想凹的奧客不用被拘束,等於是評議的成
本跟風險全部都在金融機構這邊,何樂而不為呢?
但是我目前處理十幾件評議案件,說真的鮮少有輸的,因為絕大部分申訴者連案情都講不清
楚,你依契約哪一條?哪一條法條對銀行作這個主張與要求?不知道,整張申訴書就是手寫
判刑後對方沒上訴你就沒辦法提附民了,去問律師好嗎?
: 11 萬全賠。應該年底前會有結果。後面進度有更新也會回文分享,主要是平衡一下關於
: 評議會的有效程度。
: 最後幾點過來人心得建議大家
: 1. 盡量要驗傷,頭痛、安全帶勒痕、扭傷、瘀青都要驗,不然一堆白目亂開亂撞躲保險
: 後面都學不到教訓。
除非真的有實質傷害而且過失在對方,不然不會有以刑逼民的效果只是浪費自己時間去給案
積如山的檢座洗臉而已,當然車禍後驗傷不管從哪一個角度看都是對的
: 2. 盡快提告,法律程序真的要跑很久,建議其實可以車禍當下就提告過失傷害,反正之
: 後和解成功再撤告也可以。
: 3. 保新安,可能保費繳了還要吃罰金+前科 呵呵
: 如果有類似情況,有任何想問的都歡迎站內提問~我盡量回答
: 感謝大家
前面為什麼說消費者(或根本不是消費者的)都喜歡跑評議,而不是直接提民事訴訟呢?我講難聽一點,因為絕大多數都是不佔理只想凹的,民事訴訟要開庭要裁判費,可能要請律
師,這凹的成本太高了;走評議不用錢,不用開庭(評議只會書面審理),當然也不用請律
師,金融機構輸了一定金額以下就得吞下去,但是想凹的奧客不用被拘束,等於是評議的成
本跟風險全部都在金融機構這邊,何樂而不為呢?
但是我目前處理十幾件評議案件,說真的鮮少有輸的,因為絕大部分申訴者連案情都講不清
楚,你依契約哪一條?哪一條法條對銀行作這個主張與要求?不知道,整張申訴書就是手寫
的鬼畫符依稀辨識內容可能是「我好可憐啊!」、「銀行/保險公司欺負我啊~」、「你若判
我輸你就是恐龍法官,官商勾結啊!」(os:法官在哪?)
回到原po這個案子,保險公司能斬釘截鐵地拒絕賠你車價減損,可能是因為「保險公司跟肇
事者間的保險契約並沒有理賠第三人的車價減損」,這個要看他們倆的保險契約內容而定,
我只能說「有可能第三人責任險有理賠這一塊」,但是到底怎麼約定的、約定的內容是什麼
,你並不知道。你不是保險契約的當事人,「原則上」你並沒有資格拿契約對保險公司主張
權利,但是如果依民法第269條的第三人利益契約,跟保險法的94條第2項第三人直接請求權
,直接向對方的保險公司主張權利,這樣你在訴訟中就會有勝算。
現在你應該做的,就是去法律諮詢,花一點錢找律師,或者民代服務處的免費律師諮詢,甚
至法扶,然後提起民事訴訟。律師可能會跟你講,因為刑事附帶民事被告的就是刑事案件嫌
疑人,但是保險公司是法人不可能犯過失傷害,所以應該獨立提一個民事訴訟,同時告肇事
者跟保險公司,不是每個案件都無腦以刑逼民就好,如果你的民事請求權時效快到期了,刑
事還沒偵結起訴,你要不要單獨提民事訴訟?
--
原原po、3/29那段敘述手法有點複雜
他是提告“後車追撞「他和他車上乘客」的傷害”
應該很多人那段都看到混淆去
車友專業推
訴訟對象應該只有對方吧 對方收到判決再叫保險公司
撞他的人不是保險公司 要告就是告肇事者 判決出來之
後走直接請求…
付錢 說一起提告保險公司怪怪的?
觀念正確
保險公司會被告 大概是不依約給付 然後被對方(保
戶)告 原po應該沒立場直接告對方保險公司 感覺這
樣比較合理
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北保險簡字第40號 雖然最後敗訴但是是因為罹於時效 我只能說有機會可以試試看保險法94條直接給付保險金
我記得也是 你的保險公司要賠對方然後推託不賠 你
才有立場提金管會的程序,別人的保險公司不出險賠
錢 就是走民事訴訟讓法院判
個人不負責任的猜測是:原原po不知道信了哪個理賠
黃牛的建議,胡亂瞎搞一通啦~
現在各類保險理賠黃牛很多、建議的都很天馬行空
白天去醫院外科、可以看到一堆在那邊發名片
這篇可以蒐藏
遇過摩車極小事故的碰撞、車上奶茶都沒灑出來
理賠黃牛開口就是70萬、笑死
還陪著來第一次面對面調解,被調解委員直接開罵
後來第二次三方分離說明再面談調解
金額剩不到一成、最終獅子大開口的只拿到22000
這時機、這世道,指著自己鼻子就要錢的很多啦
啊,推文不見了
大概是參考版上aryak分享的吧… 以為自己用評議也
能逼保險公司低頭 結果碰壁… 文裡指名哪間保險公
司 大概是想靠輿論壓力了… 他不會請律師的啦 呵呵
我發現beptt真的很爛,我一編輯連內文都亂掉,上面
可能有不小心修到推文,非常抱歉
沒問題的
認真
推這篇
原PO那個寫法彷彿他跟新安好像有合約關係,但新安
的合約對象是對造啊
推這篇
之前客戶保丙式,閃車自撞安全島,評議後保險公司
還是要賠他修車費用,有夠扯
評議書字號呢?
感謝分享
原原po那種心態看不進去這篇的啦
39樓你這個除非有先撞到車…不然丙式不會賠 評議書
可以貼來看看
他的車子新車不怕被算折舊 才會想繼續求償吧
可是超過5個月折舊率是10趴啊,全損沒折舊不是全損
才有嗎
車價減損應該是找肇事者才對,找保險公司沒用
是原po找肇事者,肇事者去找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不
賠這條肇事者再去跟評議會申訴,這才是正確流程
第三人可以申請評議啊
車價減損找保險公司就大錯特錯
而且車價減損都要上法院讓法官判,保險公司不是吃
素的
r大說得沒錯,通常車價減損就算像原po有送鑑定,保險公司也不會乖乖就範,他們會等 法院判決才付 上面也有推文提到,車價減損找對方的保險公司沒用,應該是先告肇事者確定減損的價值 ,肇事者再向保險公司要求理賠,這也說得對 但是如果原po要直接向新安東京請求,確實會有爭議,就像前面提到的,原po並非保險契 約當事人,「原則上」不能對保險公司主張契約權利義務(債之相對性),但是有某些例 外情況,例如民法第269條第1項的第三人利益契約:「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 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或 保險法第94條第2項直接請求權:「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 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這時候即使 原po不是保險契約當事人,也
有機會直接向保險公司主張理賠給付。 但是僅是「有機會」而已,固然有部分判決支持(像是北院100北保險簡40號判決),但 是遠不到司法實務通說見解的程度,至少把肇事者跟保險公司一起告連帶給付,原po可以 在訴訟中要到保險契約,看看新安東京的第三人責任險條款怎麼訂的、是否受益人可得確 定等等,這樣也可以節省訴訟時間成本,不用告完肇事者再告保險公司。 還是那句老話,去找律師
※ 編輯: ccc101419 (1.200.36.252 臺灣), 08/01/2023 15:28:02之前有人信誓旦旦可以請求車價減損 我個人實務經驗
是聽聽就好 但很多版友聽了很興奮 問題是就算有減損
你請求依據是什麼 保險契約還是法律 這些東西一般
人真的知道怎麼寫 然後有時間開庭嗎?實際上就是寧
可上PTT發文 也不會想花錢請律師啦
推這篇
所以就是檢具證明 提出民事訴訟求償車價減損
最後拿到判決結果據以求償?
你這篇最後也是錯的,第三人責任險第一條怎麼說我建
議你再研究一下,另外你找一家就夠了,因為每家都一
樣
保險契約每家都一樣嗎?還是您每份保險契約都研究過?
我講的是第一條 承保範圍 每家都一樣 不用懷疑
另外保險法§94II 你可能有所誤解 那個確實是對保險
人的直接請求權 但如果你要拿來在訴訟時要求保險公
司依該法賠償車價減損 我看是必敗無疑
這篇才是正解
推原PO還願意耐心解釋 我是已經完全沒熱忱了...
每次聽到鄉民喊告 我隔著螢幕都可以感覺到在偵查庭
會被卷宗疊到等身高的檢察官狂噴那種慘狀....
這篇錯誤滿滿啊各位,請看我最新回文 謝謝大家
責任險條款都是公會版的 每家產險確實都一樣
有找到結案評議書了,因為是調處和解,沒有走到評
議決定那邊
89
首Po大家好,最近收到評議會的回函,想說跟大家更新一下進度,有類似情形也可以參考比較,雖然之前有回覆版友系列文發生經過,但想說重新發一篇整理一下比較清楚。 關於評議會先說一下結果: 1. 之前很多人分享保險公司被送評議就會乖乖吐錢,但其實如果金額比較大保險公司是不會甩你的 2. 評議會本身沒屁用,只會說他們也沒辦法叫你自己去打官司 3. 被送評議會保險公司會被記點 & 需要交一筆錢 (2-3萬?不知道)7
車禍刑事過失傷害高機率判1-2個月,可易科罰金,但不會判賠任何錢,那算民事 另外刑附民提起時間要在起訴後到一審判決前,這點要注意 而且刑附民是求償因刑事造成的損失,就是你的身體傷害相關損失,如果要求償車損要寫狀請法官一併處理,並且補繳裁判費 法院判車損,我的經驗是修車費還會扣掉折舊,沒全賠 大概是這樣2
開車被追撞 是被大車追撞嗎 你都已經是鐵包肉了 如果你的受傷只是扭傷 瘀傷或是什麼 就想要玩以刑逼民這套 真的大可不必 真的要好歹也來個骨折或是手術出血 講難聽點 你的車只是神A而已 就算修過的神A 能夠減損多少價值 不然你就玩減損 就是要現在就要就賣車 機會比較大X
你這篇回文也是錯誤滿滿,拜託不要隨便誤導 1. 關於申請評議保險公司需付出的成本,每件案件都會依權重下去計算每年服務費,沒成功佔的權重是 1,成功是 4,所以只要被申請評議保險公司都需要多付錢。有空可以自己去查公開文件,不要在這邊亂唬。 按各金融服務業前一年度各種屬性爭議案件件數乘以各該案件屬性所對應權重加總後之數額,占全體金融服務業前一年度各種屬性爭議案件件數乘以各該案件屬性所對應權重加總後之數額之比例計算分配。 各種屬性爭議案件所對應之權重如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 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26 條第 4 項):X
發現討論挺激烈的,但是有一點被一些奇葩人士模糊焦點,這篇文主要只是想跟大家分享以下幾點心得,讓版友遇到類似的事情的時候有點心理準備。 1. 在沒有判決或調解結果時,申請評議是沒有用的,因為賠償內容沒有確定。 2. 評議會可以拿來施壓保險公司,因為只要一申請他們今年要付的服務費就會增加,以及會被記點。但不一定有用。 另外一些國產車不能做車價減損,小傷不能提告過失傷害,刑附民一定要對方上訴才能提出的腦弱留言我就懶得再跟他們吵了。大家要有明辨是非的能力。 謝謝~3
(其餘恕刪) 應該不會有人否認評議機構的服務費是按評議數量計算收取。 然必須說明的是,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固明定服務費計算方式, 惟收取服務費並非是對金融金融服務業的「懲罰」,9
我就是某家官股行庫負責處理評議案件的法務人員,除了會增加我的工作量所以我會不希 望有評議案件外,大概全行存款放款保險信託信用卡,沒有一個部門在怕客戶申請評議的 ,所以當你在那邊沾沾自喜什麼送評議金融機構會被記點收2-3萬的,彷彿自以為是有效 的施壓手段,我只想冷冷地跟你說「原則上評議中心是靠金融機構的錢在運作,我們是他 的金主」,懂嗎?12
參考版上成功案例,歸納一點心得。 例一 (修車22萬+減損9萬)鑑定9K自付 例二X
最近也被在國道被追撞 想了解後續事情 方便加賴詢問一下 --
56
Re: [討論] 速霸陸賀成交是 : 不是會推卸責任,因為初判表的內容跟他們也沒關係 : 我自己也找不太到有類似的案例可以參考,或者和乘客連帶責任相關的法規 : 屆時如果要向車商或業務求償,該請哪個單位判定或協調究責?像是事故鑑定委員會能 幫37
Re: [心得] 停車場倒車事故上來po後續 我為了解惑就寄信去警政署署長信箱 看到這個回覆我又打去派出所問 是否可以製發這個受理案件登記表12
Re: [問題] 車損折價求償去年也有發生車禍被追撞,可以參考一下我的求償經驗 ※ 引述《aryak ()》之銘言: : 前情:我車齡才剛要滿兩年的車,今年一月在高速公路上靜止狀態下,被對方從後方追 撞? : 對方全責並由保險公司出面談賠償11
Re: [其他] 翻譯 111年評字第101號 重疾-心肌梗塞合 : 系爭附表所稱之「心肌梗塞」。 : 本中心衡情認為若據此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無法證明是否符合系爭附表所稱之「 心 : 肌梗塞」而無法受領保險金,應屬過苛。5
Re: [新聞] 防疫神單不神了!新竹媽與7歲孩被隔離 台產: 來來來 教你一招 只要保險公司理賠時耍賴 你只要淡淡的跟承辦人說一聲2
[資訊] 保險公司說不簽同意書就不能賠?評議中網誌好讀版: 民國(下同)107年11月16日,甲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向乙保險公司 投保失能險主約,並附加意外險附約(含意外實支意外日額)、醫療險附約等。 甲向評議中心表示,自己在108年6月25日因「子宮內膜息肉」接受治療後,向 乙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時,乙竟透過保險業務員轉達,必須簽署「承保條件1
[資訊] 保險理賠金額不對或不滿意申訴方法出處連結: 怎麼辦如何申訴/ [此處空行,下列敘述(心得),請分下一行] 發生理賠糾紛、有爭議時,根據金保法第13條2項,應先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申 訴後不接受才再申請評議。- 網誌好讀版: 甲於民國(下同)87年4月16日,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向丁保險公司 投保終身壽險,並附加防癌險附約(個人型)。 甲向評議中心聲明,當初簽約時保險業務員丙曾口頭告知,投保年齡滿14歲 且在未來結婚後,可將防癌險附約從原本的「個人型」申請轉換成「家庭型」